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相对于美国一直处于贸易顺差的地位,为此美国启用337条款,这非常严重的影响我国对美国机电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所以本文以机电产品为研究对象,分析美国337条款的基本特点及针对范围,阐述中国机电产品遭受调查的原因,通过对我国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的中小企业的分析,说明美国337条款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危害,提出应对337条款的措施。
关键词:337条款;机电产品;出口贸易;影响
一、337条款
(一)337条款的基本内涵
美国的“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而今已经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是由《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演化而来,其后由于经过修正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从这以后,美国的多次贸易立法不停地对这一条款进行修改和发展。对当今运行的“337条款”的结构和运转的程序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正。这个条款现在已经成为了美国主要的贸易庇护方式之一。
(二)337条款针对范围
根据美国具体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337调查的主要目标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活动和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的活动。事实上,大多数美国337调查针对侵犯专利或商标侵权,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调查,很少的行为可能涉及版权等。当然还有另外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这里面包含假冒经营、泄露贸易机密、违反反垄断法、虚假广告宣传等。当前337调查是美国进行知识产权壁垒的设立和一种作为相对来说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打击中国竞争者的方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该调查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机电行业受的影响尤为严重。
二、337条款对我国机电产业的危害
(一)削弱我国产品在美市场竞争力
我国机电产品,要想突破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就必须要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和质量,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节能环保水平,以满足美国设置的苛刻的技术贸易壁垒,这势必会增加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成本。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结构比之前有了一定的改善,我国机电产品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占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比例也在逐年提高,可是与发达的国家相比,价格优势依旧是我国获取竞争地位的主要因素。我国机电产品在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时候,就需要不断改进企业的生产,从设计成本到加工成本再到回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增加机电产品出口到美国的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
(二)中美贸易摩擦加剧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机电产品的对美国出口贸易额逐年增加,贸易顺差不断增多,同时我国机电产品又具备一定价格优势,给美国机电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但是由于中国机电产品普遍的技术水平都要低,所以产品附加值相对不是很高,而且环保的标准也要低很多,这就使得美国以技术差异和消除消费负外部性为由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设置了一系列的技术贸易壁垒,实行对本国机电企业的贸易保护,且数量不断增多,趋于苛刻,甚至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我国为了维护机电产品的对美贸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必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中美贸易摩擦增多。
(三)打击企业出口信心
自2011年美国337对我国的机电产品调查达到顶峰,由于高昂的应诉费用,多数企业望而却步,宁愿退出美国市场,也不愿应诉。美国的企业常常会采用暗度陈仓的方式对待中国企业,表面上对中国的企业很好,实际上就暗算中国的企业,例如被调查的中国LED案,该案就明确的列出了被告只有两家中国的企业,但是美国的企业向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签发普遍排除令,如果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意了,那么这一举措就意味着美国企业的申请得到了支持,所有使用LED技术的企业的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的市场,而且还要给美国企业一笔费用,这就导致我国的企业为了避免美国337的调查,宁愿不进入美国市场,这会打击中国企业出口的信心和决心。
三、我国机电产品遭受337调查的现状及原因
(一)遭受337调查的现状
机电产品是指机器以及电气设备的总称,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我们传统意义上讲的机电产品的品种有了非常大的突破。依据数据显示,在20世纪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日本是337条款的最大调查国,九十年代到2000韩国是最大的调查国,但九十年代,我国的机电产品却是美国337调查的重点。到2000以后我国成为了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的目标国,自2011起,中国接连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根据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的数据显示,我国受到的337调查年涉案的比率平均超过30%。2010年更是高达50%以上。2010年比2009年涉案數量翻了一倍,2011年涉案数依然很高,到2012年六月,在美国对我国337调查的案件共140件,其中机电产品为96件,占68.5%。
(二)遭受调查的原因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蔓延
自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非常的不景气,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以多种形式迅速蔓延,在全世界针对机电产品的打击方式屡见不鲜。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经济持续低迷,随着奥巴马的上台,为了在经济上力挽狂澜,采取了很多贸易保护措施。但这些保护措施具有隐蔽性、合理性,这使得337条款大行其道,成为美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主要手段。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对美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量的扩大,以及中美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的深化,因此美国对它本土的机电产品的保护欲望也越发的强烈,中国的机电产品的出口碰到了美国设立的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里又以337条款较为明显,给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到美国已经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2.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
