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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处于非常核心的位置,其工作质量和态度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整个监理项目的优劣。该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要求,结合监理工作实践分析监理工程师工作特征及安全监理责任风险,提出从监理机构本身的特点和对安全监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等几方面着手,进行监理工程师如何加强安全责任风险防范建设的探讨。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风险
我国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些年的发展过程中,建设监理制正逐步走向成熟。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建设的监理主体,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的控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经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并结合近几年工程监理现状,侧重剖析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风险及防范。
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1)工作具有委托性。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依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条款开展工作。 (2)基于专业技术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是一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 (3)工作成效受主观能动性影响较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弹性。同样的工作,可以细致认真,也可以粗浅马虎。其工作成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 (4)工作成果是集體行为的产物。监理是一种需要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在监理服务中主要起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具体的专业监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 (5)工作责任大。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所需承担的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包括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工程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在逐步增加。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主要原因
1主要外部原因分析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存在低价竞标行为。企业中标后缩减各种费用支出,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2)”政绩工程”造成的后果。一些项目建设的业主为片面追求”政绩”,追求工期进度,压缩必要的技术间歇期,使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落实。(3)”挂靠”投标,违法分包。有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挂靠有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受挂靠单位也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主要内部原因分析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比例不足。有无工程施工现场签字权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是不一样的,对现场安全问题严重性判断也不一样。(2)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分析、预测能力较差,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 (3)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
3法律法规的缺陷
(1)监理人员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称性。《建筑法》未要求监理人员具有的能力,《条例》却有要求,现行的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以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并未考虑安全监理的内容。显然,在现行的法规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能力与责任不对称。
(2)监理人员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性。监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具有的权力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合同而体现。《条例》明确赋予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权力,而在目前合同体系中,有些施工单位根本不把监理单位的通知当成一回事。责令停工还要先征得业主同意,如果业主不同意,监理人员的意图就得不到落实。监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不对等。
4 对监理人员安全责任判定自由裁量的扩大化
实际操作中,监理人员经常面临如下现行法规中未能明确规定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 (1)对“安全措施”或“安全方案”是作程序性审查还是技术性审查不明确的责任问题。 (2)发现安全隐患,施工方拒不整改,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是报告期间出现事故的责任。 (3)《建筑法》和《刑法》均只对监理人员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工程并不是指临时工程。临时工程是施工方为完成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如:脚手架、基坑防护等。监理人员不对临时工程承担法律责任。而《条例》第57条却规定,对临时工程“未审查、未要求、未报告”,要按照《刑法》追究监理人员刑事责任。
以上三种情况将导致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的判定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将造成任何一个工地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均可直接首先判定监理有责任。对监理人员的责任判定自由裁量权将是监理工程师面临的最大风险。
三、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
1规范机构及人员配置,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监理咨询企业要配置相应的安全监理管理机构和专业的安全监理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安全工作。 监理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安全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监理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安全。防止出现工程安全隐患和质量安全事故。
2严格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监理咨询企业的内部管理,内强素质,制定和完善安全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性文件和工作手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监理人员工作的监督,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按照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监督方案,充分发挥总监领导对下属监理人员的监督作用,对不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除的监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在实际建设施工中要注意监理人员是否实行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相结合的“三检”制度、是否出现上班不在岗、在岗不负责等现象,如果以上失职或者擅离职守情况出现,就要采取相应的处罚和处理措施。
3 做好安全监理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在做好事前控制方面,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牢固树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防范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各项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制度、方法和措施。 (2)在事中控制上,监理单位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若发现有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3)监理工程师要监督监理人员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过程,包括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等方面。
四、结束语
经济的蓬勃发展引起建筑行业的升温必将是不可改变的趋势。只有贴近监理工程实际,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行业监理标准,才能解除当前监理行业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禁锢。按照“绿色建筑 节能减排”的要求,杜绝问题房和劣质房出现,切实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意识才能保证建筑监理行业科学、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苗晓波.浅谈建筑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09.<13>
