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 化解深层矛盾 构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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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社会现阶段的主调是和谐的,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也日益凸显,集中体现为实际收入差距过大,形成了贫富分化。其根源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中没有完全划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在某些方面或环节上发生了“混同”。我们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本质要求,切实坚持以人为本,尽力妥善化解。
  [关键词]深层次矛盾;贫富分化;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化解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12-0027-03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突出的战略任务明确提到全党面前,绘制出一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全面发展蓝图。这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性跨越。《决定》指出:“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只有清醒地正视并妥善化解日益凸显的各种社会矛盾,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阶层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积极性,协调一致地共同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那么,究竟应怎样认识并妥善化解我国现阶段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顺利实现“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目标?本文专就此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从多种不和谐因素凸显的现实状况剖析深层矛盾
  
  用马克思主义矛盾论的观点看问题,和谐并不等于完全没有矛盾,而是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协调发展的一种相对平衡状态。经过28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黄金期”。随着经济的大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整个社会的主调是和谐的,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也日益凸显。对此不必大惊小怪,但须清醒地对待。因为,从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看,在进入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高速增长期,也往往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新世纪初的“十五”期间,我国人均GDP逐步达到了1200美元,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也是符合正常规律的。再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28年,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深层次矛盾和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逐步凸显,也是在所难免的。更何况我国现阶段所处的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各种矛盾错综交织,也不可能不受其影响而独自风平浪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更须正视矛盾,保持清醒。
  新阶段新形势下日益凸显的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有多种,主要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阶层权益差别明显、实际收入差距过大、权力腐败现象滋长、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等等。对此,可以说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进一步分析这些不和谐因素背后的深层次矛盾是什么?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利益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范畴,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正如马克思的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了在市场竞争中各得其利的新机制,这就使人们在经济大发展中所得利益普遍增长的同时,社会阶层分化,而且利益差别也日益明显;再加上市场机制不规范、不完善造成的不平等竞争,利益协调不到位,结果就使利益分配更加显失公平。由此引起的冲突等社会不稳定现象增多,群体性上访事件接连迭起。
  利益最根本的又是物质利益,所以发展中出现的最大的新矛盾又集中体现为实际收入差距过大,形成了贫富的分化。这种收入差距过大,又突出表现为城乡、工农的收入差距。差别即矛盾,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引发的矛盾必然加剧。据有关资料,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是2.47:1,到1984年因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提高,曾缩小为1.7:1;而在市场经济改革的重点转入城市后,其差别则逐渐拉大,到2005年达到3.22:1。如果再加上社会福利、实物估价等因素,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5:1或6:1。进入新世纪前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连续7年不超过5%,2000年仅增长2.1%,相当同期城镇居民年均增幅的一半。最近2年农民年收入的增幅开始回升,但仍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率。以辽宁为例:目前辽宁省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全国平均数略小,也正采取措施进一步缩小此差距,但按“十一五”规划实际能实现的收入增长率,农民为人均年增长8%,仍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年增长率约1个百分点。如此发展趋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将继续扩大。
  实际收入差距扩大,还表现在不同地区、行业以及城镇内部的居民之间。地区收入差距:2004年全国人均GDP为10561元,而人均GDP最高的上海为55307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24倍,而排名第31位的贵州省人均数只有4215元,仅为上海的7.69%。从1980年到2004年,东部地区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由50%增加到58.8%,而中、西部地区则分别由30%和20%下降为24.7%和16.8%;人均GDP的相对差距,东部与中、西部的差距分别由1980年的1.51:1和1.91:1扩大为2002年的2.1:1和2.61:1。行业收入差距:据统计,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煤、电、水等)与收入最低的行业(社会服务业)相对差距为2.17:1,到2002年,收入最高的行业(金融保险业)与收入最低的行业(农林业)相对差距则扩大到3:1。1985年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与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之比为1.25:1,到2001年此差距则扩大到1.63:1,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外收入最高与最低之比则达到约10:1。城镇内部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据中科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显示,城镇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收入差距超过8倍,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50%,而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所占比重仅为1%上下。由此,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分化现象日渐严重,城镇相对贫困居民逐年增加,2003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到了2200万人。
  正是由上述实际收入差距逐步拉大,使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甚至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这虽然不能作为分析全部问题的唯一依据,但它足以向我们警示:必须谨防由贫富差距拉大而导致社会长期动荡的“拉美化”现象,必须清醒正视我国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凸显的深层次矛盾——利益分配不公,造成实际收入差距逐步拉大乃至过大,引起社会贫富分化。这已充分显示出潜在的两极分化危险,这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明显相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破解的最大难题。
  
  二、从两种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认识深层矛盾根源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总体经济实力已位居世界前列,是前所未有、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这种伟大成就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按照理论的设计,我们走的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路,就是要遵循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冲破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又要尽快完成本应由“历史中的资产阶级时期负有为新世界创造物质基础的使命”,从而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践证明,在这条开拓创新的道路上,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已经做到了。现在需要认真研究的是,为什么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不和谐——实际收入差距扩大引起贫富分化的现象呢?其原因何在?
