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军事刑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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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军事刑罚价值是军事刑罚所具有的,能够满足国防军事利益、军队建设及社会成员特定需要的属性、功能。本文立足于我国军事刑事司法实践与军事刑事法治秩序建构,对军事刑罚价值的意涵、构成、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认为军事刑罚的价值构成包括军事秩序、公正、效益与人权。
  [关键词]军事刑罚;价值;军事秩序;人权;公正
  
  庞德曾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价值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合理性,是现行法律的灵魂,并引导着法律的走向。军事刑罚价值的问题就是军事司法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军事刑罚的制定、裁量、执行的过程中,解决好军事秩序与公正、效益、人权等诸价值要素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并作出合理的价值取舍,是军事刑罚走向科学化、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一、军事刑罚价值的意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所以价值反映了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性能、效能或潜质。在人类的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或精神),就是有价值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肯定性评价。反之,那些不能满足人的需要,无助于实现人的目标,对人无用、无利甚至有害的东西,就是无价值的,必然受到人们的否定性评价。
  同样道理,军事刑罚之所以有价值,正是因为它能满足国防军事秩序有序、高效和公平地巩固和发展之需要。
  
  二、军事刑罚价值的构成
  
  当代军事社会领域,由于国防军事利益和需要的多方位、多层次,导致军事刑罚价值要素多元化,如巩固军队的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提高军事建设法治化水平、提高军事刑罚效益和维护军队的纯洁稳固及良好形象等等。而归结到军事刑罚最终价值层面,军事秩序、公平正义、战斗力效益、人权保障应当是其价值构成的主要方面。
  (一)維护军事秩序
  军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和装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规范其在各个领域、时间和空间的行为,保持军事行动、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内外关系及日常生活而形成稳定的、有条理的社会现象。它反映了军队所属阶级的利益意愿、建军性质、宗旨,关系到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的稳定,以及国民生活的安宁,其本质是指国家军事运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状况。现代军事法律制度建立并确认了一定的军事秩序。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过程中,一旦军事秩序遭到破坏,国防利益和军队利益就无法得以确认和保障。
  (二)体现公平正义
  军事刑罚以维护军事秩序、提高军队战斗力为直接目的,但军事刑罚所维护的军事秩序首先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秩序,只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军事秩序才是军事刑罚应当维护的目标,也才能彰显文明之师、法治军队的形象。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秩序与自由、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军事刑罚通过中立、公正的军事刑罚运行实践,引导、激励人们充分履行军事义务,保障个体权利的正当行使和军事利益的合法实现,从而“在军队中形成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从而为军事统帅权顺畅、高效运作提供有力军事司法保障”[1]。军事刑罚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保证军事刑罚的严格实施,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将守法行为肯定为正义行为,将非法行为否定为非正义行为,并运用制裁手段对违法行为行为施以消极的军事刑罚制裁,尽量避免非法获利或逃避义务现象,抑制破坏正义行为的发生。
  (三)追求正面效益
  树立效益观念是军事刑罚价值追求的前提。从传统观点看,效益是经济学的价值范畴,主要反映了一种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在军事领域中,军事刑罚制度以其特有的消解、整合功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军事资源优化利用与合理配置,以不断满足国防和军事的需求,以期达到基于资源最优化配置所带来最有益的结果。效益是军事刑罚各要素、各环节运行结果的综合反映。军事刑罚作为惩罚和预防军事犯罪的手段,在适用中既能产生积极的正面效益,也会产生消极的负面效益。
  军事刑罚的正面效益主要体现在通过建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军事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调控,从而使被侵害的军事秩序得以恢复,军队、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军事指挥权的尊严与权威得到肯定,潜在的危害因素得到预防和抑制,最终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军事刑罚的负面效益则体现在过于注重对军事秩序的维护,过于基于安全价值优于公正价值的要求,将安全视为军事刑罚的首要价值,容易简单地将军事刑罚作为一种单纯的秩序维护手段,忽视其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价值,削弱了其对军事刑罚的信仰基础。
  追求正面效益,通过寻找最佳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修复被破坏的军事秩序,无疑是军事刑罚价值的合理性所在。因此,追求军事刑罚的价值也就是追求军事刑罚的正面效益。努力追求军事刑罚的最佳效益应该成为军事刑罚价值追求的出发点和归宿。为实现军事刑罚预期的价值,就要树立效益观念, 实现军事刑罚效益的优化, 以科学的投入和合理地利用资源, 使军事刑罚的效益达到最佳的状态和最高水平。
  (四)充分保障人权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防止人权受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尽管军事刑罚与普通刑罚相比有其特殊性,但在产生方式、外在规范、内在逻辑、运行程序、效力根据以及行为调整等方面,均符合普通刑罚的一般性要求和特征,即军事刑罚具有普通刑罚的基本属性。
  从单一的军事领域来说,确认、维护和发展军人基本权利并不是军事刑罚的直接价值追求,其直接价值追求在于维护和优化军事管理秩序,巩固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但这一价值的最终实现又直接取决于“人”的因素。在权利本位的社会中,不对军人权利予以充分的关注和保护,任何指望军人全身心地投入国防建设的设想都是不现实的。尊重、维护和发展军人基本权利,有利于提高广大官兵的建军热情,把投身国防与军队建设内化为自己的精神动力,自觉为巩固、维护和发展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事秩序贡献力量。
  只有在军事刑罚制度的内容能够充分体现基本的正义价值追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军人权益的前提下,作为军人的个体才能自觉将个人利益融入国防军事利益中,产生自觉维护军事秩序的意识,军事刑罚才能提供更为可靠的和必要的手段以维护军事秩序的权威性,这不仅出于对军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现实需要。
  
