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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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带来了许多快捷和方便,但是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空间发生的、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或作为攻击对象,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并应该得到刑罚严处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本文对网络犯罪具有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探寻了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缺陷以及对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缺陷;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4-100-01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得到了逐步普及和扩展。网络带给人类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安全问题。目前,网络犯罪呈现了逐年增加的趋势,全球化的虚拟网络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和庇护的场所,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等方面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保护网络安全、控制和打击网络犯罪成为了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1]。本文就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缺陷及完善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实现网络运行安全。
  二、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的特征和立法缺陷
  (一)网络犯罪的客体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广泛性、跨国性以及犯罪结果的隐蔽性等特征,导致网络犯罪的客体更为复杂,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是通过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的侵害。我国虽然在刑法中把网络犯罪纳入了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范畴,而实际上,其妨害的客体超出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与公共安全、国防利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有关[2]。网络犯罪中的客体具有的复杂性是受到了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特殊性影响。网络客体犯罪主要体现为:违反相关的计算机网络法律、法规,入侵到国防建设以及国家事务等领域的网络系统,并对网路系统中的数据、应用程序以及功能进行修改、删除或恶意破坏系统中的硬件、软件设备等侵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此外,还包含了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诈骗、色情传播和网络诽谤和侮辱等犯罪行为。
  (三)网络犯罪中的主体
  网络犯最中的主体概念是指在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后施行的网络犯罪,犯罪分子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网络犯罪的主体问题还存有部分争论,其中包括了:①主体为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本文較为赞同一般主体的说法。根据网路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来看,各年龄段、各行业的人都有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但是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②网络犯罪刑事责任的年龄稍高。我国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指出,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年满16周岁[3]。但是在实际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熟悉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其中部分人会通过制作并传播网络病毒来破坏计算机各项程序,从而实施网络犯罪。
  三、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分析
  (一)对同类客体进行重新界定
  网络犯罪不是属于具体某一类犯罪,其只是一项类罪名。在制定刑法典的时候,网络还不够发达,很难预见到当前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其具有一定的立法滞后性,从而网络犯罪得不到深刻的体现。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率不断攀升,网络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4]。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对网络犯罪中的部分罪别进行合理调整,例如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罪种划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群中去。同时也可以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适当增加独立的网络犯罪种类,从而确保网络犯罪的行为界定更为明确和科学。
  (二)对犯罪主体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1.增加单位犯罪的设立。由于我国严格执行注册登记以及许可证制度,网络主体被分为了不同的单位。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生了许多单位犯罪的案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网络环境中,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网络犯罪分子正以更为快速的单位形式增长。面对这样的现状,刑法的立法应该及时和有效进行设置,同时加强司法惩治的力度。
  2.刑事责任的年龄应适当降低。在发生的许多非法倾入并恶意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等犯罪活动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占了极大的比例。因此,在刑法立法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使年龄主体的范围进行扩大。例如,在刑法总则的相关条例中规定了已年满14周岁但是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由于网络犯罪引起严重后果的,也付有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可以增设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刑罚制度,例如设立限制或禁止应用计算机的保安处分条例等。
  (三)增设过失犯罪的制度
  针对网路犯罪,不是全部的过失行为都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过失责任的追究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注意的义务和能力。所以,对于网络系统中专业的操作人员在违反相应的规定,并对网络系统造成了重大的危害时,应该追求其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设立多元化的行为手段
  在刑法的第286条中规定了利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而且破坏的对象只包括计算机的软件系统。该条例没有涉及采用物理手段对计算机的硬件系统或附件进行破坏的行为,而该项内容更容易导致网络系统不能够正常运作,甚至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这些内容都没有在刑法条例中提及,但是也同样属于网络犯罪的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在条例中增加相应的内容,使刑法立法的内容更加完善。例如,把该条例第一款中提到的行为内容调整为对极端及系统软件或硬件进行破坏并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行为,从而确保网络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
  四、结束语
  我国在进行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过程中,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和健全立法内容,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真正发挥出网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郑毅.我国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建议[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4,26(3):31-35.
  [2]张惠芳.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5):37-40.
  [3]谯冉.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2,6(4):78-79.
  [4]刘良山.当前网络犯罪特征与立法完善[J].品牌,2011,2(5):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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