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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5日,又是一个金秋送
爽的日子,我们迎来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这次盛会又将和五年前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一样给全党和全国人民带来更加宏伟的蓝图。
回顾这五年,越来越真切感受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反腐倡廉建设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要方面。因为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是一个正义能够得以实现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清廉的社会。在这五年里,新一届党中央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不断理清和完善反腐倡廉战略思路,反腐举措频频推出,依法治腐步伐加快,民主监督力度加大,旨在预防腐败的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一大批的腐败分子被严厉惩处,一个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正在逐步形成。郑筱萸、邱晓华、刘志华、杜世成、李宝金、荆福生、王有杰、王昭耀、吴振汉、韩桂芝、王怀忠、高严、刘方仁……这些十六大以来被惩处的省部级官员,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方针,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的坚定决心。
一、反腐倡廉的思想理论体系不断确立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实践经验总结和理论、对策研究,高度重视新鲜经验的推广和理论研究新成果的运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明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要求,丰富和发展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明确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项工作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辩证关系,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止腐败,尽最大可能减少和消除因腐败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根本目的,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两手抓、两手硬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指明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立足于从体制机制制度以及思想意识等源头上消除腐败隐患和漏洞,从根本上治理和防止腐败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规律,拓展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视野,确立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着力点,为进一步深化有关预防腐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敲定了调子,打开了空间,扫清了思想认识障碍。
二、反腐倡廉的建设从党的建设转向了制度建设
十六大以前,党的建设通常是指“三大建设”,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十六大以后, “制度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反对和防止腐败已经上升到了制度的层面,已经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轨道。五年来,各项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断深化, 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了作为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根本性建设。
我们看到: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坚实步伐,探索出一条符合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一些重要的法规制度不断出台。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11月召开的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划,至2006年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新起草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制定或修订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60多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40多件,地方和部门起草1000多件。
这些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填补了重要的空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可以说,经过五年来的努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
尤其是2007年颁布实施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颁布下发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有1790人说清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多元。《规定》从八个方面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进一步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行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
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用权力决策的民主化来防止权力的滥用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把党内民主提高到党的生命的高度来认识,这在党的重要文献中还是第一次。2004年9月22日,中央颁布了中央纪委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重大举措,也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随后各地广泛推行了党内选举“票决制”,是明显扩大党内民主的有效方法和举措。“票决制”的实质意义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逐渐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内权力机关,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是制度反腐的重大举措之一。
四、建立党内巡视制度和独立的纪检制度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党的十六大以后,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03年,中央批准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请示,成立了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在几年的巡视工作中,中央巡视组掌握了大量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反映了许多重要问题和一些重大案件的线索,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对过去的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由上级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中纪委经过积极探索,正在中央有关部委分别试点、逐步推行。改革的方向是:中纪委对各部委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中纪委对派驻机构,将实行“两个不再”的政策,即:各部委的纪检组长、监察局局长不再从所在部门产生,而由中纪委直接委派;各试点单位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而受中纪委直接领导。
五、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2005年,中央纪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提高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由监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的两个条目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2003年至2006年共抓捕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583人;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合作,强化了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引渡工作力度,卢万里、余振东、袁同顺等一批外逃贪官被缉拿归案。通过国际警务合作,2006年递解回37名携款外逃嫌疑人。2006年在北京召开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为首任“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表明我国已在国际反腐败的合作舞台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2007年9月,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反腐败有了更专业化的预防操作。
六、十七大以后未来五年的展望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根治腐败这一顽症。可以预见未来五年反腐倡廉工作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继续“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中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司法机关将进一步联手;继续开展国际合作,拓展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通道;继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将适时推行,其他反腐败的相关法律还将出台,党内的反腐败相关条例将进一步细化,可以说腐败将在党纪和国法的双重打击下逐渐在我们的社会中失去空间。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回顾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为建设一个清廉的国家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我们就不能不备感鼓舞,展望十七大以后的伟大征程,我们将更加充满信心。■
