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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研究公益型NGO的定义、分类、发展困境以及对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这类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以后研究的方向进行了简单的探析。
关键词:公益型NGO;困境;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NGO的发展既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结社革命”的回应,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时至今日,大批的NGO随着社会的发展孕育而生,他们开始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在发展和谐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价值逐渐被人们认可。但对于NGO的研究却起步于90年代中期,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外,学者明确提出研究公益型NGO也只是近几年才开始的。本文将尝试对近几年我国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其对策的研究进行综述。
二、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现状
(一)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研究的现状
1、关于公益型NGO定义和分类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益型NGO”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总结众多学者关于“公益型NGO”的概念,可以发现有以下三个共同点:第一,非营利性,即公益型NGO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活动,这是NGO首要特征;第二,公益性,指的是公益型NGO是以实现或者保护社会大众的福祉和利益为目的。第三,促进社会公正,公益型NGO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不同的学者就公益型NGO概念作了自己的界定。赵月高和陈敏认为,公益型NGO即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团的名义,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政府法人[1]。两位学者突出了公益型NGO在法律规制方面的内容,却忽视了区分公益型NGO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同。学者王薇从伦理学的角度定义公益型NGO,她认为公益型NGO是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或社会全体提供公共福益和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其成员“是理性地、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而追求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纯公益人”[2]。王文菲在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和贾西津的理论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将公益型NGO定义为是指维护和保障社会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为使命,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从事公益事业的非政府性组织[3]。田奕奕称那些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标,主要的服务对象时弱势群体的NGO组织称为公益型NGO[4]。史香玲指出公益型NGO来源于公益说,其是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标,面向整个社会提供服务,公益型NGO能充分体现NGO的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5]。对比田奕奕和史香玲的界定内容,史香玲的进步意义在于将公益型NGO的服务对象弱势群体进行补充,延伸到面向整个社会,此外还对其性质作了补充说明。
关于公益型NGO的分类,从王名的《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可知,“目前理论界将公益型NGO分为三种类型:体制内官方背景的组织,指的是在政府直接领导下建立的具有合法性地位和浓厚的官方背景的组织;体制内的民间组织,指由政府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来,已获得合法性地位的组织;体制外组织,指的是由政府之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尚未获取合法性地位的组织”[6]。此类分类方法主要是依据NGO组织成立的法合法性和其制度性,对其服务对象和其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却未纳入分类定义中来。程玥和马庆钰在《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一文中对公益型NGO进行了分类,认为公益型NGO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会员制公益组织,包括团体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组织;另一类是非会员制公益组织,其中又分为实体型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养老医院、研究所、图书馆剧团、美术馆等,都归属于民政部门;非会员制公益组织的另一部分就是基金会组织包括运作型基金和资助型基金[7]。此类分类方法的进步意义在于借鉴科层制的分类方法,并且还结合了NGO组织的特征和中国的国情,更能让人从多层次了解公益型NGO的分类状况。
2、关于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研究
我国NGO的发展虽是80年代“结社革命”的产物,但最主要的还是受了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的影响。此后,我国公益型NGO的发展进入活跃期,时至今日也有了一定的数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反映社会利益诉求、提供和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缓解就业压力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8]。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公益型NGO的发展情况仍不乐观,其可持续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赵月高和陈敏两位学者通过对我国公益型NGO法律规制的研究分析得出公益型NGO存在公益诉讼法主题困境、财政收入过分依赖政府的困境、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困境、公众缺乏对NGO的捐资捐赠热情的困境、外部监管部门权限区分不明确的困境以及内部监管缺失的困境[1]。王文菲分析我国公益型NGO主要困境在于传统的运营模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环境,这一困境导致一系列其他困境的出现,包括资源匮乏和资金困扰等。王文菲还通过SWOT分析工具分析公益型NGO组织外部环境得出其劣势即其面临的困难,包括三点,一是使命不清,二是产权界限模糊,三是营利性业务与公益型业务协调困难[3]。虽然公益型NGO的运营模式对其自身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但王文菲忽视了外界环境对公益型NGO的影响,对公益型NGO困境认识存在片面性。王薇指出以人的理性情感需求为公益型NGO动机的局限性是导致公益行为影响范围小,而且这样的公益行为会随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不稳定性[2]。