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学生自治 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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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诊所教育被证明是学生获得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有效途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摒弃传统的“诊所课程”模式,采用“学生社团”模式,尊重学生自治,开辟了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的新思路。历经八年的发展,现存的制约因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相信通过及时配备指导老师、拓展法律服务点及加强与其他高校的交流等措施,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一定能再上新台阶。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学生自治;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80-03
  作者简介:张静(1987-),女,四川广安人,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2级辅导员,曾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副所长;陈淑薪(1993-),女,山东聊城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曾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合同公益组组长。
  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引入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内涵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被证明是一种法学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诊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①
  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质是通过将真实的案件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代理真实案件进行法律思维和实务技能的训练,以及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法律诊所在中国起步较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的法学院于2000年率先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并分别根据各自的师资力量和社会资源,开设了不同主题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已达167所②,各高校的法律诊所定位和发展路径不尽相同,北京大学法律诊所、清华大学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等均各具自身特色。
  (二)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引入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引入始于2006年,时任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会实践部部长的本科2005级学生刘建清,在多次组织3·15消费者权益维护和12·4法治宣传时发现,流水式的法律咨询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参与法律咨询的学生时常变动,无法定期对参与学生进行培训,法律咨询质量无从保证;第二,法律咨询结束后,无法进一步为咨询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流于形式,真正能给群众带来的实惠较少;第三,法律咨询点多是临时联系,没有固定的服务地,法律咨询工作不具有长效性。他希望学校能建立一个专门从事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组织。于是,三名本科学生刘建清、吴天福、谢云飞自费前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考察、交流、学习,并决定将这个学生组织命名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由已从西南政法大学首届LPC③顺利结业的学生谢云飞任首届所长。2006年3月,三名本科学生向校团委正式提交了创办法律诊所的申请。2006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校团委同意了三名学生的申请,将其作为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的学生社团开展工作,这就是法律诊所最初的雏形。2007年5月,在校第九届科技学术活动节上,“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法律诊所的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时至今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经过八年的岁月沉淀,成绩斐然。2008年10月,法律诊所已正式成为全国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成员;2010年6月,法律诊所被授予重庆市渝北区十大杰出青年群体;2010年12月,法律诊所获评第四届感动西政学子年度人物;2013年8月,法律诊所荣膺第九届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成为当年重庆市获此殊荣的唯一高校志愿者组织。
  (三)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开展的媒介是法律诊所课程,学校根据自身的师资力量和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设不同的诊所课程,供学生选择。每门诊所课程由不同的专任教师担任指导老师,对选课的学生进行法律思维和实务技能的训练,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实务操作技巧。如北大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诊所、立法诊所、社区普法诊所等课程,而清华大学则开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弱者权益保护中心诊所课程、公民权利保护中心诊所等课程。这种发展模式被概括为“诊所课程”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依附的媒介为学生社团组织。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是学生根据自身兴趣,自发申请成立并由校团委直接管理的学生社团,其产生源于学生自发,发展和壮大源于学生自治,这种发展模式被概括为“学生社团”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选择了一条和其他高校法律诊所发展完全不同的路径,前者将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由学校安排固定的专任教师从事教学、接案的筛选和真实案件的办理,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发展的源动力来自学校官方的推动;后者没有固定的专任教师,现任的指导教师均由法律诊所学生自主邀请,指导教师只提供专业知识的培训,并不参与接案的筛选、实务指导等工作,承办案件中的困难均由学生自主解决,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发展的源动力源自于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渴求。应当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在“诊所课程”模式的路径之外,开辟了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二、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特色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最显著的特色在于学生自治,学校最大限度地尊重学生,学生自主依照诊所章程进行日常管理、诊所培训、法律援助和对外合作。
  (一)学生自主进行日常管理
  法律诊所下设法律诊所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及法律援助工作。法律诊所委员会设所长一名,由大四学生担任,设副所长五名,由大三学生担任,分管组织、培训、业务、财务、宣传等事务。   (二)学生自主进行诊所培训
  法律诊所通过不断摸索,逐渐形成的现有的“全方位、全领域”培训模式,不但将全员培训与专业培训有机结合,同时设计极具特色的户外培训,各类培训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良好的职业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功不可没。通过表1数据,2013年全年法律诊所开展全员培训9次,户外培训5次,专业培训126次,全部由学生自主联系指导老师或学生担任主讲人。
  (三)学生自主从事法律援助
  通过表2数据,自成立以来,法律诊所已设立社区法律志愿服务工作站11个,学生定期前往社区举办普法活动,解答居民法律疑问,已累计提供咨询时长1454小时。通过表3数据,自成立以来,法律诊所接收案件累计达2090件,代理案件139件,有效回复率达95.60%。学生自主从事法律援助,社会反响好。
  (四)学生自主对外合作
  法律诊所自成立以来,先后与重庆市司法局、渝北区司法局、渝北区人民法院、静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农民维权岗”,定期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2011年,在渝北区妇联、江北区妇联,正式挂牌成立法律实践基地,提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
  三、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历经八年的发展,日常管理已步入正轨,诊所培训渐入佳境,法律援助卓有成效,对外影响日益增加,但仍然存在某些制约因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一)缺乏固定指导教师,学校应配给专门指导老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主要由法律诊所学生自行联系的任课教师担任,学校在课时冲抵、职称评审、经费保障等方面并未向诊所指导教师倾斜,法律诊所教师均是义务为学生提供服务,长期缺乏政策倾斜不利于调动教师参与法律诊所事务的积极性。
  (二)社区法律志愿服务工作站过于集中,应积极拓展社区法律服务点
  现有的社区法律志愿服务工作站数量有限,较为集中地分布在重庆市渝北区和江北区,辐射面过窄。其中,8处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点设立于2008年之前,2008年之后新拓展的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点仅3处。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点的发展和维护受到经费问题、交通条件、时间限制等因素的制约。
  (三)缺乏对外交流,应加强与其他高校的交流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学生应该具有前往其他高校法律诊所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向其他高校学习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借鉴其他高校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力求探索出一条法学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
  四、结语
  法律诊所教育最首要的功能是教育,承担着法学专门人才培养任务,是法科学生成长为法律人的重要路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作为高校学生社团,既为在校法科生将提供了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机会,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又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了弱者的权益,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发展模式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种新思路、新方法,有力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革新,应当进一步加强探索。
  [ 注释 ]
  ①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J].法治论坛,2011(03):94.
  ②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EB/OL].http://www.cliniclaw.cn/hylm.asp,2014-10-19.
  ③西南政法大学首届LPC是指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首届法律实务教育培训课程,由西南政法大学87级校友邱代伦全程赞助,以求通过加强法学实践教育,突破法学教育的瓶颈.
  [ 参 考 文 献 ]
  [1]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J].法治论坛,2012(3):94-103.
  [2]潘尤迪.美国法律诊所的沿革、发展及现状[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1):42.
  [3]吴宏耀,徐安.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3):123.
  [4]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8):153.
  [5]清华大学法律诊所[EB/OL].http://oa.law.tsinghua.edu.cn/LegalClinicalEdu/,2014-10-19.
  [6]北京大学法律诊所[EB/OL].http://www.legalclinic.pku.edu.cn/index.htm,20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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