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产权结构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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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佃制是我国历史上一次经历长时间的探索最终形成的稳定的土地制度。永佃制就是田地产权的分割,地主执有田地的所有权,称田底权或田骨权;佃户享有田地的耕作权,称田面權或田皮权。本文对永佃制的产权结构及其经济作用的进行了简要说明。
  永佃制 产权结构 经济作用
  永佃制的产权结构
  永佃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既不同于地主土地所有制,也不同于个体农民所有制,它是由两个或三个对同一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主体所构成的复合土地产权制度。
  “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是这一土地制度的两种基本形态。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分割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权利,地主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租金收益权,并不得增租夺佃;佃农则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享有对土地长期的使用权。在永佃制确立之初,一般不允许将永佃权自由转让,但是,随着永佃制的深入发展,佃农私下转让永佃权的情况日益普遍,永佃权的自由转让逐渐成为一种惯例而被地主所默认。这样,佃农就从拥有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扩展到拥有土地的处置权,从而上升到拥有土地的部分所有权,这就形成了“一田二主”的制度。这种一田二主制的根本特征是:土地的产权被分割为两层,即所有权(称田骨、田底等)和使用权(称田皮、田面等),两层产权相互独立,各自可以自由买卖、转让、继承、抵押和典当,田底和田面的所有人在各自处置其土地权利时,对方无权干涉,无权阻拦。光绪年间的《周庄镇志》对这一产权制度作了如下描述“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虽易而田主亦不易。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任之”。也就是说,田底和田面所有者的异同变更,不会影响其他一方权利的行使。有时候,又有地主从原地主那里收买永佃权,然后转租给佃农耕种,坐收一定的田租,这就形成了一田三主的形态。如明代《漳州府志》记载:“一田而有三主,一曰大租,一曰小租,一曰佃户。”
  永佃制的经济作用
  首先,永佃制的兴起突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原有的格局,是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表现。在这种土地制度下,永佃制对佃农和地主都提供了激励,因而产生了与传统租佃制度不同的经济效应。在永佃制下,佃农对土地实际上拥有了清晰的有保障的产权,这为佃农通过耕种或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提供了激励,极大地调动了佃农生产的积极性,刺激了佃农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精耕细作,避免了在传统租佃制下佃农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史料记载,乾隆年间,江西安运县的佃农获取田面权以后,连续耕种20多年,“顶耕年久,田成膏腴”。嘉庆《增城县志》记载,由于佃田“以永远为期,跷瘠之土,一经承佃,辄不惜工费以渔利,而田主莫能去其盈”。永佃制对地主也是有利的,他能获得一笔固定的不受收成影响的地租,节省了在其他经营方式下必需的各种成本。永佃制“使农业在中国的许多地区飞速发展,尤其是在南部,同时也为贫困户提供更多的机会,获得产权,在村庄里有了落脚之处”。
  除此之外,永佃制还具有两项明显的经济职能:
  (1)永佃制使地权趋于平均化
  永佃权变成独立的产权,可以自由买卖或遗赠,田皮有其市价,占有田皮者可以随时将之出售,换取现金,所以永佃户不再是无产的农户,而是田产的主人。换言之,农村土地产权在田皮市场上得以重新分配。在计算时,田骨与田皮产权要合并计算,求得土地产权的综合分配状况。值得强调的是,田皮的分配有一特色,田皮占有者绝大多数是中下农户,取得田皮是为了自己耕种,只有极少数田皮落入兼并之家手中,变成了“二地主”或“三地主”。因此,当我们把田骨产权与田皮产权合并统计,农村的土地分配状况会趋于平均化,也就是集中程度降低。
  (2)永佃制有利于农田的整合
  从宋代开始,农田经过几百年的自由买卖,到了清代已经被切割成零碎的小田块,每个农场都是由许多小田块凑成。从明清的地籍及置产簿中可以看出,地主购买田地时是零星扒进,他们没有太多的选择,市场上如有土地出售,不论距离、不论大小,一块一块买进,经过多年甚至几代时间累积成可观的田产。地主们没有对农田的整合做太多的努力。这一是因为地主买地的目的自己耕种,而是计划出租,农田区位的关系不大。二来是土地市场并不十分活跃,政府对土地交易及过割手续都有严格的规定,地主没有太大的选择余地。到了明清时代,永佃制在农村中发展推广,农田整合的责任便落在田皮购买人大多是永佃者的身上。
  与地主不同,大多数购买田皮的佃农,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耕种的需要,因此更有进行农田整合的动机和动力。为了避免在距离较远的小块土地上奔波劳作,他们考虑购买田皮时选择毗邻的土地。第二方面,从客观条件考虑,与土地市场相比,田皮购买市场更加活跃,而且交易和交割手续更加灵活简洁,这就方便了田皮购买着进行区位的选择。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最终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
  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永佃制具有促进生产的积极作用,然而从总体出发,关于永佃制的经济作用,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
  首先,永佃制下的佃农有较大的人身自由,生产生活较有保障,一些农民曾为争取永佃权而斗争。地租通常为额租制,租额比较固定,垦荒永佃的地租较轻,有调动佃农积极性,促进土地开垦和农业发展的一面。但在人多地少的地区,佃农以缴纳佃价或押租而获取永佃权,耗费了生产资金,又有阻碍生产发展的一面。在永佃制的发展过程中,永佃农不断分化,少数经济地位上升,转租田面,收取田面租,多数贫困破产,被迫典卖田面。田面不断落入地主、商人等非直接生产者手中。田面由原来的使用权变成同田底平行的特种地权(收租权),出现“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同时,地主也可通过价买或扣抵欠租的方式,收回田面,使田底、田面重新归于一主。一旦田面权同直接生产者分离,永佃制即宣告瓦解,现耕佃农必须同时负担田底、田面双重地租,生产条件空前恶化。愈到后来,田面愈成为地主富户的兼并对象。这是一些地区永佃制瓦解、佃农地租负担加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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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赵宁(1992—)女,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经济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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