王薇对公益型NGO的困境认识比较注重参与者的理性情感,更多的从伦理层面看待困境问题,夸大了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史香玲从NGO动力的视角来看当下我国公益型NGO面临的困境,她认为双重制约困境、社会信任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公益产权模糊化、志愿失灵、NGO自身造血能力差和效率低下等问题是造成公益型NGO发展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5]。田奕奕总结概括了我国公益型NGO的困境主要分为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两个方面。其中内部困境包括权力困境、资源困境和收益困境,外部困境包括法律困境、监管困境、表达困境和文化困境[4]。田奕奕的困境分类视角比较好,困境总结的也比较全面。 目前学者对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研究,借鉴田奕奕的分类方法,总的说来,可以归纳为两大点,即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其中,内部困境包括以下四点:第一,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困境;第二,管理运营模式固化困境;第三,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困境;第四,资金依赖于政府补贴困境;外部困境包括以下四点:第一,双重监管,行政压力大困境;第二,缺乏明确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困境;第三,社会信任度低,公信力缺乏,缺乏公民支持和认可困境;第四,缺乏权威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困境。
3、关于应对公益型NGO发展困境对策的研究
赵月高和陈敏主张从三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目前公益型NGO所面临的困境。第一,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增修目前的相关法律。其中需要增设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还需要修订NGO法人登记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第二,在经济层面上需要独立和自主最终达到管理体制的剥离。这要求公益型NGO拒绝政府财政投入,甚至要拒绝其他经营性社会团体的投入;第三,在监管层面需要按照现代管理模式对公益型NGO进行监管。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要求改变现有的NGO登记的相关法律,尤其废止业务主管单位,而代之以完善的监管方案;其次内部监管制度需要完善,包括设立内部监管委员会,现代财务制度的设立以及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完善等;最后是外部监管制度即社会监督要正确行使其监督权[1]。就中国的国情来讲,对策第二点实行的难度最大,此对策实行的必要性也有待考究。王文菲认为面对公益型NGO困难,首先要注入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并保证组织行为不偏离其使命,通过企业化的运营模式创造更多经济上和使命上的价值。
所以其主张为可持续的发展,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可适当的收取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主张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实行市场化管理,摆脱政府的庇护,树立独立的组织使命;主张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创立社会性企业[3]。将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市场化的管理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引入公益型NGO这个理念正在指导许多公益型NGO实行转变,是目前比较认可的新理念。史香玲认为对公益型NGO建立有效的动力监控和反馈是解决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主要手段,而有效的评估是监控的前提。她认为通过评估等管理工具可以提升NGO自身的实力和推动NGO发展,能够诊断出NGO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评估才能考虑到主要相关利益群体的需求,使得动力监控具有针对性,发挥有效性从而帮助NGO达成使命[5]。田奕奕在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三个国家关于公益型NGO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对公益型NGO的管理应该要从内部建设和外部建设两个方面同时着力。内部建设要求做到完善公益型NGO自身管理制度、探索多元化的资源筹集途径、树立良好的营销理念和拓展营销领域;外部建设要求做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优化资源认证体系、增强公众的公益文化意识和发挥第三方实体的作用[4]。
对公益型NGO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一目标,学者们普遍认为公益型NGO要走出目前的困境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公众以及公益型NGO自身。政府要改变现有的管理和监督模式,为公益型NGO提供法律保障,为公益型NGO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益的发展环境;公众要认识到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持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增强对公益型NGO的公信度,正确、有效行使监督权;公益型NGO要做到明确自身使命并做到不偏移、不异化,要加强自身造血功能,要不断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为社会公益事业而努力。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综观近年来学者对于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及对策的研究,当前仍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对公益型NGO研究比较少,大都是将公益型NGO置身于NGO这一大的环境中,极少对公益型NGO与其他NGO做区分研究;其次,不同性质的公益型NGO发展形式和路径也不尽相同,当前的研究还缺乏对不同公益型NGO进行分类的专项研究。第三,对于公益型NGO的研究都是从小的切入点入手,缺乏比较完整的、体系化的研究,导致目前公益型NGO诸多问题界线不明确,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定论。对于研究的不足之处可作为日后深入研究公益型NGO的研究方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赵高月,陈 敏.中国公益型NGO法律规制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7):62-64.
[2]王 薇.公益型非政府组织行为的伦理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5):29-31.
[3]王文菲.公益型非政府组织企业化运营模式战略分析[J].理论观察,2011(1):87-88.
[4]田奕奕.我国公益型NGO的困境及改进对策研究——以爱德基金会为例[D].江苏:苏州大学,2011.
[5]史香玲. 转型期公益型NGO的动力机制研究——公益型NGO与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D]陕西:西北大学,2007.
[6]王 名.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M].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出版,2000.
[7]程 玥,马庆钰.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8(3)
[8]章 燕.近年来我国草根NGO问题研究综述[J].学理论,2011(7):50-51.