根据对337 调查目标的国别(地区)分析,337调查主要针对的目标主要是经济发展快速且对美国的贸易形成威胁的国度。中国对美国持续贸易顺差,2009年,美国向中国出口178.8亿美元,中国向美国出口1465.8亿,已经是严重顺差,并且在2014年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增加到3426亿美元,所以美国的企业对中国产品的进口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再次,从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的结构上来看,中国近几年改善出口结构,美国的传统商品已经不再具备优势,高科技产品也由于中国贸易结构的改善而受到威胁,所以美国为了保护自己本土的产业不断的向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对高新技术产品发起了337调查。在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当中,其中高新技术商品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这里又以机电产品为代表,依据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占总出口额的31.2%,质优价廉的机电产品很快就占领了美国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采取337调查,将中国的上下游产品直接排除在市场之外。
3.美国企业蓄意为之
美国一些企业为了一直保持在某领域的垄断地位,蓄意打压中国的企业,美国的企业每每是在中国的企业尚未形成气候的时候,也就是没有形成出口规模的时候就向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我国企业大部分都是因为规模小而不会去应诉,要是被申诉方不去应诉,那么就直接意味着败诉,则美国企业就不战而胜,我国该企业的产品就永远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且包括该企业的上下游产品;如果我国企业应诉则意味着要付出高昂的应诉费,这笔费用足以拖垮一个企业,就算我国企业胜诉,也得不到对方任何补偿。如果我国的企业求和,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要向美国企业付一笔可观的知识产权费。正式瞅准了这点美国企业才肆无忌惮的向ITC提出337申请。
4.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我国的机电产品也在向着高、精、尖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越来越受到美国的敌视,因为这些产品正是美国目前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与美国的企业形成竞争,美国认为这样会使他们的企业和国家受到损失,最要命的是我国大部分的机电产品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这更给了美国可趁之机。目前,我国的机电产品企业大多数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我们这些企业只重视生产和营销,特别不熟悉美国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以至于我国的产品侵犯了别人已有的知识产权还浑然不知,就算我国自主创新,也没有及时对研发的技能申请专利。可远在2003年时,日本在美国的专利申请量就已经达到了4.5万件。我国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较少,大部分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当我国出口的产品与美国某项产品相似时,只要企业向ITC提起诉讼,就会遭到337调查。
四、我国应对337条款的措施
(一)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在337调查下,我国政府要善于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规则,寻求WTO争端解决的帮助。其调查的合法性一直受到非议。因为面对国外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选择337调查或者司法诉讼,而针对国内公司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则只有司法诉讼,对相同的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法律程序,使外国被诉企业处于不利位置,违反了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此外,WTO第20条规定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变相限制外国进口产品,损害正常的贸易利益。当然由于美国的国际大国地位,这一条款不可能在现阶段全面废除,但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感受到压力,在做出裁决时会更加谨慎。另外利用WTO框架下的与trips协议(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制定专门应对美国337条款的反报复措施,告诫美国不要以为制定了知识产权壁垒就可以打压中国。
(二)调整我国出口结构
对于中国贸易顺差,我们可以实施多元化出口战略,美国对华337调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保护其国内市场。中国正好可以利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之机会,将过去国内的一些传统出口产业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寻找更适合的地方生产,并出口美国,这样能有效减少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降低对美贸易顺差并缓和中美贸易摩擦。就中国而言,中国的相当部分传统产业都已经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保证和资金保证,中国的高储蓄率和巨额外汇储备是实行对外投资战略的坚强后盾,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好已有的较为成熟的生产和管理经验,走出一条间接对美商品出口的路,同时还可以利用投资国更加优越的成本和生产,来获得更丰厚的收益。
(三)关注美国企业同类产品
在我国企业打算进入美国市场时,应时刻关注美国企业同类产品,如果有相似产品,则我们的企业应积极做好产品的专利检索和产品的商标检索,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分析,出具权威证明判断企业是否侵权,避免有些美国企业蓄意告我国的企业侵权;如果我国的企业确实有侵权的可能性,那么我们的企业应做好产品的规避设计,或者企业更换专利来避免侵权,规避设计是指设计出一种不同于涉案产品的新产品,如果是涉及核心技术,那我们的企业应积极和美国企业协商,通过购买专利,或者合资、合作来获取专利的使用权,转嫁可能发生的337调查,合理的避免了美国企业的蓄意为之。
(四)加强知识产权
