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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情况下,垄断民事损害是“所失之利益”,需要法律从技术角度对损害的计算方式、方法作出规定、限定。在计算的立足点上,应当首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其次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最后是法院酌定。在计算方法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前后对比法、相似市场法、市场占有率法等成熟作法并综合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在赔偿的倍率上,反垄断法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