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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城市规划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不容忽视。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涉及诸多方面的要素与环节,多数情况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需要对其局部的某个细节进行再调整,以优化其最终实施效果。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如何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并研究了控规调整新机制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几点见解。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策略
1、前言
随着城市发展环境与要求的不断变化,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与探讨,以期用以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践。本文结合相关实际,从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的确定本课题的研究。
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的确定
2.1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确定
容积率在确定之前要先看其是否能符合城市上位规划的实际要求,要求城市中各个地块容积率的加权算术平均数要小于城市的平均容积率,由于城市用地用于不同行业使用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因此我们会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以及使用特点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开发强度,因此在对地块进行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周边环境情况,还要考虑自身所制定的强度是否合理,除此之外还要对其进行经济性分析。
2.2城市建筑密度的确定
所谓的建筑密度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面积和实际用地面积之比,一般情况下都是以百分比来表示的,建筑面积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出用地率和建筑物的密集程度。而在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中,建筑密度常常被指为是居住建筑的密度。一般情况下,平均建筑层数越高,建筑的整体密度就越低。
2.3城市绿地率的确定
一个城市发展的好坏,除了经济水平,环境绿化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依据,而绿地率则可以很好的反映出城市的绿化水平,一般低层高密度区的绿地率较低,而高层低密度区的密度率则较高。绿地率也是衡量居住区总体环境的一个关键指标。但是整体的绿地率却不是很高,因此要求我们在满足相关城市建设的规范要求之下,还要能够协调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做好城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思路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做出了明确规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也明确了控规修改的程序,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制约外部力量对控规的冲击,但毫无疑问,同时也对控规自身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控规的修改在各个城市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现象,造成控规频繁修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控规自身科学性和可行性不足的原因,也有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拆迁安置、企业破产补偿等方面的原因。控规的频繁修改虽然对城市建设管理造成了很大影响,但是其积极成效也是我们无法否定的,因此,既然无法回避,那么我们就应该积极的去面对和解决控规修改中存在的问题,但是现在让我们基层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感到最困惑的是如何认定控规的调整中哪些属于法律法规中所说的控规修改的范围?
具体工作中涉及最多的控规修改的内容是:道路的调整、用地性质的调整、容积率的调整、控制高度的调整等。在判定以上调整的内容是否属于控规的修改时,编制控规时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该是判定的主要依据,例如:城市新区或者开发区,道路和用地性质没有被划定为强制性内容,那么其调整只要没有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比如说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防灾工程等方面,就可以判定這些调整不属于控规修改的范畴;而容积率和控制高度被划定为了控规的强制性内容,那么毫无疑问的其调整就属于控规修改的范畴,应该按控规修改的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4、控规调整新机制探讨
我国的控规局部调整可以借鉴美国区划经验,依法裁决是使用得比较多的方法,像美国他们在利益补偿制度上有奖励区划和开发权转让等等,针对控规调整存在问题,本人觉得应该加强化公众对控规局部调整的新机制的参与程度,使得普通大众和市场相对等,并且限制对控规调整裁决的自由程度。
4.1控规调整的启动机制
实施联名申请控规调整制度,并以社区为单元,以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公共利益的调整内容,像一些旧城区为进行开发的可用地,可以对开发商指标做出一些补偿,因而开发建设,也可以先备案,如果有更新改造政策就优先考虑。
4.2控规调整的裁决机制
现在有很多控规调整公示意见没有硬约束力,不能够充分的尊重普通大众的意愿,因而导致普通大众对参与规划没有热情。所以可以参考美国区划调整的经验,完善民意否决制度,如果充分的尊重市民意见,就不会出现很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等公共用地被开发商蚕食的机会。
让专家和市民代表参加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并且让他们拥有发言权,而且还要建立依法裁决机制。行政部门应根据形成的意见,列出一些条文。得出更加的调整结论,各种要素都要考虑到,并且对案例进行备案,提供查询、参考和研究,这样,会有利于统一调整模式的形成,使得规划体系更加完善。
4.3控规调整的利益补偿
进行控规调整的时候,必须具有有效的利益补偿方式,像对土地业主会得到政府相关的奖励,市民会得到土地业主的补偿,这些都是十分有效的。要是市民受到了土地业主申请的控规调整干扰的话,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相反的话土地业主给市民的公共利益做出了贡献的话,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问题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局部调整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陈静,杨晓莉,王丽娜.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J].南方建筑.2016(10):60-62.
[2]陈琅,李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践与探讨[J].内江科技.2017(01):115-116.
