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企业的法制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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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同时当前法制环境建设的相对滞后又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为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应着手营造更有利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制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76-01
  
  我国的中小企业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迅速发展。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看,中小企业已占到企业总数的99%以上,我国工业产值的60%,销售收入的57%、利税的40%、就业机会的75%、出口的60%,都是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保证竞争、繁荣市场、增加就业、稳定社会”的重要支柱力量。
  中小企业成为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重要力量,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日渐宽松、日益改善的法制环境作为必要的保障。这个法制环境有四项重要体现:首先是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法律依据。第二是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自1982年,我国第四部宪法赋予私营企业合法地位以来,宪法四次修改,最终明确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三是以宪法原则为依据,陆续制定了一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多元市场主体构建的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开始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第四是逐步形成了一批传导宪法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制度、运作体制、管理方式,直接激发和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但是,我国法制环境建设滞后仍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当前,应主要从五方面着手营造更有利于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首先,要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就是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财产权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为此,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必然要求权利配置的法治化,完善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相对完整的私有财产权条款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收用补偿条款,这是我国宪法在私有财产权问题上的首次突破。同时,加快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企业信用缺失的补位及金融体系的改革,依法保障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形成公平竞争环境的基本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时,除了市场本身的进入障碍如技术和标准、资本和规模、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必要限制外,不应受到诸如所有制、行业等身份和地域的限制,也不能因为这些差别而在取得收入和承受负担方面的条件有明显不同。比如: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企业,则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不放过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严厉性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和首要的法律措施,它要求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相应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要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第三,要依法扶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专业化协作程度低,中小企业面临人才和资金缺乏、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技术开发能力弱的困境,因此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各国通行做法。日本经济在二战后的迅速崛起,就与其制定的独具特色的330多项扶持和管理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分不开。美国《小企业法》同样也是约束美国政府采购的重要法规,要求政府将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给予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2%,从而使“扶持小企业”从空中楼阁式的理念,具体化为制度措施和切实行动。我国目前有关中小企业的全国性法规只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这种立法现状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整体重要性与个体弱势的矛盾。要加快完善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等支持体系和制度保障。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完善中小企业法规体系。
  第四,要净化行政执法环境。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机构行政干预过度,不同政府部门在职能上的冲突导致了中小企业执法主体不明确。同时,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不该作为的乱作为,存在缺位、越位现象。扶持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中梗阻”和“玻璃门”现象还很多。因此各级政府要下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和乱评比,减轻企业负担。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文明服务,文明执法,为创业者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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