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知识产权之间的竞争,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应对337调查。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该鼓励企业积极的去应诉。为了更好的和美国抗衡,还要和美国得各种组织团体打好一定的关系。还要通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出台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法规,鼓励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从根本上增强技术实力。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人才培训计划、开放了知识产权的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但绝大多数人都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对我国产业转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再次,企业应该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帮助机电产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运营。并且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合作,及时判断产品是否侵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减少损失。虽然现在在应对类似337调查的知识壁垒方面,很多企业都开始体会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高技术企业应对337调查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专利布局防御及竞争能力等需要加强。具体表现在:高技术企业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不足,对外国的核心技术存在依赖性,不善于主动申请美国有关专利规避美国的337调查风险,保护我国高技术企业进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现有的法律缺乏可执行性等等。在应对337调查中,要逐层落实、积极有效地去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是当务之急。首先,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利用网络等多种传播渠道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全面提升公众尤其是高技术企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素养;其次,要大力的去培养知识产权专门的人才。人才是高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方针的主体。要从启蒙阶段就开始普及知识产权的教育计划,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素质;要定期 展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通过与海外一流的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交流学习,将先进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引入国内。
最后,从社会层面上,行业组织协会应该发挥它的协调组织能力,在政府和企业间进行沟通,协调、积聚社会力量支持应诉企业。为了防止对外贸易企业孤军深入,行业组织应积极发挥它的作用。
(五)企业加强维权
企业应加强维权意识,采用恰当战术应诉,面对打着337调查的名义而来的强敌,我国企业要时刻充分做好维权意识,事实证明,在对337调查进行抗辩的案例中成功率高达一半,一方面,企业在产品生产和出口竞争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要做到随时准备好详尽的材料,找一家业务能力很强的律师事务所并与之签订协议,聘请既熟悉业务又熟悉美国法律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程序的高素质律师,做好法庭争辩的准备。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能力有限,在面对调查的时候,无论从财力还是能力上都难以独自支撑,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实行集团联合作战。
作者简介:章曼程,江西南昌人,云南民族大学劳动经济学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337条款;机电产品;出口贸易;影响
一、337条款
(一)337条款的基本内涵
美国的“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而今已经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是由《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演化而来,其后由于经过修正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从这以后,美国的多次贸易立法不停地对这一条款进行修改和发展。对当今运行的“337条款”的结构和运转的程序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正。这个条款现在已经成为了美国主要的贸易庇护方式之一。
(二)337条款针对范围
根据美国具体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337调查的主要目标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活动和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的活动。事实上,大多数美国337调查针对侵犯专利或商标侵权,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调查,很少的行为可能涉及版权等。当然还有另外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这里面包含假冒经营、泄露贸易机密、违反反垄断法、虚假广告宣传等。当前337调查是美国进行知识产权壁垒的设立和一种作为相对来说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打击中国竞争者的方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该调查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机电行业受的影响尤为严重。
二、337条款对我国机电产业的危害
(一)削弱我国产品在美市场竞争力
我国机电产品,要想突破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就必须要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和质量,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节能环保水平,以满足美国设置的苛刻的技术贸易壁垒,这势必会增加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成本。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结构比之前有了一定的改善,我国机电产品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占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比例也在逐年提高,可是与发达的国家相比,价格优势依旧是我国获取竞争地位的主要因素。我国机电产品在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时候,就需要不断改进企业的生产,从设计成本到加工成本再到回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增加机电产品出口到美国的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
