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保险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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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家庭都购买了保险。保险的类型多样,家庭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多种角色又存在交叉,一旦离婚,曾经购买的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退保还是续保,离婚时怎样才划算
  李立夫和太太陈婷2010年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了儿子冬冬,因此陈婷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婚后陈婷为李立夫购买了一份医疗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2013年,李立夫发现太太陈婷有婚外情,经过暗中调查,他掌握了妻子外遇的证据。但当李立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陈婷坚决不同意。他只好在半年之后提起了第二次离婚诉讼。这次陈婷终于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李立夫抚养,但是在那份保险的分割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无法协商一致。
  庭审中,李立夫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而妻子陈婷则认为,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受益人虽是儿子,但儿子归李立夫抚养,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法院告知陈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后投保人有权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退保将产生手续费,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佣金以及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扣除手续费后剩余的现金价值,即指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若投保时间短,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因此,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就会得不偿失。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陈婷同意不退保,投保人变更为李立夫,李立夫继续缴纳保费并向陈婷支付一半的现金价值作为补偿。
  离婚前为TA买的保险,
  我能自己领退保金吗
  郑松和仲小小是一对“80后”小夫妻,因为工作关系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因此婚后仅一年时间,夫妻感情就出现了问题。小小的父母一直看不起郑松,常在小小面前唠叨郑松要钱没钱、要房没房,并经常趁郑松出差的时候给小小介绍对象。
  小小向郑松提出了离婚,郑松早就发现小小父母打的如意算盘,觉得勉强维持婚姻也毫无意义,因此也同意离婚。
  因为婚后未生育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后就正式分道扬镳。离婚后不久,小小在家里发现了一份保单,是婚后自己为郑松购买的寿险。想到是自己出钱买的,离婚后也不可能再为他交保险,小小就去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领取了约14000元的退保金和红利。不久,小小接到了郑松的电话,气冲冲地质问她为何偷偷退保并私自领取了退保金。那么,这份退保金,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婚姻存续期间仲小小以郑松为被保险人购买寿险,因小小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对这笔款项进行约定且未进行分割,因此这笔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后一方即便私自退保并领取了退保金及红利,这笔款项也应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前妻怎么办
  老王和卢老太都是丧偶老人,经人介绍后认识并很快登记结婚。老王想着终于可以过几年安生日子,好好享享清福了,所以把自己的退休工资卡直接交给了卢老太,家里大大小小的事也都仰仗卢老太去办。卢老太比老王年轻10多岁,还真把里里外外的事都张罗得妥妥帖帖。
  但老王的好日子没能长久。有一天,老王偶然翻看存折,发现自己的退休金缩水厉害,一调查才知道卢老太有个智障儿子,卢老太经常取钱送给儿子。老王感觉自己上了卢老太的当,决定和她离婚。但老王前不久刚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写的还是卢老太的名字,他该怎么办呢?万一今后有个三长两短,离婚了受益人却还是卢老太,那自己岂不是冤上加冤吗?为此,老王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他,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就能主张赔偿。因为卢老太是受益人,若老王发生保险事故,卢老太就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肯定有违老王离婚后的意愿。因此,律师建议老王尽快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例如可以变更为自己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孩子的保费谁来续交
  张斌和李茉莉夫妻俩经营着一家民营企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孩子购买了一份人寿险,每年交保费1万元,已经连交了6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去年协议离婚,孩子跟随李茉莉共同生活。
  不久前,李茉莉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续保,若需要应尽快缴纳孩子保险的保费。李茉莉这才想起离婚前曾经为孩子买过保险,但离婚后自己没了经济来源,现在无法交保费。怎么办?保险公司告诉她,如果30日内仍未支付当期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将中止。情急之下,李茉莉致电张斌,希望他能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但张斌以孩子不随自己共同生活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李茉莉能否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呢?
  关于孩子保费的缴纳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该进行明确约定。若不想终止保险合同,离婚时李茉莉可要求张斌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离婚后的缴费义务则由李茉莉继续承担。当然,因缴纳保险费并不属于抚养义务,因此,若张斌拒绝承担,李茉莉也只能自己承担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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