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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原理,在法律实物中得到广泛运用,在民事、刑事领域的重要性更显突出。随着科学的发展,微量物证鉴定应不断吸收物理学的先进专业技术与知识,促进司法的进步。
关键词 微量物证鉴定 物理学 法学 司法
作者简介:曾恺依,江南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20-02
物理学与法学在法律实务领域存在诸多交叉,微量物证鉴定是其中之一。微量物证鉴定借助了物理学专业知识与技术,凭借诸多优势,在司法鉴定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微量物证与微量物证鉴定
(一)微量物证
微量物证指在犯罪现场中收集的量小体微、能以其自身的物质属性证明其与受审查的对象存在一定联系,从而为侦查确定方向和线索以及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微小的物质材料。一类微量物证体积特别微小;另一类是虽然体积较大,但是相较于整个证据来说体积较小的物证。微量物证具有多发性、不易发现和不易毁灭行、易混淆性、分离和不完整性、易污染丢失性、检验技术高度专业性、不易全面再现性等特点。
犯罪活动发生时,一旦发生客体之间的相互接触,则可引发客体之间的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等现象。因此,无论犯罪分子如何掩饰、破坏犯罪现场,总会带走一些物质或者留下某些物质。主要包括以下物质:于交通事故现场出现的玻璃、塑料、橡胶;于火灾的现场、作案工具、嫌疑人衣服上的油脂;多出现于投毒案件的毒物;多出现于勒杀案件的绳索;多出现于室内作案的油漆、涂料碎片;以及多出现于谋杀案件中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血痕、皮肤等。
(二)微量物证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指具有专业资质、经过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登记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的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提供检测分析结论的活动。
微量物证容易受到污染或者丢失,因此鉴定人员需要对微量物证有全面的认识,熟知每一类微量物证的包装与保存方法,并注意气候环境等因素对微量物证的影响。
(三)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与物理学的结合
物理学与法学之间一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微量物证鉴定方面,不仅微量物证鉴定的结论对于司法有着推动作用,微量物证鉴定本身对于司法也有着不可估摸的作用。
微量物证鉴定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可大可小的作用。第一,在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微量物证鉴定结果可以起到印证证据,提高司法准确性,为审判提供进一步的保障的作用。如果案件仅存在证据以及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的主观推定,即使证据确凿、事实清晰,也不足以完全保证司法结果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充分支持与认同。微量物证鉴定人员与司法人员属于不同群体,独立于司法之外,仅为案件的微量物证提供科学、有效的物理鉴定,由于其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微量物证鉴定结论昭示的案件事实不同于司法人员的结论,而具有不可比拟的科学度与可信度。在微量物证鉴定的推动下,司法效力可以得到有效提升。第二,在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微量物证鉴定可以提供科学、有效的鉴定结论。不仅可以形成案件的一个有力证据,还可以作为案件的指示,为司法人员提供案件的突破口,指引案件的侦查方向。第三,作为科学性较强的证据,微量物证鉴定对于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来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作为判决陈述真实、可信的依据。
微量物证鉴定本身对于司法存在哲理启示。物理学为物理技术提供学理支撑,物理学与物体、观察者之间是不可割裂的,法学也为司法进程提供学理支撑,法学与案件、司法人员之间也是不可割裂的。现代量子力学揭示了一个道理,物理观察者会对观察结果产生影响,在观察过程中将改变观察对象,即使在宏观上仅为微小的改变。而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他们在司法进程中不是被动地判定纠纷,而是主动的影响社会。物理技术利用者要时刻注意自身对于物理结论的影响,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在微量物证鉴定的过程中,不能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二、微量物证鉴定的运用
(一)微量物证的提取