  三、军事刑罚的价值取向
  
  所谓价值取向,是指在价值方面的选取方向和目的性追求,是主体对客体价值的取舍,是主体所预想达到的价值目标。军事刑罚的价值取向是评价我国现行军事刑事法律制度以及构建完善的军事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尺度和准据。一方面,从保卫安全,维护秩序的角度来说,军事刑罚在适用上应当充分考虑到军事犯罪的危害性、权力行使的便利、迅捷及强制力度的大小,以期有效地惩处军事犯罪;另一方面,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军事刑罚又应当对个体人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加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克服“刑罚万能论”和滥用刑罚的倾向,不至于使军事刑罚成为赤裸裸的打击与暴政。因此,军事刑罚的任务在于“肯定军事的暴力性,以一定程序保障军事暴力的实施,但又将这种暴力维持在一定范围之内”[2]。
  在军事刑罚适用的利益选择中,国家利益、军事秩序维护的需要与保障军人基本人权之间存在利益分殊的剧烈,要维护军事秩序的安全并保障战斗力的发挥,就要强化、泛化军事刑罚手段的适用,但这一双刃剑又会对作为个体的军人的人权造成潜在威胁甚至直接剥夺。当两种价值要素发生冲突时, 我们应当确立一种均衡价值观, 力求在维护正义与秩序之间、维护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在这个契合点上,既能使国家通过对犯罪及时有效的追究来维持战时军事秩序和社会秩序,又能使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维护最低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追求二者有机统一所获得的利益。
  (一)秩序优先,维护正义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首要的价值取向和目标,通过军事刑罚保护军人权益亦不例外,它把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军人本身的生活秩序作为其根本价值取向。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它已成为人类社会广泛意义上追寻的一项价值目标。具体到军事司法领域,以维护军事秩序作为基本价值是由军队的根本属性、职能和军事活动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正义,历来被视作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甚至将理想的法律视同正义本身。伴随着现代军事法向理性的复归,军事社会并不排斥军人一定的权利。不仅如此,赋予军人一定的权利,满足其必要的正义要求,还是提高军人士气和勇敢精神的必要手段。所以维护基本人权,确保最低司法正义,是维护军事秩序的底限需要。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公平是司法的伦理价值,效率是司法的经济价值,从总体上看二者都是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但鉴于军队的特殊性,尤其是战时的特殊环境,军事行动的紧迫性要求快速、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其做出更有力的保障。因此军事刑罚必须首先为维护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维护上令下达、令行禁止的严明组织纪律,维护军队快速、高效地进行军事行动,完成作战任务而发挥应有作用。在满足军事秩序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正义,是法治观念在军事司法领域内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田友方.战时军事司法立法的三个理论前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5.
  [2]杨韧.军事法研究的价值取向与方法论.武警学院学报,2003,(5).
   [3]李昂,田龙海.军事法学研究综述.军事科学出版社,2005-4.
  [4]田龙海,朱国平.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1).
  [5]杨韧.军事法研究的价值取向与方法论.武警学院学报,2003,(5).
  [6]田友方.战时军事司法立法的三个理论前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5).
  
  [作者简介]范娟萍(1984—),女,陕西西安人,西安政治学院2007级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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