(二)中美贸易摩擦加剧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机电产品的对美国出口贸易额逐年增加,贸易顺差不断增多,同时我国机电产品又具备一定价格优势,给美国机电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但是由于中国机电产品普遍的技术水平都要低,所以产品附加值相对不是很高,而且环保的标准也要低很多,这就使得美国以技术差异和消除消费负外部性为由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设置了一系列的技术贸易壁垒,实行对本国机电企业的贸易保护,且数量不断增多,趋于苛刻,甚至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我国为了维护机电产品的对美贸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必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中美贸易摩擦增多。
(三)打击企业出口信心
自2011年美国337对我国的机电产品调查达到顶峰,由于高昂的应诉费用,多数企业望而却步,宁愿退出美国市场,也不愿应诉。美国的企业常常会采用暗度陈仓的方式对待中国企业,表面上对中国的企业很好,实际上就暗算中国的企业,例如被调查的中国LED案,该案就明确的列出了被告只有两家中国的企业,但是美国的企业向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签发普遍排除令,如果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意了,那么这一举措就意味着美国企业的申请得到了支持,所有使用LED技术的企业的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的市场,而且还要给美国企业一笔费用,这就导致我国的企业为了避免美国337的调查,宁愿不进入美国市场,这会打击中国企业出口的信心和决心。
三、我国机电产品遭受337调查的现状及原因
(一)遭受337调查的现状
机电产品是指机器以及电气设备的总称,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我们传统意义上讲的机电产品的品种有了非常大的突破。依据数据显示,在20世纪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日本是337条款的最大调查国,九十年代到2000韩国是最大的调查国,但九十年代,我国的机电产品却是美国337调查的重点。到2000以后我国成为了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的目标国,自2011起,中国接连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根据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的数据显示,我国受到的337调查年涉案的比率平均超过30%。2010年更是高达50%以上。2010年比2009年涉案數量翻了一倍,2011年涉案数依然很高,到2012年六月,在美国对我国337调查的案件共140件,其中机电产品为96件,占68.5%。
(二)遭受调查的原因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蔓延
自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非常的不景气,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以多种形式迅速蔓延,在全世界针对机电产品的打击方式屡见不鲜。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经济持续低迷,随着奥巴马的上台,为了在经济上力挽狂澜,采取了很多贸易保护措施。但这些保护措施具有隐蔽性、合理性,这使得337条款大行其道,成为美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主要手段。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对美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量的扩大,以及中美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的深化,因此美国对它本土的机电产品的保护欲望也越发的强烈,中国的机电产品的出口碰到了美国设立的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里又以337条款较为明显,给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到美国已经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2.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
根据对337 调查目标的国别(地区)分析,337调查主要针对的目标主要是经济发展快速且对美国的贸易形成威胁的国度。中国对美国持续贸易顺差,2009年,美国向中国出口178.8亿美元,中国向美国出口1465.8亿,已经是严重顺差,并且在2014年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增加到3426亿美元,所以美国的企业对中国产品的进口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再次,从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的结构上来看,中国近几年改善出口结构,美国的传统商品已经不再具备优势,高科技产品也由于中国贸易结构的改善而受到威胁,所以美国为了保护自己本土的产业不断的向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对高新技术产品发起了337调查。在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当中,其中高新技术商品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这里又以机电产品为代表,依据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占总出口额的31.2%,质优价廉的机电产品很快就占领了美国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采取337调查,将中国的上下游产品直接排除在市场之外。
3.美国企业蓄意为之
美国一些企业为了一直保持在某领域的垄断地位,蓄意打压中国的企业,美国的企业每每是在中国的企业尚未形成气候的时候,也就是没有形成出口规模的时候就向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我国企业大部分都是因为规模小而不会去应诉,要是被申诉方不去应诉,那么就直接意味着败诉,则美国企业就不战而胜,我国该企业的产品就永远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且包括该企业的上下游产品;如果我国企业应诉则意味着要付出高昂的应诉费,这笔费用足以拖垮一个企业,就算我国企业胜诉,也得不到对方任何补偿。如果我国的企业求和,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要向美国企业付一笔可观的知识产权费。正式瞅准了这点美国企业才肆无忌惮的向ITC提出337申请。
4.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我国的机电产品也在向着高、精、尖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越来越受到美国的敌视,因为这些产品正是美国目前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与美国的企业形成竞争,美国认为这样会使他们的企业和国家受到损失,最要命的是我国大部分的机电产品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这更给了美国可趁之机。目前,我国的机电产品企业大多数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我们这些企业只重视生产和营销,特别不熟悉美国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以至于我国的产品侵犯了别人已有的知识产权还浑然不知,就算我国自主创新,也没有及时对研发的技能申请专利。可远在2003年时,日本在美国的专利申请量就已经达到了4.5万件。我国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较少,大部分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当我国出口的产品与美国某项产品相似时,只要企业向ITC提起诉讼,就会遭到337调查。
