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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内在价值”进行描述和解释的时候,人们有不尽相同的认识。环境伦理学家对这个概念起码有三种不同用法。然而,按照刘易斯的价值分类法,所有环境伦理学家的“内在价值”概念的使用都是某种误会。实际上,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人的实践能力(创造)及这种能力的自我肯定(幸福)。面对生态、能源和环境的全面危机,环境伦理学首先要解决的不是简单复述某些传统伦理,而是建立新的现代伦理,并对人自身的价值及其艰苦卓绝的创造价值过程有比较充分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