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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2004年研究生毕业后,于2004年8月应聘北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该公司与李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月薪1.2万元。
李亮专业技能扎实,屡次为公司解决技术难题,备受公司领导赏识,因此公司有意将李亮培养为公司技术骨干,决定派他去美国培训。2005年8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出国培训协议》,规定培训期为1年,培训结束李亮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若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擅自离职或因过错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需向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10万元。
该不该付违约金
2008年5月,在李亮回国工作近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亮结识了美国某公司驻京办事处的Lukas,Lukas邀请李亮去美国发展。李亮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
公司按照协议要求李亮离职前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培训费用10万元。李亮只同意支付6万元的培训费用,并与2008年9月开始办理出国手续。
无奈情况下,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李亮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公司认为,在尚未同意李亮辞职的情况下,李亮擅自离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合同约定,要求李亮支付违约金20万元;美国培训结束后,还应为公司工作5年,但仅工作两年后就擅自离职,依据双方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的约定,李亮还应支付培训费10万元。
李亮的代理律师辩称,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合法,不同意赔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培训职工并约定服务期的,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只同意支付6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亮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信,并于2008年9月离职,已经提前30日通知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李亮签订的合同约定服务期为5年,李亮服务2年,需赔偿公司违约金6万元。
律师解析:20万违约金的由来
本案结果让很多人不解,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和《出国培训协议》时双方都签字盖章,合同、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具有约束力。为何李亮不用支付20万元违约金?劳动合同当事人设定的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看出,合同里虽然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和10万元的培训费用,但李亮需要赔偿的只是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6万元。
但应注意的是,这种培训特指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而不是普通的岗前必要培训。且必须有支付凭证。如果没有保留相关的凭证,可能最后会人财两空。
至于劳动仲裁时,公司提出的“在公司尚未同意李亮辞职的情况下,李亮擅自离职”是不成立的,李亮于8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一个月后离开公司,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这是法律赋予职工李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李亮无需为此另行支付任何的违约金。
单位和职工解约各有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职工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天,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1个月工资。
前者与后者用人单位支付经济成本相同: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位仍需支付职工工资,这与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成本一样。但前者与后者的风险却不同,从职工角度说,在这30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角度说,支付了1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解除合同应书面形式告知
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应当注意的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亮专业技能扎实,屡次为公司解决技术难题,备受公司领导赏识,因此公司有意将李亮培养为公司技术骨干,决定派他去美国培训。2005年8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出国培训协议》,规定培训期为1年,培训结束李亮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若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擅自离职或因过错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需向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10万元。
该不该付违约金
2008年5月,在李亮回国工作近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亮结识了美国某公司驻京办事处的Lukas,Lukas邀请李亮去美国发展。李亮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
公司按照协议要求李亮离职前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培训费用10万元。李亮只同意支付6万元的培训费用,并与2008年9月开始办理出国手续。
无奈情况下,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李亮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公司认为,在尚未同意李亮辞职的情况下,李亮擅自离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合同约定,要求李亮支付违约金20万元;美国培训结束后,还应为公司工作5年,但仅工作两年后就擅自离职,依据双方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的约定,李亮还应支付培训费10万元。
李亮的代理律师辩称,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合法,不同意赔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培训职工并约定服务期的,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只同意支付6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亮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信,并于2008年9月离职,已经提前30日通知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李亮签订的合同约定服务期为5年,李亮服务2年,需赔偿公司违约金6万元。
律师解析:20万违约金的由来
本案结果让很多人不解,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和《出国培训协议》时双方都签字盖章,合同、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具有约束力。为何李亮不用支付20万元违约金?劳动合同当事人设定的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看出,合同里虽然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和10万元的培训费用,但李亮需要赔偿的只是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6万元。
但应注意的是,这种培训特指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而不是普通的岗前必要培训。且必须有支付凭证。如果没有保留相关的凭证,可能最后会人财两空。
至于劳动仲裁时,公司提出的“在公司尚未同意李亮辞职的情况下,李亮擅自离职”是不成立的,李亮于8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一个月后离开公司,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这是法律赋予职工李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李亮无需为此另行支付任何的违约金。
单位和职工解约各有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职工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天,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1个月工资。
前者与后者用人单位支付经济成本相同: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位仍需支付职工工资,这与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成本一样。但前者与后者的风险却不同,从职工角度说,在这30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角度说,支付了1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解除合同应书面形式告知
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应当注意的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