[3]杨秀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几点思考[J].城市规划.2016(09):88-89.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策略
1、前言
随着城市发展环境与要求的不断变化,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与探讨,以期用以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践。本文结合相关实际,从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的确定本课题的研究。
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的确定
2.1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确定
容积率在确定之前要先看其是否能符合城市上位规划的实际要求,要求城市中各个地块容积率的加权算术平均数要小于城市的平均容积率,由于城市用地用于不同行业使用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因此我们会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以及使用特点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开发强度,因此在对地块进行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周边环境情况,还要考虑自身所制定的强度是否合理,除此之外还要对其进行经济性分析。
2.2城市建筑密度的确定
所谓的建筑密度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面积和实际用地面积之比,一般情况下都是以百分比来表示的,建筑面积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出用地率和建筑物的密集程度。而在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中,建筑密度常常被指为是居住建筑的密度。一般情况下,平均建筑层数越高,建筑的整体密度就越低。
2.3城市绿地率的确定
一个城市发展的好坏,除了经济水平,环境绿化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依据,而绿地率则可以很好的反映出城市的绿化水平,一般低层高密度区的绿地率较低,而高层低密度区的密度率则较高。绿地率也是衡量居住区总体环境的一个关键指标。但是整体的绿地率却不是很高,因此要求我们在满足相关城市建设的规范要求之下,还要能够协调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做好城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思路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做出了明确规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也明确了控规修改的程序,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制约外部力量对控规的冲击,但毫无疑问,同时也对控规自身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控规的修改在各个城市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现象,造成控规频繁修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控规自身科学性和可行性不足的原因,也有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拆迁安置、企业破产补偿等方面的原因。控规的频繁修改虽然对城市建设管理造成了很大影响,但是其积极成效也是我们无法否定的,因此,既然无法回避,那么我们就应该积极的去面对和解决控规修改中存在的问题,但是现在让我们基层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感到最困惑的是如何认定控规的调整中哪些属于法律法规中所说的控规修改的范围?
具体工作中涉及最多的控规修改的内容是:道路的调整、用地性质的调整、容积率的调整、控制高度的调整等。在判定以上调整的内容是否属于控规的修改时,编制控规时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该是判定的主要依据,例如:城市新区或者开发区,道路和用地性质没有被划定为强制性内容,那么其调整只要没有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比如说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防灾工程等方面,就可以判定這些调整不属于控规修改的范畴;而容积率和控制高度被划定为了控规的强制性内容,那么毫无疑问的其调整就属于控规修改的范畴,应该按控规修改的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4、控规调整新机制探讨
我国的控规局部调整可以借鉴美国区划经验,依法裁决是使用得比较多的方法,像美国他们在利益补偿制度上有奖励区划和开发权转让等等,针对控规调整存在问题,本人觉得应该加强化公众对控规局部调整的新机制的参与程度,使得普通大众和市场相对等,并且限制对控规调整裁决的自由程度。
4.1控规调整的启动机制
实施联名申请控规调整制度,并以社区为单元,以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公共利益的调整内容,像一些旧城区为进行开发的可用地,可以对开发商指标做出一些补偿,因而开发建设,也可以先备案,如果有更新改造政策就优先考虑。
4.2控规调整的裁决机制
现在有很多控规调整公示意见没有硬约束力,不能够充分的尊重普通大众的意愿,因而导致普通大众对参与规划没有热情。所以可以参考美国区划调整的经验,完善民意否决制度,如果充分的尊重市民意见,就不会出现很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等公共用地被开发商蚕食的机会。
让专家和市民代表参加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并且让他们拥有发言权,而且还要建立依法裁决机制。行政部门应根据形成的意见,列出一些条文。得出更加的调整结论,各种要素都要考虑到,并且对案例进行备案,提供查询、参考和研究,这样,会有利于统一调整模式的形成,使得规划体系更加完善。
4.3控规调整的利益补偿
进行控规调整的时候,必须具有有效的利益补偿方式,像对土地业主会得到政府相关的奖励,市民会得到土地业主的补偿,这些都是十分有效的。要是市民受到了土地业主申请的控规调整干扰的话,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相反的话土地业主给市民的公共利益做出了贡献的话,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问题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局部调整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陈静,杨晓莉,王丽娜.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J].南方建筑.2016(10):60-62.
[2]陈琅,李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践与探讨[J].内江科技.2017(01):115-116.
[3]杨秀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几点思考[J].城市规划.2016(09):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