关键词:公益型NGO;困境;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NGO的发展既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结社革命”的回应,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时至今日,大批的NGO随着社会的发展孕育而生,他们开始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在发展和谐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价值逐渐被人们认可。但对于NGO的研究却起步于90年代中期,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外,学者明确提出研究公益型NGO也只是近几年才开始的。本文将尝试对近几年我国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其对策的研究进行综述。
二、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现状
(一)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困境研究的现状
1、关于公益型NGO定义和分类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益型NGO”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总结众多学者关于“公益型NGO”的概念,可以发现有以下三个共同点:第一,非营利性,即公益型NGO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活动,这是NGO首要特征;第二,公益性,指的是公益型NGO是以实现或者保护社会大众的福祉和利益为目的。第三,促进社会公正,公益型NGO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不同的学者就公益型NGO概念作了自己的界定。赵月高和陈敏认为,公益型NGO即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团的名义,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政府法人[1]。两位学者突出了公益型NGO在法律规制方面的内容,却忽视了区分公益型NGO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同。学者王薇从伦理学的角度定义公益型NGO,她认为公益型NGO是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或社会全体提供公共福益和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其成员“是理性地、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而追求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纯公益人”[2]。王文菲在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和贾西津的理论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将公益型NGO定义为是指维护和保障社会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为使命,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从事公益事业的非政府性组织[3]。田奕奕称那些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标,主要的服务对象时弱势群体的NGO组织称为公益型NGO[4]。史香玲指出公益型NGO来源于公益说,其是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标,面向整个社会提供服务,公益型NGO能充分体现NGO的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5]。对比田奕奕和史香玲的界定内容,史香玲的进步意义在于将公益型NGO的服务对象弱势群体进行补充,延伸到面向整个社会,此外还对其性质作了补充说明。
关于公益型NGO的分类,从王名的《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可知,“目前理论界将公益型NGO分为三种类型:体制内官方背景的组织,指的是在政府直接领导下建立的具有合法性地位和浓厚的官方背景的组织;体制内的民间组织,指由政府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来,已获得合法性地位的组织;体制外组织,指的是由政府之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尚未获取合法性地位的组织”[6]。此类分类方法主要是依据NGO组织成立的法合法性和其制度性,对其服务对象和其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却未纳入分类定义中来。程玥和马庆钰在《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一文中对公益型NGO进行了分类,认为公益型NGO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会员制公益组织,包括团体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组织;另一类是非会员制公益组织,其中又分为实体型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养老医院、研究所、图书馆剧团、美术馆等,都归属于民政部门;非会员制公益组织的另一部分就是基金会组织包括运作型基金和资助型基金[7]。此类分类方法的进步意义在于借鉴科层制的分类方法,并且还结合了NGO组织的特征和中国的国情,更能让人从多层次了解公益型NGO的分类状况。
2、关于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研究
我国NGO的发展虽是80年代“结社革命”的产物,但最主要的还是受了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的影响。此后,我国公益型NGO的发展进入活跃期,时至今日也有了一定的数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反映社会利益诉求、提供和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缓解就业压力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8]。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公益型NGO的发展情况仍不乐观,其可持续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赵月高和陈敏两位学者通过对我国公益型NGO法律规制的研究分析得出公益型NGO存在公益诉讼法主题困境、财政收入过分依赖政府的困境、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困境、公众缺乏对NGO的捐资捐赠热情的困境、外部监管部门权限区分不明确的困境以及内部监管缺失的困境[1]。王文菲分析我国公益型NGO主要困境在于传统的运营模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环境,这一困境导致一系列其他困境的出现,包括资源匮乏和资金困扰等。王文菲还通过SWOT分析工具分析公益型NGO组织外部环境得出其劣势即其面临的困难,包括三点,一是使命不清,二是产权界限模糊,三是营利性业务与公益型业务协调困难[3]。虽然公益型NGO的运营模式对其自身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但王文菲忽视了外界环境对公益型NGO的影响,对公益型NGO困境认识存在片面性。王薇指出以人的理性情感需求为公益型NGO动机的局限性是导致公益行为影响范围小,而且这样的公益行为会随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不稳定性[2]。