微量物证种类繁多,其提取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易于脱落的微量物证。此类物证包括了作案工具上的油漆、塑料、纤维等,由于油漆、塑料、纤维等存在与作案工具的表面,一旦犯罪分子将作案工具与作案地的任何物体或者受害人接触,则可能发生作案工具上的油漆、塑料、纤维脱落。一般需要对此类脱落物运用镊子、收取勺或者手术刀小心提取。第二,与微量物证有关的橡胶痕迹。在作案现场容易留下作案痕迹,其中包括了犯罪分子的胶鞋、汽车轮胎摩擦留下的胶鞋、汽车轮胎上的微粒,爆炸案中的雷管导线微粒,犯罪分子使用的胶布、电线等橡胶物质痕迹。此类物证一般用镊子提取,或者使用棉布、纱布等沾取,并收容在特定容器中。第三,人体留下的微量物证。包括了作案现场留下的人体留下的血迹、头发、指甲等。人体上的微量物证一般都法医运用特定方式沾取、提取。
(二)微量物证鉴定在刑事领域中的物理运用
刑事案件中微量物证鉴定在物理运用主要是利用物理手段测算出微量物证的各种参值,通过与参值模板进行比较,科学推定微量物证的所属物质种类。
微量物证鉴定主要采取三类检验方法:一是形态结构检验法,即在一定的温度与气压下,利用放大镜、显微镜观察微量物证的体态、结构。二是物理性质检验法,即运用天平、比重计、厚度仪等测定、检验微量物证的重量、厚度、比重、熔点以及气味等区分微量物证的种类。三是不可见光及荧光检验法。由于微量物证中的某些物质在一定波长的光线照射(激发)下会发出一定的荧光。物质是否会发出荧光、照射(激发)光在何种波段才能使物质发出荧光、发出何种颜色的荧光等,各类物质各不相同。利用物质受到激发而发出荧光的颜色和强度不同,可以大致区分物质的种类。物理检验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运用时,具有无损的特点,能够节省检材,不破坏检材的外观和结构。最常用的现代分析仪器有色谱类分析仪器、光谱类分析仪器、质谱类分析仪、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仪、热分析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等。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纵火案中,因为火灾残留物多为沸点较低,又属于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比如汽油,因此需要非常专业的微量物证提取技术。又如杀人现场,当侦查人员发现尸体后,注意从尸体以及包裹尸体的物品上提取附着的微量物质,利用专业的器材、数据,看是否是此现场可能具有的。如果没有可能具有,则此杀人现场并不是第一现场,而是移尸后的现场,然后就可以根据微量物证特征去寻找第一案发现场。
在刑事领域,鉴定信息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为确定案件的性质提供科学依据,甚至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微量物证鉴定在民事领域中的运用
在民事领域,微量物证鉴定有助于确定案件事实,甄别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客观。比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双方对于涉案合同的盖印时间存在较大争议。通常原告认为合同实际盖章日期与合同落款日期一致,被告未能在合同日期内履行其义务。而被告通常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中的落款日期,与被告盖章的日期不一致,以此来质疑合同的效力。此时,就需要法院利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来判别合同是否由原告伪造或者变造,判明合同盖章日期是否与落款日期一致。微量物证鉴定人员通过对合同印章上物质的氧化、挥发的程度进行物理分析,科学推定印章是否不在落款日期内产生,而是在落款日期之后产生。微量物证鉴定还能在另一方面为审判人员所用。当审判人员受到微量物证鉴定结果时,在秉承公正的基础上,向原告、被告双方询问,如果原告、被告的言辞与微量物证鉴定的结果出现不一致时,审判人员即可怀疑言辞不真实一方的可信力。因此,微量物证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于判断原告、被告言辞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微量物证鉴定能够有效帮助审判人员判明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力,推动案件的审查,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一场交通事故中,存在民事纠纷,而争议核心在于车内驾驶员的判定。在事故中,车内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员,均于事故发生时被抛出车外。根据案发现场无法判别谁是驾驶员,且没有监控视频或者目击证人指明谁是驾驶员。此时即可利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提取死者衣物上的纤维、人体微量物证以及车内驾驶室、其他座位上的相应微量物证等证据,加以分析对比,还原发生事故前车内的场景,判别驾驶员为何人。
在比较复杂的民事纠纷中,微量物证鉴定可起到印证案件其他证据的作用,增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三、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问题与完善