编辑:曹参
爽的日子,我们迎来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这次盛会又将和五年前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一样给全党和全国人民带来更加宏伟的蓝图。
回顾这五年,越来越真切感受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反腐倡廉建设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要方面。因为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是一个正义能够得以实现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清廉的社会。在这五年里,新一届党中央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不断理清和完善反腐倡廉战略思路,反腐举措频频推出,依法治腐步伐加快,民主监督力度加大,旨在预防腐败的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一大批的腐败分子被严厉惩处,一个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正在逐步形成。郑筱萸、邱晓华、刘志华、杜世成、李宝金、荆福生、王有杰、王昭耀、吴振汉、韩桂芝、王怀忠、高严、刘方仁……这些十六大以来被惩处的省部级官员,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方针,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的坚定决心。
一、反腐倡廉的思想理论体系不断确立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实践经验总结和理论、对策研究,高度重视新鲜经验的推广和理论研究新成果的运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明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要求,丰富和发展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明确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项工作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辩证关系,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止腐败,尽最大可能减少和消除因腐败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根本目的,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两手抓、两手硬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指明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立足于从体制机制制度以及思想意识等源头上消除腐败隐患和漏洞,从根本上治理和防止腐败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规律,拓展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视野,确立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着力点,为进一步深化有关预防腐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敲定了调子,打开了空间,扫清了思想认识障碍。
二、反腐倡廉的建设从党的建设转向了制度建设
十六大以前,党的建设通常是指“三大建设”,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十六大以后, “制度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反对和防止腐败已经上升到了制度的层面,已经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轨道。五年来,各项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断深化, 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了作为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根本性建设。
我们看到: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坚实步伐,探索出一条符合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一些重要的法规制度不断出台。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11月召开的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划,至2006年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新起草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制定或修订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60多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40多件,地方和部门起草1000多件。
这些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填补了重要的空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可以说,经过五年来的努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
尤其是2007年颁布实施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颁布下发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有1790人说清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多元。《规定》从八个方面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进一步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行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
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用权力决策的民主化来防止权力的滥用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把党内民主提高到党的生命的高度来认识,这在党的重要文献中还是第一次。2004年9月22日,中央颁布了中央纪委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重大举措,也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随后各地广泛推行了党内选举“票决制”,是明显扩大党内民主的有效方法和举措。“票决制”的实质意义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逐渐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内权力机关,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是制度反腐的重大举措之一。
四、建立党内巡视制度和独立的纪检制度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党的十六大以后,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03年,中央批准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请示,成立了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在几年的巡视工作中,中央巡视组掌握了大量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反映了许多重要问题和一些重大案件的线索,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对过去的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由上级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中纪委经过积极探索,正在中央有关部委分别试点、逐步推行。改革的方向是:中纪委对各部委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中纪委对派驻机构,将实行“两个不再”的政策,即:各部委的纪检组长、监察局局长不再从所在部门产生,而由中纪委直接委派;各试点单位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而受中纪委直接领导。
五、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2005年,中央纪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提高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由监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的两个条目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2003年至2006年共抓捕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583人;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合作,强化了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引渡工作力度,卢万里、余振东、袁同顺等一批外逃贪官被缉拿归案。通过国际警务合作,2006年递解回37名携款外逃嫌疑人。2006年在北京召开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为首任“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表明我国已在国际反腐败的合作舞台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2007年9月,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反腐败有了更专业化的预防操作。
六、十七大以后未来五年的展望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根治腐败这一顽症。可以预见未来五年反腐倡廉工作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继续“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中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司法机关将进一步联手;继续开展国际合作,拓展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通道;继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将适时推行,其他反腐败的相关法律还将出台,党内的反腐败相关条例将进一步细化,可以说腐败将在党纪和国法的双重打击下逐渐在我们的社会中失去空间。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回顾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为建设一个清廉的国家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我们就不能不备感鼓舞,展望十七大以后的伟大征程,我们将更加充满信心。■
编辑: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