2.郭宏乐.张智茜.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J].才智.2011.<5>
3.杨晓红,杨再红.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与控制[J].科技致富向导.2011.<05>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风险
我国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些年的发展过程中,建设监理制正逐步走向成熟。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建设的监理主体,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的控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经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并结合近几年工程监理现状,侧重剖析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风险及防范。
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1)工作具有委托性。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依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条款开展工作。 (2)基于专业技术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是一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 (3)工作成效受主观能动性影响较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弹性。同样的工作,可以细致认真,也可以粗浅马虎。其工作成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 (4)工作成果是集體行为的产物。监理是一种需要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在监理服务中主要起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具体的专业监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 (5)工作责任大。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所需承担的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包括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工程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在逐步增加。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主要原因
1主要外部原因分析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存在低价竞标行为。企业中标后缩减各种费用支出,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2)”政绩工程”造成的后果。一些项目建设的业主为片面追求”政绩”,追求工期进度,压缩必要的技术间歇期,使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落实。(3)”挂靠”投标,违法分包。有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挂靠有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受挂靠单位也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主要内部原因分析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比例不足。有无工程施工现场签字权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是不一样的,对现场安全问题严重性判断也不一样。(2)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分析、预测能力较差,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 (3)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
3法律法规的缺陷
(1)监理人员能力与责任的不对称性。《建筑法》未要求监理人员具有的能力,《条例》却有要求,现行的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以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并未考虑安全监理的内容。显然,在现行的法规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能力与责任不对称。
(2)监理人员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性。监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具有的权力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合同而体现。《条例》明确赋予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权力,而在目前合同体系中,有些施工单位根本不把监理单位的通知当成一回事。责令停工还要先征得业主同意,如果业主不同意,监理人员的意图就得不到落实。监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不对等。
4 对监理人员安全责任判定自由裁量的扩大化
实际操作中,监理人员经常面临如下现行法规中未能明确规定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 (1)对“安全措施”或“安全方案”是作程序性审查还是技术性审查不明确的责任问题。 (2)发现安全隐患,施工方拒不整改,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是报告期间出现事故的责任。 (3)《建筑法》和《刑法》均只对监理人员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工程并不是指临时工程。临时工程是施工方为完成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如:脚手架、基坑防护等。监理人员不对临时工程承担法律责任。而《条例》第57条却规定,对临时工程“未审查、未要求、未报告”,要按照《刑法》追究监理人员刑事责任。
以上三种情况将导致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的判定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将造成任何一个工地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均可直接首先判定监理有责任。对监理人员的责任判定自由裁量权将是监理工程师面临的最大风险。
三、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
1规范机构及人员配置,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监理咨询企业要配置相应的安全监理管理机构和专业的安全监理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安全工作。 监理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安全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监理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安全。防止出现工程安全隐患和质量安全事故。
2严格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监理咨询企业的内部管理,内强素质,制定和完善安全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性文件和工作手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监理人员工作的监督,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按照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监督方案,充分发挥总监领导对下属监理人员的监督作用,对不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除的监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在实际建设施工中要注意监理人员是否实行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相结合的“三检”制度、是否出现上班不在岗、在岗不负责等现象,如果以上失职或者擅离职守情况出现,就要采取相应的处罚和处理措施。
3 做好安全监理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在做好事前控制方面,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牢固树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防范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各项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制度、方法和措施。 (2)在事中控制上,监理单位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若发现有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3)监理工程师要监督监理人员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过程,包括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等方面。
四、结束语
经济的蓬勃发展引起建筑行业的升温必将是不可改变的趋势。只有贴近监理工程实际,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行业监理标准,才能解除当前监理行业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禁锢。按照“绿色建筑 节能减排”的要求,杜绝问题房和劣质房出现,切实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意识才能保证建筑监理行业科学、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苗晓波.浅谈建筑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09.<13>
2.郭宏乐.张智茜.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J].才智.2011.<5>
3.杨晓红,杨再红.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与控制[J].科技致富向导.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