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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原告与朋友袁博雅在厦门市夏商周古玩市场结识被告傅玉钦,后其二人至被告傅玉钦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里217号502室的家中并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0余个手镯。当天晚上,原告许为全又以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余玉美、傅玉钦购买了和田玉龙挂件1个,该5万元以转账方式转至被告傅莉玲的卡号为6227001935390030889的建行卡内。2013年1月29日,原告许为全再次到被告余玉美、傅玉钦家中,双方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余玉美、傅玉钦购买“犀牛角杯”1个,以每件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余玉美、傅玉钦购买和田玉观音挂件、和田玉花生挂件各1个。原告许为全以现金方式只实际支付给被告余玉美、傅玉钦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