(一)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微量物证鉴定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利用率较低。微量物证鉴定的使用依赖于案件参与人的选择,如果参与人没有选择利用微量物证鉴定,那么微量物证鉴定的优点不能得到发挥,甚至可能阻碍案件的发展进程。
其次,微量物证鉴定未能得到全面发展,其技术、设备、人力资源等尚待改善。这一方面的缺点同样是导致微量物证鉴定未能得到重视的原因。
再次,微量物证鉴定的实施需要完备的微量物证标准与数据样本,面对各种微量物证才能根据标准、相应的模板加以对照,分析微量物证所属,但是现存的鉴定标准、微量物证数据存在缺乏。
(二)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完善
首先,当今社会,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技术性增强,犯罪证据的取得与检验难度逐渐增加。公众应对微量物证鉴定加以越来越多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在不同阶段利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提高微量物证鉴定结论的司法地位,鼓励微量物证鉴定技术的发展。
其次,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出较为困难,因此需要具有专业素质强的技术人员。微量物证鉴定人员不仅需要有司法知识,也需要物理知识,并且精通某类技术方法,能不断提高微量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利用率。鉴定部门应该吸收先进的物理知识与技术,投入资金,发展微量物证技术。
再次,由于微量物证司法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但是,微量物证鉴定不具有绝对的正确性,甚至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在采用微量物证鉴定前还需经过相应的审查。
最后,提升微量物证鉴定的资源空间,完善微量物证鉴定的标准。微量物证数据资源是鉴定人员行动的前提,也是提升鉴定进程的关键。一个科学、高质要求的鉴定标准是提升鉴定结果科学性、可信度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贤得.犯罪现场微量物证的形成与运用.兰州学刊.2005(2).
[2]赵波.微量物证技术在侦查使用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2011.
[3]刘东.刑事案件现场微量物证的综合运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6(4).
[4] 沈臻懿.物证鉴定视野下的物质转移理论诠释与定位.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5).
关键词 微量物证鉴定 物理学 法学 司法
作者简介:曾恺依,江南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20-02
物理学与法学在法律实务领域存在诸多交叉,微量物证鉴定是其中之一。微量物证鉴定借助了物理学专业知识与技术,凭借诸多优势,在司法鉴定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微量物证与微量物证鉴定
(一)微量物证
微量物证指在犯罪现场中收集的量小体微、能以其自身的物质属性证明其与受审查的对象存在一定联系,从而为侦查确定方向和线索以及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微小的物质材料。一类微量物证体积特别微小;另一类是虽然体积较大,但是相较于整个证据来说体积较小的物证。微量物证具有多发性、不易发现和不易毁灭行、易混淆性、分离和不完整性、易污染丢失性、检验技术高度专业性、不易全面再现性等特点。
犯罪活动发生时,一旦发生客体之间的相互接触,则可引发客体之间的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等现象。因此,无论犯罪分子如何掩饰、破坏犯罪现场,总会带走一些物质或者留下某些物质。主要包括以下物质:于交通事故现场出现的玻璃、塑料、橡胶;于火灾的现场、作案工具、嫌疑人衣服上的油脂;多出现于投毒案件的毒物;多出现于勒杀案件的绳索;多出现于室内作案的油漆、涂料碎片;以及多出现于谋杀案件中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血痕、皮肤等。
(二)微量物证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指具有专业资质、经过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登记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的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提供检测分析结论的活动。
微量物证容易受到污染或者丢失,因此鉴定人员需要对微量物证有全面的认识,熟知每一类微量物证的包装与保存方法,并注意气候环境等因素对微量物证的影响。
(三)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与物理学的结合
物理学与法学之间一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微量物证鉴定方面,不仅微量物证鉴定的结论对于司法有着推动作用,微量物证鉴定本身对于司法也有着不可估摸的作用。
