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的一柄新“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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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了。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重了违法用工成本,成为全国亿万劳动者维权的一柄“利剑”。对广大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福音,不但使劳动者的“饭碗”更有保障,而且还可以有理有据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签劳动合同须按月付双薪
  
  [案例]:小刘在一家食品公司做市场促销工作已经快半年了。与公司之间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任务与基本保底工资数额以及提成的比例。小刘就此事问老板,老板说签订书面合同只是个形式,没有什么必要。其实,老板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这种现象很普遍,他们是想逃避法律义务。
  [新法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案例]:2007年7月,应届毕业生小田到浙江某开发区一公司应聘,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月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进一步考察,双方又续约了3个月的试用期。谁知3个月不到,公司就通知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习等同试用,“零薪”违法
  
  [案例]:小周中专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实习3个月,每天工作很辛苦,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给她。实际上现在很多单位,名义上打着实习的旗号,让毕业生免费给他们工作。还有许多用人单位无故地降低毕业生的工资,甚至让他们“零薪”工作。
  [新法解读]:《劳动合同法》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增加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规定免费工作或“零薪”工作,都是违法的。实际上,用人单位所说的实习,在法律上是试用。用人单位实习,应该支付试用期工资。
  
  企业不能只用劳动者“青春期”
  
  [案例]:从河南来武汉打工的小朱,在一家酒店已干了10年服务员。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小朱最近很郁闷:6月份她就满30岁了,餐饮服务业用人一般要求28岁以下,单位已经透出了口风不再跟她续订劳动合同。
  [新法解读]: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超过年龄就一脚踢开,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而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工龄“归零”不改变劳动事实
  
  [案例]:小肖在某饮料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最近被公司辞退了,工龄应该怎样算?的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这些做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新法解读]: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依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案例]:一些单位规定,在年度或季度的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员工,不管其工作是否称职,是否胜任这项工作。仍被淘汰。这一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各单位职工议论的话题。
  [新法解读]: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末位淘汰制”等将会变成非法行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
  
  经济补偿标准各不同
  
  [案例]:汤某与某会计中心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已工作2年零11个月时,单位通知汤某,下个月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汤某要求续订劳动合同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
  [新法解读]:按照原《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则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还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仅两种情况辞职要交违约金
  
  [案例]:湖南某小学老师小顾与学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支付违约金4000元。合同期未满时小顾辞职,该学校立即诉至法院,请求小顾支付违约金,却被法院驳回。
  [新法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
  
  [案例]:每到岁末年关、欠薪问题总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许多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工资,无奈之下不得不采取跳楼、爬塔吊等极端行为,几乎每年都有一些触目惊心的讨薪事件发生。
  [新法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规定被欠薪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将有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部门不作为将受罚
  
  [案例]: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纵容违法犯罪,给劳动者造成了很大伤害,受害者告状无门,
  [新法解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作出针对性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中这一规定,目的是严惩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同时,明确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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