  这里,我想从两种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上探析其根源。按照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个基本矛盾运动的原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方式又决定分配方式。在现代世界上,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高效经济,目前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在市场经济中强盛起来的。我们党已经研究清楚,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是社会化生产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所以,现代世界上正在发展着一种与传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种市场经济在运用市场机制、遵循价值规律发展社会化生产力上是相同的,但在基本的社会制度、发展方向和目的上又是有根本区别的。世界发展史已证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追求高额的资本利润,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形成根本对立的两大阶级,其根源就在于“资本中心主义”的生产方式,即资本支配劳动,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从理论上讲,我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根本改变这种“占有财富者不劳动,劳动者不享有财富”的社会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生产方式,构建“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即广大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既竞争又联合中共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共同享有发展成果,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按照这样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设计,是本不该出现实际收入差距逐步扩大、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等现象的。
  但实际的发展进程并不完全符合理论设计的预想,这只证明社会实践的复杂性、艰巨性,开拓创新不可能一帆风顺。回头总结分析所出现的偏差,根子恐怕还是出在,实际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完全划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在某些方面或环节上发生了“混同”,或者说,还没有完全打破“资本中心主义”的生产方式。因为导致贫富悬殊甚至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分配不公,而最大的分配不公是“资本中心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资本支配劳动并无偿占有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认真检查和分析,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中,有没有这样的情况呢?应当实事求是地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而且有逐步严重的趋势,应下大力予以根本扭转。
  深入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
  一是所有制改革上。由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到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改革大方向是完全正确的,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备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但在深化改革的实际进程中却出现了某些偏差。最主要的偏差是过于偏重资本运作,而没有突出以人为本,搞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即尽可能地让广大劳动者都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向劳动支配资本的发展目标推进。在某些国有企业的改制中操作不规范,使相当一部分公有资产不正当地转入个人手中,同时使相当多数的国企职工下岗失业。其结果,一方面少数人成为暴富的企业主,而另一方面却是大批职工成为除劳动力外别无所有的“无产者”。广大农民和城镇下岗职工为什么成为实际收入最低的贫困群体?归根结底就是因为他们既不直接掌握生产资料,也很难享受到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同等“国民待遇”。
  二是分配制度上。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按劳分配”改革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允许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但在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却出现了明显的分配不公。其原因有多方面,但根本的一条就是没有切实坚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一方面,把按劳分配等同于“按工资分配”,而工资却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并不包含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享;另一方面,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后,资本成了“贡献最大”、获取剩余价值(利润)最多的主体,而知识、技术等其他要素该分享的并未完全落实,劳动这个原本的分配主体更是被挤到“偏座”上去了,被边缘化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混同了,甚至大有过之了。现在,一个企业职工凭劳动挣工资,一年一般只能获得1-2万元,而拥有资本的企业主一年却能获利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上千万。这岂不是天地之差了?据有关资料,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收入在社会总收入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而我国的此比重还不到30%。可见,我国目前的劳动收入太低了!劳动力太廉价了!这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劳动者是主人”反差太大了!
  三是权力腐败上。此条不必多说,因为权力腐败在造成实际收入差距过大中所起的作用之大已经太明显了。权力腐败不仅为资本拥有者暴富大开特殊的方便之门,而且使自己实际上成为以权力为资本贪占社会财富的剥削者。这不仅完全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基本规律,更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党的“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权力腐败不除,势必跌入资本主义两极分化的陷阱!