王薇对公益型NGO的困境认识比较注重参与者的理性情感,更多的从伦理层面看待困境问题,夸大了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史香玲从NGO动力的视角来看当下我国公益型NGO面临的困境,她认为双重制约困境、社会信任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公益产权模糊化、志愿失灵、NGO自身造血能力差和效率低下等问题是造成公益型NGO发展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5]。田奕奕总结概括了我国公益型NGO的困境主要分为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两个方面。其中内部困境包括权力困境、资源困境和收益困境,外部困境包括法律困境、监管困境、表达困境和文化困境[4]。田奕奕的困境分类视角比较好,困境总结的也比较全面。 目前学者对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研究,借鉴田奕奕的分类方法,总的说来,可以归纳为两大点,即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其中,内部困境包括以下四点:第一,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困境;第二,管理运营模式固化困境;第三,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困境;第四,资金依赖于政府补贴困境;外部困境包括以下四点:第一,双重监管,行政压力大困境;第二,缺乏明确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困境;第三,社会信任度低,公信力缺乏,缺乏公民支持和认可困境;第四,缺乏权威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困境。
3、关于应对公益型NGO发展困境对策的研究
赵月高和陈敏主张从三个方面入手来解决目前公益型NGO所面临的困境。第一,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增修目前的相关法律。其中需要增设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还需要修订NGO法人登记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第二,在经济层面上需要独立和自主最终达到管理体制的剥离。这要求公益型NGO拒绝政府财政投入,甚至要拒绝其他经营性社会团体的投入;第三,在监管层面需要按照现代管理模式对公益型NGO进行监管。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要求改变现有的NGO登记的相关法律,尤其废止业务主管单位,而代之以完善的监管方案;其次内部监管制度需要完善,包括设立内部监管委员会,现代财务制度的设立以及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完善等;最后是外部监管制度即社会监督要正确行使其监督权[1]。就中国的国情来讲,对策第二点实行的难度最大,此对策实行的必要性也有待考究。王文菲认为面对公益型NGO困难,首先要注入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并保证组织行为不偏离其使命,通过企业化的运营模式创造更多经济上和使命上的价值。
所以其主张为可持续的发展,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可适当的收取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主张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实行市场化管理,摆脱政府的庇护,树立独立的组织使命;主张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创立社会性企业[3]。将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市场化的管理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引入公益型NGO这个理念正在指导许多公益型NGO实行转变,是目前比较认可的新理念。史香玲认为对公益型NGO建立有效的动力监控和反馈是解决公益型NGO发展困境的主要手段,而有效的评估是监控的前提。她认为通过评估等管理工具可以提升NGO自身的实力和推动NGO发展,能够诊断出NGO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评估才能考虑到主要相关利益群体的需求,使得动力监控具有针对性,发挥有效性从而帮助NGO达成使命[5]。田奕奕在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三个国家关于公益型NGO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对公益型NGO的管理应该要从内部建设和外部建设两个方面同时着力。内部建设要求做到完善公益型NGO自身管理制度、探索多元化的资源筹集途径、树立良好的营销理念和拓展营销领域;外部建设要求做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优化资源认证体系、增强公众的公益文化意识和发挥第三方实体的作用[4]。
对公益型NGO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一目标,学者们普遍认为公益型NGO要走出目前的困境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公众以及公益型NGO自身。政府要改变现有的管理和监督模式,为公益型NGO提供法律保障,为公益型NGO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益的发展环境;公众要认识到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持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增强对公益型NGO的公信度,正确、有效行使监督权;公益型NGO要做到明确自身使命并做到不偏移、不异化,要加强自身造血功能,要不断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为社会公益事业而努力。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综观近年来学者对于公益型NGO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及对策的研究,当前仍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对公益型NGO研究比较少,大都是将公益型NGO置身于NGO这一大的环境中,极少对公益型NGO与其他NGO做区分研究;其次,不同性质的公益型NGO发展形式和路径也不尽相同,当前的研究还缺乏对不同公益型NGO进行分类的专项研究。第三,对于公益型NGO的研究都是从小的切入点入手,缺乏比较完整的、体系化的研究,导致目前公益型NGO诸多问题界线不明确,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定论。对于研究的不足之处可作为日后深入研究公益型NGO的研究方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赵高月,陈 敏.中国公益型NGO法律规制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7):62-64.
[2]王 薇.公益型非政府组织行为的伦理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5):29-31.
[3]王文菲.公益型非政府组织企业化运营模式战略分析[J].理论观察,2011(1):87-88.
[4]田奕奕.我国公益型NGO的困境及改进对策研究——以爱德基金会为例[D].江苏:苏州大学,2011.
[5]史香玲. 转型期公益型NGO的动力机制研究——公益型NGO与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D]陕西:西北大学,2007.
[6]王 名.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M].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出版,2000.
[7]程 玥,马庆钰.关于非政府组织分类方法的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8(3)
[8]章 燕.近年来我国草根NGO问题研究综述[J].学理论,2011(7):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