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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在西方一直经久不衰,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证明了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类政治法律文化发展的需要。但是,自然法是否真的存在着,其效力源头值得我们探讨。休谟提出的实然与应然的关系 ,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我们应该用正确的自然法方法论处理现实中的问题,从而让自然法获得真正的法律价值。
一、自然法的几种学说
每当我翻开各种法学名著,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大家所著,起码在当下我已经很难看到更多的关于自然法的狂热的论述乃至推崇。我认为原因有这么几点:首先,受个人阅读量微小的限制无法涉猎到相关著作、文章,也不必说国内还是国外的大家。其次,休谟的“永远不可能从实然(is)推导出应然(ought)”。再次,文艺复兴以来,尤其是在十九世纪之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的关于“人权”的理论不停的冲击着自然法中最为核心的价值——自然权利,无论是埃蒙德·伯克还是黑格尔,尽管他们两者的思维方式是那么的不同,但他们都坚持认为,“不管是在正义领域还是在逻辑领域,将自然权利或自然正义等主观臆断的标准凌驾于在民族获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标准之上,是缺乏正当性的”。最后,十九世纪以及之后的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等理论甚至将自然法作为攻击的标靶来将其看成是标榜自己学说的勋章 ,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将意味着如果这一主张被人们所接受,那么就没有必要再求助于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权利了。
尽管如此,我认为对于自然法的理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对于自然法是或许存在着一些差别:弗农·伯克教授将中世纪的自然法分为两种,一种起源于神学,另一种是自然主义的世俗化,是以人类的理性作为基础的。第一阶段认为:自然法是:“植入人体或脑中的道德律令,来自于上帝的立法意志”。由此我可以借助钱向阳老师的说法来推出:道德和政治不是自然的,或者不是能够通过理性从事物本质中来发现的,而是“ought”,而这些的应然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上帝希望如此……第二阶段认为(主要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不过是理智的行为规则,任何有理性的人都可以理解。就好比说医生就是用来救死扶伤一样,种种的规则是由特定的情势的本质决定的。第三阶段是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的世俗化。他认为:其一,自然法就是应当完全自然,因此不是起源于神。因为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对人类也是有约束的。其二,也不能认为自然法所具有的效力和拘束力即认为他们是上帝的律令;因为你一旦这么认为,那就否定了自然发的其他来源和基础。
二、 关于自然法的几点疑问
(一)是否存在着这样一套最高规则
诚然,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康德在《實践理性批判》一书的结论篇的开篇也写道:“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的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己的敬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可以看出,他们都认为存在着一种最高的法则,这个最高法则不同于“人之法”,且高于人之法。但是两者之间并不是上传下达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违背“人之法”的行为或许却最为遵守“神之法”。我的疑问是:上帝是否存在?我们是否需要通过所谓的“神秘体验”还是“禀赋知识”还是所谓的理性从而得以感知么?如果上帝存在,那么上帝的法则是通过什么形式被人所获取?是像摩西感知《十诫》的灵光一现还是如同穆罕默德在洞穴中苦行僧般的冥想之后所获得? 我认为,即使有这样一种规则,那这种规则也是无法通过人类的智慧和理性来获得的,不然的话,在我们之前的无数的智者早已帮助如我般愚钝人获得了。更何况这种来自于遥远的上帝的规则一直无法得到确实的证实,我们可以通过灯泡来证实电的存在,通过切割磁场发电来证实磁场的存在,但是我们能够通过什么来证明这个最高规则呢?
(二)is 和ought的关系(休谟定律)
钱向阳老师提出实然和应然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不同但可以相通的关系。对于不同是基于is=p+o(客观对象加判断者),ought=p+o+c(客观对象加判断者加价值标准)。这个观点我是认同的,因此不展开讨论。关于不通,钱向阳老师认为是因为:实然和应然的更本区别在于视角不同。实然的视角是二元的,而应然的视角是站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的,而实然性就是应然性的前提,因此相同。我的疑问是,对于自然法而言,我们的价值判断是什么?我认为还是要回归于道德判断,那么道德判断又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所谓的相通的过程中,实然性和应然性的连接就被这种无法说清楚的价值判断给切断了。
总之,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实在法,其根源在于解决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倡导人心向善,使人的行为富有德行。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两种方法都可以解决问题的话,用那个方法更好?
自然法所提出的存在着一套“最高规则”,它没有着眼于当下的问题,而是站在人类历史的长河高度,已完全的、彻底的改变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所形成的观念为目的,倘若真能实现,确实美好。仿佛一个世外高人,一边用蔑视的目光打量着庸庸碌碌的众生,一边读着圣贤的书清高的告诉人么:“跟我走吧,我早已掌握了打开宇宙之门的金钥匙!”而实在法就好比是一个乡下的农夫,看到雨天就去收麦子,等到晴天,再把麦子拿出去晒。他不知道大气、气压、地形、季节对于天气变化的影响,他也不知道构成麦子的各个元素是什么。他只是看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劳动获得收获,顺便消除那位世外高人的饥饿感。
参考文献:
[1]方孔.实在法原理:第一法哲学沉思录[M].商务印书馆,2007.
