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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次颁布的关于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随时举证的历史,开始了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限制制度,实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这对促进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着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但这一制度所体现的程序正义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与实现案件的实体正义发生冲突,加上《证据规定》中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存在不足和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具体的程序运作,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举证时限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要通过举证时限制度由法律直接规定,设立与完善举证时限的配套制度,扩大当事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来改善这些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