  
  三、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探索深层矛盾的化解
  
  从上述分析已看得很清楚,新世纪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化解的深层次矛盾是利益分配不公,造成实际收入差距过大,而其根源又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投资分配”近乎混同,资本收入过高,劳动收入太低。对此我们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本质要求,探索化解之策。
  构建“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本质在执政为民,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说,要充分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的主人,紧紧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求发展,并让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针对现阶段凸显的深层次矛盾,当前最主要、最紧迫的应采取四大举措:
  其一,尽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让广大劳动人民群众都有事做,有饭吃,能安居乐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虽然在转轨期难以避免,但明显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相矛盾,是突出的不和谐。要下大力尽快破解这一难题,尤其要千方百计解决“零就业家庭”问题,尽可能实现充分就业。为此,一要搞活劳动力市场,并组织好就业技术培训及其中介服务;二要以优惠的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发展灵活多样的个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中小型实业公司;三要优化产业结构,从实际出发,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目前发展滞后、亟待加快发展的社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按照市场机制,市场主体往往竞相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但用工少的产业,所以那些用工量大、收益率却低的公益性事业产业,必须主要靠政府去办。政府应当认清这一特点和责任,下大力办好这样的公益性事业和产业。
  其二,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公益性的事业,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和社会稳定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安民兴业工程。进入新世纪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一“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将其摆在了突出的战略地位,曾在深化改革进程中设立过“社会保障年”,还在辽宁省进行过省级试点,辽宁省委、省政府曾作为“一号工程”来抓,现在其成功经验已在全国逐步推广。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覆盖面不广,标准偏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最低保障线近年才提高到200多元,大约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维持一日三餐的饱饭都很紧张,有病医疗、子女上学就更为困难。而广大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甚至连这样的社会保障也很难享受到。贫困群体在扩大,基本生活无保障,这正是最主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政府要在下大力扩大就业再就业的同时,还要下大力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点主要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筹集更多的社会保障基金,尽可能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障标准,使广大城乡居民都能摆脱后顾之忧,安居乐业。
  其三,尽可能提高劳动收入。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又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那么,劳动收入就应当在社会的收入分配中占有“主体性”的较大比重,至少也不应低于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这一比重。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体现劳动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根本改变“资本中心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资本支配劳动、剥削劳动,逐步转为劳动支配资本,实现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最终达到社会主义的理想目标——共同富裕,奔向最高层次的社会和谐——每个人都“自由而全面发展”,人人尽其力、得其所、获其利、享其乐。为此,当前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正确理解“按劳分配”,切实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要让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即在此补偿之外还应分享其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形成的利润,而决不能让资本挤占劳动应得的份额,更不能像资本主义那样让资本无偿占有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我们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在尽力让劳动、知识、技术、资本和管理等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把“共同建设”的“蛋糕”尽可能做大的同时,要在“共同享有”的收入分配中尽可能突出“劳动”(当然包括高知识、高技术的劳动)的主体地位,多切给一些“蛋糕”。只有这样,广大劳动者才可能在基本生活之外有所富余,逐步积累起“重建个人所有制”所必要的财产,才能在多元化投资主体的现代股份制中持有一定的股份,从而筑牢参与民主管理、实现劳动支配资本的物质基础,进而逐步形成自由自主劳动的联合,最终建设起每个人都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
  其四,尽力加大社会再分配的调节力度。针对日益凸显的利益分配不公问题,在收入分配上应更加注重公平。这既要在初次分配上根本扭转重资本、轻劳动的倾向,尽可能提高劳动的收入分配比重,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又要在社会收入再分配上加大调节力度,尽力缩小实际收入差距。这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的社会福利国家都是普遍注重采取的措施。主要办法是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越高征税越多,再将征缴的大量税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转移支付给需要扶助的贫困地区和群体。我们是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走的是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奔向共同富裕之路,就更应当注重运用这样的调节手段,实现利益分配的更加公平。当然,这决不是要回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去,而是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竞优壮强、提高效率、加快发展的基础上,适当拉开差距,而避免两极分化,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制度已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构建“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还应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和征收的累进率,并完善征收法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严格家庭财产特别是党政高官家庭财产的申报制度,尽力防止和严厉惩治权力腐败。用这些办法和制度尽力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使社会阶层结构形成稳定的“橄榄型”。要把更多的社会财富用于惠及全体人民的社会福利事业,特别是更多地用于救助社会贫困群体,让他们更切实地感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促进他们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更高的智慧和劳动积极性阔步奔向共同富裕。
  综上,概括地说,坚持以人为本,彻底打破“资本中心主义”,切实做到尊重劳动、知识、技术和人才,我们就一定能妥善化解利益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共同建设、共同享有”,胜利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责任编辑 姚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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