(作者简介:杨庶豪(1985.10-),男,山东东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一、自然法的几种学说
每当我翻开各种法学名著,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大家所著,起码在当下我已经很难看到更多的关于自然法的狂热的论述乃至推崇。我认为原因有这么几点:首先,受个人阅读量微小的限制无法涉猎到相关著作、文章,也不必说国内还是国外的大家。其次,休谟的“永远不可能从实然(is)推导出应然(ought)”。再次,文艺复兴以来,尤其是在十九世纪之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的关于“人权”的理论不停的冲击着自然法中最为核心的价值——自然权利,无论是埃蒙德·伯克还是黑格尔,尽管他们两者的思维方式是那么的不同,但他们都坚持认为,“不管是在正义领域还是在逻辑领域,将自然权利或自然正义等主观臆断的标准凌驾于在民族获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标准之上,是缺乏正当性的”。最后,十九世纪以及之后的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等理论甚至将自然法作为攻击的标靶来将其看成是标榜自己学说的勋章 ,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将意味着如果这一主张被人们所接受,那么就没有必要再求助于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权利了。
尽管如此,我认为对于自然法的理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对于自然法是或许存在着一些差别:弗农·伯克教授将中世纪的自然法分为两种,一种起源于神学,另一种是自然主义的世俗化,是以人类的理性作为基础的。第一阶段认为:自然法是:“植入人体或脑中的道德律令,来自于上帝的立法意志”。由此我可以借助钱向阳老师的说法来推出:道德和政治不是自然的,或者不是能够通过理性从事物本质中来发现的,而是“ought”,而这些的应然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上帝希望如此……第二阶段认为(主要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不过是理智的行为规则,任何有理性的人都可以理解。就好比说医生就是用来救死扶伤一样,种种的规则是由特定的情势的本质决定的。第三阶段是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的世俗化。他认为:其一,自然法就是应当完全自然,因此不是起源于神。因为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对人类也是有约束的。其二,也不能认为自然法所具有的效力和拘束力即认为他们是上帝的律令;因为你一旦这么认为,那就否定了自然发的其他来源和基础。
二、 关于自然法的几点疑问
(一)是否存在着这样一套最高规则
诚然,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康德在《實践理性批判》一书的结论篇的开篇也写道:“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的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己的敬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可以看出,他们都认为存在着一种最高的法则,这个最高法则不同于“人之法”,且高于人之法。但是两者之间并不是上传下达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违背“人之法”的行为或许却最为遵守“神之法”。我的疑问是:上帝是否存在?我们是否需要通过所谓的“神秘体验”还是“禀赋知识”还是所谓的理性从而得以感知么?如果上帝存在,那么上帝的法则是通过什么形式被人所获取?是像摩西感知《十诫》的灵光一现还是如同穆罕默德在洞穴中苦行僧般的冥想之后所获得? 我认为,即使有这样一种规则,那这种规则也是无法通过人类的智慧和理性来获得的,不然的话,在我们之前的无数的智者早已帮助如我般愚钝人获得了。更何况这种来自于遥远的上帝的规则一直无法得到确实的证实,我们可以通过灯泡来证实电的存在,通过切割磁场发电来证实磁场的存在,但是我们能够通过什么来证明这个最高规则呢?
(二)is 和ought的关系(休谟定律)
钱向阳老师提出实然和应然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不同但可以相通的关系。对于不同是基于is=p+o(客观对象加判断者),ought=p+o+c(客观对象加判断者加价值标准)。这个观点我是认同的,因此不展开讨论。关于不通,钱向阳老师认为是因为:实然和应然的更本区别在于视角不同。实然的视角是二元的,而应然的视角是站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的,而实然性就是应然性的前提,因此相同。我的疑问是,对于自然法而言,我们的价值判断是什么?我认为还是要回归于道德判断,那么道德判断又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所谓的相通的过程中,实然性和应然性的连接就被这种无法说清楚的价值判断给切断了。
总之,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实在法,其根源在于解决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倡导人心向善,使人的行为富有德行。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两种方法都可以解决问题的话,用那个方法更好?
自然法所提出的存在着一套“最高规则”,它没有着眼于当下的问题,而是站在人类历史的长河高度,已完全的、彻底的改变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所形成的观念为目的,倘若真能实现,确实美好。仿佛一个世外高人,一边用蔑视的目光打量着庸庸碌碌的众生,一边读着圣贤的书清高的告诉人么:“跟我走吧,我早已掌握了打开宇宙之门的金钥匙!”而实在法就好比是一个乡下的农夫,看到雨天就去收麦子,等到晴天,再把麦子拿出去晒。他不知道大气、气压、地形、季节对于天气变化的影响,他也不知道构成麦子的各个元素是什么。他只是看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劳动获得收获,顺便消除那位世外高人的饥饿感。
参考文献:
[1]方孔.实在法原理:第一法哲学沉思录[M].商务印书馆,2007.
(作者简介:杨庶豪(1985.10-),男,山东东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