微量物证鉴定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可大可小的作用。第一,在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微量物证鉴定结果可以起到印证证据,提高司法准确性,为审判提供进一步的保障的作用。如果案件仅存在证据以及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的主观推定,即使证据确凿、事实清晰,也不足以完全保证司法结果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充分支持与认同。微量物证鉴定人员与司法人员属于不同群体,独立于司法之外,仅为案件的微量物证提供科学、有效的物理鉴定,由于其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微量物证鉴定结论昭示的案件事实不同于司法人员的结论,而具有不可比拟的科学度与可信度。在微量物证鉴定的推动下,司法效力可以得到有效提升。第二,在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微量物证鉴定可以提供科学、有效的鉴定结论。不仅可以形成案件的一个有力证据,还可以作为案件的指示,为司法人员提供案件的突破口,指引案件的侦查方向。第三,作为科学性较强的证据,微量物证鉴定对于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来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作为判决陈述真实、可信的依据。
微量物证鉴定本身对于司法存在哲理启示。物理学为物理技术提供学理支撑,物理学与物体、观察者之间是不可割裂的,法学也为司法进程提供学理支撑,法学与案件、司法人员之间也是不可割裂的。现代量子力学揭示了一个道理,物理观察者会对观察结果产生影响,在观察过程中将改变观察对象,即使在宏观上仅为微小的改变。而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他们在司法进程中不是被动地判定纠纷,而是主动的影响社会。物理技术利用者要时刻注意自身对于物理结论的影响,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在微量物证鉴定的过程中,不能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二、微量物证鉴定的运用
(一)微量物证的提取
微量物证种类繁多,其提取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易于脱落的微量物证。此类物证包括了作案工具上的油漆、塑料、纤维等,由于油漆、塑料、纤维等存在与作案工具的表面,一旦犯罪分子将作案工具与作案地的任何物体或者受害人接触,则可能发生作案工具上的油漆、塑料、纤维脱落。一般需要对此类脱落物运用镊子、收取勺或者手术刀小心提取。第二,与微量物证有关的橡胶痕迹。在作案现场容易留下作案痕迹,其中包括了犯罪分子的胶鞋、汽车轮胎摩擦留下的胶鞋、汽车轮胎上的微粒,爆炸案中的雷管导线微粒,犯罪分子使用的胶布、电线等橡胶物质痕迹。此类物证一般用镊子提取,或者使用棉布、纱布等沾取,并收容在特定容器中。第三,人体留下的微量物证。包括了作案现场留下的人体留下的血迹、头发、指甲等。人体上的微量物证一般都法医运用特定方式沾取、提取。
(二)微量物证鉴定在刑事领域中的物理运用
刑事案件中微量物证鉴定在物理运用主要是利用物理手段测算出微量物证的各种参值,通过与参值模板进行比较,科学推定微量物证的所属物质种类。
微量物证鉴定主要采取三类检验方法:一是形态结构检验法,即在一定的温度与气压下,利用放大镜、显微镜观察微量物证的体态、结构。二是物理性质检验法,即运用天平、比重计、厚度仪等测定、检验微量物证的重量、厚度、比重、熔点以及气味等区分微量物证的种类。三是不可见光及荧光检验法。由于微量物证中的某些物质在一定波长的光线照射(激发)下会发出一定的荧光。物质是否会发出荧光、照射(激发)光在何种波段才能使物质发出荧光、发出何种颜色的荧光等,各类物质各不相同。利用物质受到激发而发出荧光的颜色和强度不同,可以大致区分物质的种类。物理检验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运用时,具有无损的特点,能够节省检材,不破坏检材的外观和结构。最常用的现代分析仪器有色谱类分析仪器、光谱类分析仪器、质谱类分析仪、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仪、热分析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等。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纵火案中,因为火灾残留物多为沸点较低,又属于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比如汽油,因此需要非常专业的微量物证提取技术。又如杀人现场,当侦查人员发现尸体后,注意从尸体以及包裹尸体的物品上提取附着的微量物质,利用专业的器材、数据,看是否是此现场可能具有的。如果没有可能具有,则此杀人现场并不是第一现场,而是移尸后的现场,然后就可以根据微量物证特征去寻找第一案发现场。
在刑事领域,鉴定信息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为确定案件的性质提供科学依据,甚至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微量物证鉴定在民事领域中的运用