四、我国应对337条款的措施
(一)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在337调查下,我国政府要善于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规则,寻求WTO争端解决的帮助。其调查的合法性一直受到非议。因为面对国外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选择337调查或者司法诉讼,而针对国内公司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则只有司法诉讼,对相同的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法律程序,使外国被诉企业处于不利位置,违反了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此外,WTO第20条规定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变相限制外国进口产品,损害正常的贸易利益。当然由于美国的国际大国地位,这一条款不可能在现阶段全面废除,但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感受到压力,在做出裁决时会更加谨慎。另外利用WTO框架下的与trips协议(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制定专门应对美国337条款的反报复措施,告诫美国不要以为制定了知识产权壁垒就可以打压中国。
(二)调整我国出口结构
对于中国贸易顺差,我们可以实施多元化出口战略,美国对华337调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保护其国内市场。中国正好可以利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之机会,将过去国内的一些传统出口产业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寻找更适合的地方生产,并出口美国,这样能有效减少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降低对美贸易顺差并缓和中美贸易摩擦。就中国而言,中国的相当部分传统产业都已经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保证和资金保证,中国的高储蓄率和巨额外汇储备是实行对外投资战略的坚强后盾,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好已有的较为成熟的生产和管理经验,走出一条间接对美商品出口的路,同时还可以利用投资国更加优越的成本和生产,来获得更丰厚的收益。
(三)关注美国企业同类产品
在我国企业打算进入美国市场时,应时刻关注美国企业同类产品,如果有相似产品,则我们的企业应积极做好产品的专利检索和产品的商标检索,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分析,出具权威证明判断企业是否侵权,避免有些美国企业蓄意告我国的企业侵权;如果我国的企业确实有侵权的可能性,那么我们的企业应做好产品的规避设计,或者企业更换专利来避免侵权,规避设计是指设计出一种不同于涉案产品的新产品,如果是涉及核心技术,那我们的企业应积极和美国企业协商,通过购买专利,或者合资、合作来获取专利的使用权,转嫁可能发生的337调查,合理的避免了美国企业的蓄意为之。
(四)加强知识产权
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知识产权之间的竞争,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应对337调查。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该鼓励企业积极的去应诉。为了更好的和美国抗衡,还要和美国得各种组织团体打好一定的关系。还要通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出台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法规,鼓励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从根本上增强技术实力。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人才培训计划、开放了知识产权的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但绝大多数人都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对我国产业转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再次,企业应该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帮助机电产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运营。并且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合作,及时判断产品是否侵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减少损失。虽然现在在应对类似337调查的知识壁垒方面,很多企业都开始体会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高技术企业应对337调查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专利布局防御及竞争能力等需要加强。具体表现在:高技术企业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不足,对外国的核心技术存在依赖性,不善于主动申请美国有关专利规避美国的337调查风险,保护我国高技术企业进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现有的法律缺乏可执行性等等。在应对337调查中,要逐层落实、积极有效地去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是当务之急。首先,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利用网络等多种传播渠道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全面提升公众尤其是高技术企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素养;其次,要大力的去培养知识产权专门的人才。人才是高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方针的主体。要从启蒙阶段就开始普及知识产权的教育计划,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素质;要定期 展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通过与海外一流的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交流学习,将先进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引入国内。
最后,从社会层面上,行业组织协会应该发挥它的协调组织能力,在政府和企业间进行沟通,协调、积聚社会力量支持应诉企业。为了防止对外贸易企业孤军深入,行业组织应积极发挥它的作用。
(五)企业加强维权
企业应加强维权意识,采用恰当战术应诉,面对打着337调查的名义而来的强敌,我国企业要时刻充分做好维权意识,事实证明,在对337调查进行抗辩的案例中成功率高达一半,一方面,企业在产品生产和出口竞争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要做到随时准备好详尽的材料,找一家业务能力很强的律师事务所并与之签订协议,聘请既熟悉业务又熟悉美国法律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程序的高素质律师,做好法庭争辩的准备。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能力有限,在面对调查的时候,无论从财力还是能力上都难以独自支撑,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实行集团联合作战。
作者简介:章曼程,江西南昌人,云南民族大学劳动经济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