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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船东在船舶购买或建造之际,为融通资金,向中国某商业银行办理船舶抵押贷款,由于受到航运危机的影响,不能如期偿还贷款而与银行发生还款纠纷。在这种背景下,浅谈银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问题。
【关键词】船舶;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问题的概括分析
银行——船东之间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主债权债务关系(主债权)、资金借贷合同。
(二)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船舶抵押关系(从债权)、船舶抵押合同
本案例中,银行为债权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为债务人、船舶抵押人。其中,船东为该主债权的责任人,其全部财产为该主债权的责任财产,其责任财产又可细分为:有担保的责任财产(主要有:该船东的本案所指船舶,该船东的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船舶,该船东作为光租人,期租和航次租船人和船舶经营人所租或所经营的船舶;该抵押船舶灭失时,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和无担保责任财产。[1]
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法及考量
本案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主要方法有:仲裁、诉讼。
诉讼和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银行和船东是航运市场当中两个非常重的商事主体,为维护银行与船东之间之生意伙伴关系,船东在航运市场中的地位与规模,为日后之经营和当前债权之实现,到底采用诉讼抑或仲裁,需要银行方面仔细权衡斟酌。[2]
(一)仲裁
由于银行和船东之间有资金借贷合同,銀行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借款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仲裁条款当中对应仲裁地点和仲裁援引的法律一般都有约定。[3]
(二)诉讼
如果银行方面放弃仲裁,选择法院诉讼,起诉法院的选择是一个首先面对的重要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法院的管辖权和以后的海事保全问题。如果银行方面选择主动去合同约定的仲裁地法院起诉,则船东方会以仲裁条款为由向受理案件法院发表法院管辖异议,法院会将案件移送仲裁,最终使银行起诉的目的落空,转向仲裁。因此建议银行方面回中国法院起诉,程序法在中国为公法,不容合同当事人任意排除。三、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
银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只有借助一定的手段方能顺利进行。在我国海事法领域,实现船舶抵押权的途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之有关规定,对债权人之相关责任财产进行海事保全,扣押债务人之有担保责任财产。涉及到本案中的具体情况。[4]我窃以为,在对船东的有担保责任财产进行海事保全之前,应当先考虑以下问题:(一)扣船的最终目的
本案中扣船的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只要能有其他更好更省的办法,或者以扣船之虞相威胁,迫使船东或者船东的股东提供担保,则不必扣船,因为扣船并非易事。
(二)扣船的效果
扣船之目的为实现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为议定担保物权,更有胜者,因扣押船舶导致船东资金运转困难,引起其他债权人的警觉和恐慌,蜂拥而至,加速船东破产,最终损害银行债权。综上所述,扣船的最佳效果为,以扣船的形式,向船东施压,迫使船东偿付欠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次之,则为扣押拍卖所扣船舶,所得价款赔付拍卖费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费用等后,偿付银行债权。
四、扣船的相关问题
在向法院申请扣船之前,应该重点考虑以下问题:[5]
(一)相关情况的调查
在扣押船舶之前,应该对欲扣押的船舶的有关情况进行查实的有:船舶现在所处的位置,船舶最近一年的经常航线,船舶的下一港,船舶修理计划,载货计划,船舶的真实船东,船舶营运所处的状态,船舶的实际价值,船舶保险情况,船上所载货物的情况,船舶所担保的优先债权等。对船东应该进行查实的情况主要有:船东所有实际拥有的船舶,对应船舶和船东的情况了解的越仔细清楚,对于后续将要采取的措施就越有指导性和前瞻性。
(二)可以实施扣押的船舶范围
可扣船舶的范围包括:对银行债权请求权负有责任的船东所涉该借款的船舶,该船东所有其他船舶,船东作为光船承租人、期租人或者航次租船人所租船舶、该船东作为船舶的经营人所经营的船舶及上述船上的属于该船东的货物。
(三)扣押船舶的时机选择
上文说过,扣押船舶的最佳效果是逼迫船东及其股东直接偿付债权或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在选择扣船时应该在诉讼时效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给船东造成最大的压力的时机扣船,如:船东以将该船舶期租,或者船上载有货物,或其能使船东产生巨额违约金的情况下扣船。[6]
(四)所扣船舶的选择
扣船后,很有可能进入拍卖程序,偿付债权,因此,在选择船舶是可以从上述第一条中选择船舶价值高、船舶上所载船东本人所有的货物价值贵的船舶进行扣押。[7]
(五)扣押船舶后,迅速起诉
由于扣押船舶有一定的期限,为了不致因期限经过,而承担后续责任,船东扣船后应该尽快起诉或提起仲裁。
参考文献:
[1]李玉波.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J].中国水运,2004(1):23.
[2]高进,黄珂.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
[3]梁家一.船舶抵押登记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海事,2008(1):57.
[4]周华.保险保障船舶抵押权人利益浅析[J].世界海运,2008(1):57.
[5]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38.
