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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于1986年用德文发表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被认为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开山之作。什么是风险社会?面对风险社会,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我们要思考风险社会里法律应该发挥怎样的效果才能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据此,本文希望介绍一下贝克的风险社会,并置身于风险社会中来看法律的不足,在立法、行政、司上应该有哪些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