在民事领域,微量物证鉴定有助于确定案件事实,甄别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客观。比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双方对于涉案合同的盖印时间存在较大争议。通常原告认为合同实际盖章日期与合同落款日期一致,被告未能在合同日期内履行其义务。而被告通常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中的落款日期,与被告盖章的日期不一致,以此来质疑合同的效力。此时,就需要法院利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来判别合同是否由原告伪造或者变造,判明合同盖章日期是否与落款日期一致。微量物证鉴定人员通过对合同印章上物质的氧化、挥发的程度进行物理分析,科学推定印章是否不在落款日期内产生,而是在落款日期之后产生。微量物证鉴定还能在另一方面为审判人员所用。当审判人员受到微量物证鉴定结果时,在秉承公正的基础上,向原告、被告双方询问,如果原告、被告的言辞与微量物证鉴定的结果出现不一致时,审判人员即可怀疑言辞不真实一方的可信力。因此,微量物证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于判断原告、被告言辞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微量物证鉴定能够有效帮助审判人员判明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力,推动案件的审查,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一场交通事故中,存在民事纠纷,而争议核心在于车内驾驶员的判定。在事故中,车内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员,均于事故发生时被抛出车外。根据案发现场无法判别谁是驾驶员,且没有监控视频或者目击证人指明谁是驾驶员。此时即可利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提取死者衣物上的纤维、人体微量物证以及车内驾驶室、其他座位上的相应微量物证等证据,加以分析对比,还原发生事故前车内的场景,判别驾驶员为何人。
在比较复杂的民事纠纷中,微量物证鉴定可起到印证案件其他证据的作用,增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三、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问题与完善
(一)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微量物证鉴定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利用率较低。微量物证鉴定的使用依赖于案件参与人的选择,如果参与人没有选择利用微量物证鉴定,那么微量物证鉴定的优点不能得到发挥,甚至可能阻碍案件的发展进程。
其次,微量物证鉴定未能得到全面发展,其技术、设备、人力资源等尚待改善。这一方面的缺点同样是导致微量物证鉴定未能得到重视的原因。
再次,微量物证鉴定的实施需要完备的微量物证标准与数据样本,面对各种微量物证才能根据标准、相应的模板加以对照,分析微量物证所属,但是现存的鉴定标准、微量物证数据存在缺乏。
(二)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完善
首先,当今社会,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技术性增强,犯罪证据的取得与检验难度逐渐增加。公众应对微量物证鉴定加以越来越多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在不同阶段利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提高微量物证鉴定结论的司法地位,鼓励微量物证鉴定技术的发展。
其次,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出较为困难,因此需要具有专业素质强的技术人员。微量物证鉴定人员不仅需要有司法知识,也需要物理知识,并且精通某类技术方法,能不断提高微量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利用率。鉴定部门应该吸收先进的物理知识与技术,投入资金,发展微量物证技术。
再次,由于微量物证司法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但是,微量物证鉴定不具有绝对的正确性,甚至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在采用微量物证鉴定前还需经过相应的审查。
最后,提升微量物证鉴定的资源空间,完善微量物证鉴定的标准。微量物证数据资源是鉴定人员行动的前提,也是提升鉴定进程的关键。一个科学、高质要求的鉴定标准是提升鉴定结果科学性、可信度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贤得.犯罪现场微量物证的形成与运用.兰州学刊.2005(2).
[2]赵波.微量物证技术在侦查使用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2011.
[3]刘东.刑事案件现场微量物证的综合运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6(4).
[4] 沈臻懿.物证鉴定视野下的物质转移理论诠释与定位.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