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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英、美两国给我们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模式,我国最近几年的相关立法构建了规制收购的法律平台,而对反收购则鲜有全面而严格的法律规制。为充分实现全流通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职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当明确规定反收购的决策权归股东会享有,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赋予目标公司董事会面临收购时一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