[6]何建华,朱曾杰.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释义(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3-291.
[7]孟坚信.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理论创新之道路 [N].南方周末,2011-09-23(10).
【关键词】船舶;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问题的概括分析
银行——船东之间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主债权债务关系(主债权)、资金借贷合同。
(二)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船舶抵押关系(从债权)、船舶抵押合同
本案例中,银行为债权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为债务人、船舶抵押人。其中,船东为该主债权的责任人,其全部财产为该主债权的责任财产,其责任财产又可细分为:有担保的责任财产(主要有:该船东的本案所指船舶,该船东的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船舶,该船东作为光租人,期租和航次租船人和船舶经营人所租或所经营的船舶;该抵押船舶灭失时,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和无担保责任财产。[1]
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法及考量
本案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主要方法有:仲裁、诉讼。
诉讼和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银行和船东是航运市场当中两个非常重的商事主体,为维护银行与船东之间之生意伙伴关系,船东在航运市场中的地位与规模,为日后之经营和当前债权之实现,到底采用诉讼抑或仲裁,需要银行方面仔细权衡斟酌。[2]
(一)仲裁
由于银行和船东之间有资金借贷合同,銀行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借款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仲裁条款当中对应仲裁地点和仲裁援引的法律一般都有约定。[3]
(二)诉讼
如果银行方面放弃仲裁,选择法院诉讼,起诉法院的选择是一个首先面对的重要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法院的管辖权和以后的海事保全问题。如果银行方面选择主动去合同约定的仲裁地法院起诉,则船东方会以仲裁条款为由向受理案件法院发表法院管辖异议,法院会将案件移送仲裁,最终使银行起诉的目的落空,转向仲裁。因此建议银行方面回中国法院起诉,程序法在中国为公法,不容合同当事人任意排除。三、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
银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只有借助一定的手段方能顺利进行。在我国海事法领域,实现船舶抵押权的途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之有关规定,对债权人之相关责任财产进行海事保全,扣押债务人之有担保责任财产。涉及到本案中的具体情况。[4]我窃以为,在对船东的有担保责任财产进行海事保全之前,应当先考虑以下问题:(一)扣船的最终目的
本案中扣船的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只要能有其他更好更省的办法,或者以扣船之虞相威胁,迫使船东或者船东的股东提供担保,则不必扣船,因为扣船并非易事。
(二)扣船的效果
扣船之目的为实现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为议定担保物权,更有胜者,因扣押船舶导致船东资金运转困难,引起其他债权人的警觉和恐慌,蜂拥而至,加速船东破产,最终损害银行债权。综上所述,扣船的最佳效果为,以扣船的形式,向船东施压,迫使船东偿付欠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次之,则为扣押拍卖所扣船舶,所得价款赔付拍卖费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费用等后,偿付银行债权。
四、扣船的相关问题
在向法院申请扣船之前,应该重点考虑以下问题:[5]
(一)相关情况的调查
在扣押船舶之前,应该对欲扣押的船舶的有关情况进行查实的有:船舶现在所处的位置,船舶最近一年的经常航线,船舶的下一港,船舶修理计划,载货计划,船舶的真实船东,船舶营运所处的状态,船舶的实际价值,船舶保险情况,船上所载货物的情况,船舶所担保的优先债权等。对船东应该进行查实的情况主要有:船东所有实际拥有的船舶,对应船舶和船东的情况了解的越仔细清楚,对于后续将要采取的措施就越有指导性和前瞻性。
(二)可以实施扣押的船舶范围
可扣船舶的范围包括:对银行债权请求权负有责任的船东所涉该借款的船舶,该船东所有其他船舶,船东作为光船承租人、期租人或者航次租船人所租船舶、该船东作为船舶的经营人所经营的船舶及上述船上的属于该船东的货物。
(三)扣押船舶的时机选择
上文说过,扣押船舶的最佳效果是逼迫船东及其股东直接偿付债权或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在选择扣船时应该在诉讼时效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给船东造成最大的压力的时机扣船,如:船东以将该船舶期租,或者船上载有货物,或其能使船东产生巨额违约金的情况下扣船。[6]
(四)所扣船舶的选择
扣船后,很有可能进入拍卖程序,偿付债权,因此,在选择船舶是可以从上述第一条中选择船舶价值高、船舶上所载船东本人所有的货物价值贵的船舶进行扣押。[7]
(五)扣押船舶后,迅速起诉
由于扣押船舶有一定的期限,为了不致因期限经过,而承担后续责任,船东扣船后应该尽快起诉或提起仲裁。
参考文献:
[1]李玉波.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J].中国水运,2004(1):23.
[2]高进,黄珂.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
[3]梁家一.船舶抵押登记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海事,2008(1):57.
[4]周华.保险保障船舶抵押权人利益浅析[J].世界海运,2008(1):57.
[5]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38.
[6]何建华,朱曾杰.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释义(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3-291.
[7]孟坚信.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理论创新之道路 [N].南方周末,2011-09-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