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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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程造价是合同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管理的核心问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确保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受施工工期、质量、环境、气候等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影响,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需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合同 造价 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加强实施阶段合同管理    1、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
  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因工程施工过程比较复杂,对施工过程中有分歧的东西,应以文字形式作记录。 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
  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容易引起索赔。
  3、严格现场签证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目前存在签证缺少约束甚至一张签证单的结算造价就占合同价款的37%。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4、公正地处理索赔。
  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预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合同处理索赔与反索赔以控制造价
  在我国,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中心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起步时间还不长,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还没有摆脱行政干预,特别是国内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上的履约行为还不很规范,索赔还未被多数人理解和掌握。因此削弱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使相当数量的合同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严格执行合同处理索赔以控制造价也就显得意义重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索赔与反索赔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在这里需要重点讨论一下索赔。
  1、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了的协议书,即宣告成立的法律文书。其法津效力主要表现在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法律保证该权利不受侵犯;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并积极履行该义务;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工程索赔就规定了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工期赔偿(补偿)的要求。比如: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规定业主没有提供合格的可以直接施工的现场;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影响承包商资金周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未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承担的工作,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工程的损坏;业主要求赶工改变了施工内容等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同样,如承包商没有如约递交履约保函;没有如约进行保险;由于承包商本身的责任延误工期;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等,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的要求。显然,上述索赔都是以对方违约为前提的。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索赔正是这一法律责任的具体体现。如果法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规定索赔的权利,则合同将失去其法律效力,并且难以对合同双方形成约束力,合同就难于正确履行。这种约束力就是对违约方的警戒,使双方都能考虑到违约的后果,各自严格履行合同,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
  2、索赔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签订其它经济合同一样,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其中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原则。平等互利表现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范围内所处的地位平等,均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对方以赔偿或补偿。协商一致则体现在双方可通过谈判磋商方式签订协议条款,任何一方对合同文本中的一般条件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对方提出,经双方磋商达到一致意见后,可反映在合同条款中。等价有偿则体现了承包方完成了合同义务即可获取合同约定的价款,如应发包方要求履行的合同义务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则可得到发包方额外的补偿。但是,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真正做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还十分困难,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所决定。施工单位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一席之地,不得不一再压低报价,以提高中标的机会。而多数的合同条款也主要反映了发包方的意志,承包方的磋商也只能在支节问题上换取一些发包方的让步。因此,索赔的规定,正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平衡的一种补充。有经验的发包方往往正是利用索赔与反索赔来保护自己,争取和维持自己平等而正当的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
  3、索赔是合同缺陷的补充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即使都没有违约,同样也会出现索赔事件,这是由合同本身的缺陷和不完善所造成的。在签约时,双方都难以估计或难以控制的事件一旦发生后,必然导致索赔。在合同履行中,作为其客观基础的外部因素十分复杂,因此在《FIDIIC合同条件》和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都对合同履行中的情况变更原则作了相应规定。如: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前后矛盾、遗漏和错误,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错误缺陷使承包方受到损失时,可以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再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随之带来的意外风险,以及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的如:丰富的地下水、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等不利施工条件和遇到施工图纸中未予标明的地下文物或构筑物致使承包方必须改变原订的施工方法,放慢施工进度或增大工程量而蒙受损失时,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来作补偿。显而易见,上述种种原因造成的索赔事件,都不是因合同一方违约所致,合同双方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到上述情形,如果继续承认和维护原来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仍然要求合同双方當事人按照其相互之间原有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必然会造成对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重大不公平,也就违背了签订经济合同的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所以索赔也是维护经济合同平等互利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而对发包方来说,就上述事项适当考虑承包方的利益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并严格执行,将会为发包方在处理索赔与反索赔事件中赢得主动,从而很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4、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
  如上所述,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分为3种类型:①由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引起的索赔。②因合同文件缺陷和因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③发生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方蒙受较大损失而提出补偿损失的索赔。当然这些索赔有的属于经济赔偿和补偿,有的属千工期的合理调整。总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索赔是不可避免的。索赔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正当手段。对于承包方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有理有据地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依据,有利有节的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对于发包方,首先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对方找不出索赔的理由和依据,并从合同中找出相关的反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一旦出现索赔事件,应积极收集证据,及时辩驳对方的索赔要求。通常采取的策略是以我方的索赔要求对抗对方的索赔要求,以求双方互作让步互不支付。另一方面就是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与实际情况或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计算不准等以推卸和减轻自己的索赔责任,少受和免受损失。
       总之,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措施是实现"三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加强合同管理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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