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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出来,群众上访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较多,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涉检信访问题的出现,是矛盾纠纷在检察工作环节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矛盾凸现期社会反映的重要方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客观分析涉法信访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完善处理涉法信访的机制、对策,使检察信访工作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涉检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身负法律监督职能,涉检信访工作范围广、任务重
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着监督制约作用,这就更使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上升。
(二)部分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存在漏洞和瑕疵,以致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十分被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它的时效、次数未作规定,对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生效裁判所能进行申诉的受案机关在级别上也未加以制约,导致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在任何时间内都可提出申诉,这样就使许多无休无止的申诉特别是无理的申诉得不到限制,从而造成许多司法机关往往不堪刑事申诉的重负。
二、出现涉检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 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的文明程度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人民群众在媒介不断的法制宣传中提高了自身的维权意识,普遍认为当有外部因素侵害到自身的权益时应该积极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该再是一味地沉默。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二) 执法公信力不足,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传统文化和政治体制严重影响着一些涉检信访的当事人,对执法活动不信任,一味认为有理走遍天下,有序和合法维权的意识严重缺乏,或者认为只有上访,领导才能够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才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
(一)改变涉检信访工作作风,营造良好氛围
一项工作完成的好坏,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在解决涉法信访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作风。在工作中,要进行换位思考,从对当事人有利和方便的角度出发去办案,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主动息诉,从而减少重复上访、缠诉、越级诉等情况的发生;改进工作作风,广泛开展下访、巡访活动,变当事人上访为办案人员下访,方便群众申诉等等。这些都是信访工作超前或延伸一步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涉法上访问题顺利解决。
(二)提高法律监督质量,把好源头关
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事关司法公正,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明办案,保障案件质量,既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要认真抓好规范办案,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办案责任制度。要不断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
(三)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申诉复查制度, 在受理案件时建立申诉程序告知制度,复查中要强化公开性和公正性,推行公开听证制度。二是完善信访工作协商制度。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等部门的联系,全面建立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的会办、协办制度和定期联络制度。三是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涉诉信访,特别是重大信访事件及时向上级院和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通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四)构建分流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
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主管范围可能不甚了解,有时会出现“有病乱投医”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接访部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处理好有关问题。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建立内部分流调控制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访的信访工作大格局。
一、当前涉检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身负法律监督职能,涉检信访工作范围广、任务重
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着监督制约作用,这就更使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上升。
(二)部分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存在漏洞和瑕疵,以致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十分被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它的时效、次数未作规定,对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生效裁判所能进行申诉的受案机关在级别上也未加以制约,导致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在任何时间内都可提出申诉,这样就使许多无休无止的申诉特别是无理的申诉得不到限制,从而造成许多司法机关往往不堪刑事申诉的重负。
二、出现涉检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 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的文明程度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人民群众在媒介不断的法制宣传中提高了自身的维权意识,普遍认为当有外部因素侵害到自身的权益时应该积极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该再是一味地沉默。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二) 执法公信力不足,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传统文化和政治体制严重影响着一些涉检信访的当事人,对执法活动不信任,一味认为有理走遍天下,有序和合法维权的意识严重缺乏,或者认为只有上访,领导才能够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才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
(一)改变涉检信访工作作风,营造良好氛围
一项工作完成的好坏,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在解决涉法信访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作风。在工作中,要进行换位思考,从对当事人有利和方便的角度出发去办案,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主动息诉,从而减少重复上访、缠诉、越级诉等情况的发生;改进工作作风,广泛开展下访、巡访活动,变当事人上访为办案人员下访,方便群众申诉等等。这些都是信访工作超前或延伸一步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涉法上访问题顺利解决。
(二)提高法律监督质量,把好源头关
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事关司法公正,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明办案,保障案件质量,既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要认真抓好规范办案,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办案责任制度。要不断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
(三)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申诉复查制度, 在受理案件时建立申诉程序告知制度,复查中要强化公开性和公正性,推行公开听证制度。二是完善信访工作协商制度。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等部门的联系,全面建立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的会办、协办制度和定期联络制度。三是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涉诉信访,特别是重大信访事件及时向上级院和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通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四)构建分流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
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主管范围可能不甚了解,有时会出现“有病乱投医”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接访部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处理好有关问题。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建立内部分流调控制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访的信访工作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