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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自身具有自发性、灵活性,而外部又缺少法律的制约,我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层出不穷,呈现出涉诉主体人数多、关系复杂,借款金额高、追逐高额贷款利息、非法借贷、借款人出庭率低、证据材料简单、案件久拖不决等等特点,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法院审理案件困难等情形,为了维护民间借贷市场良性的运转,有必要将民间借贷合同规范化,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规范化;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28;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07-03
作者简介:孙长江(1964-),男,辽宁海城人,高级律师,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法;张薇(1972-),女,辽宁本溪人,中级律师,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法、民商法;肖冬梅(1968-),女,山东汶上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心理学、犯罪心理学;董菁(1964-),女,辽宁盖州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长,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急速推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我国城乡居民也积累了大量财富,为民间借贷储备了充足的资金。与此同时,各银行为了防范贷款的风险,降低呆账、坏账、死账的发生率,导致部分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或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获取贷款。当部分个人或者企业资金有闲置,同时又有资金周转困难的个人或企业,就促成了民间借贷的发生、发展及繁荣。在这种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民间借贷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出借人甘愿冒险或忽视资金安全的风险。但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致使资金到期不还或无法偿还,由此而引发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也逐年增长,成为威胁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隐患。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并非要式合同,这种非要式合同造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井喷式发生,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通过将民间借贷合同规范化来约束和保障民间融资的交易安全。
一、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较正规的金融借贷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形式灵活。这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合同订立阶段比较便捷,但在合同履行阶段及解决合同纠纷时,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逐年增加的原因。我国民间借贷领域一直都存在着合同范本不统一,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晰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借款凭据五花八门
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收条,甚至是口头协议,等等。其中,借条和欠条不能充分证明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可以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虽然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一种证据,但借款关系存在的基础及债权债务是否完全履行,以何种方式履行,在诉讼中达不到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出借人会因此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因此,比较简单的借款借据或者口头协议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隐藏着风险。
(二)条款及内容约定不明
一是借款利率方面的问题。如有的合同没有利率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的,即便出借人请求,人民法院亦会按照无息处理。因此,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及利息。二是借款期限的问题。由于大量的民间借贷基于熟人关系而产生,出借人有时出于情感因素考虑,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期限,事后借款人却因没有约定期限或以无力偿还为借口拖欠不还而产生纠纷,继而发生争议。三是借款用途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用途或者仅为口头约定,若借款人不按照正当的用途去使用,则出借人的债权的实现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四是款项出借方式的问题。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款项以现金还是转账方式出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时,如出借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给借款人,仅凭收条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则有可能面临被法院认定为虚拟债务,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违约责任不明确
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对合同双方主体履约的保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应当清晰、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便于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使用的借款合同则大多没有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间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因没有约定而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时,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方只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对该实际损失当事人还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许多判例表明,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违约方带来的损失,而在诉讼中难以胜诉。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四)合同印章类型不统一
在民间借贷中的民商交叉借贷中,企业在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时,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安全。但目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合同双方或不了解印章的使用或故意规避,致使使用的合同印章类型不一致,有的是财务专用章,有的是合同专用章,有的是单位公章。因此,有必要在合同范本中明确标明印章类型。
二、民间借款合同规范化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行为的乱象丛生,致使愈来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徒生枝节,使各方当事人陷入无端的纠葛之中,增加了交易成本。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对借款合同进行规范尤为必要。
(一)规范的合同显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安全
一直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统一的文本,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大多比较随意且简单,为日后的诉讼纠纷埋下了隐患。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民间借款合同文本,能够在某种程度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如果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意味着选择了文本当中的条款来约束自身的行为,且以合同约定的条款来要求对方按约履行。此外,统一的民间借款合同文本,既可在保证公平交易的同时,又可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出借人处于主导地位,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合同时,往往制定倾向于己方的合同条款,例如,违约条款、权利义务条款,免责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将合同的风险及责任强加或隐性地附加给借款人,使得借款人不得不接受或者根本不知道此条款的存在,甚至即便知晓,但由于借款人并不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而使自己置身于法律风险中。而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则避免提供民间借款合同一方约定“霸王条款”,确保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条款的公平及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风险。 (二)规范的合同便于法官明察秋毫,做到定纷止争
民间借贷的主体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一般表现为熟人关系,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只要一张约定比较简单的借条,在此情况下,发生纠纷时很难保护守约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借款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院据此判断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借款期限不明等情况,如果发生纠纷,借款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且无法证明己方的主张,这对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无疑增加了难度。因此,使用统一、规范的借款合同文本,以明确规范的用语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比较容易地举证,从而避免合同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而达到讯速、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规范的合同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
虽然民间借贷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但民间借贷市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中小企业及急需资金周转的自然人,民间借贷市场为其提供经营、改善经营现状的资金。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能够明确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无纠纷即无诉讼,从而降低诉讼率,避免当事人因借款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诉讼成本,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诉累。
(四)规范的合同提升当事人法律素养,遵守交易规则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期,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也比较少,而制定统一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将《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且全面的约定在合同范本中,对于即将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只需认真审核合同中的内容,无需考虑合同中是否有欺诈条款或者倾向性条款,同时,双方亦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双方均认可的权利义务。因此,一份条款齐全、内容完备、合理合法的借款合同,不仅可以清晰明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宣传借款合同法律知识,使《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使用借款合同文本前不断熟悉合同文本内容,进而增强法律意识,让法律不再束之高阁,成为普通民众维护权利的有效工具。
(五)规范的合同维护民间借贷秩序,防范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既包括自然人、企业,亦包括非银行金融企业,成为民间、新闻媒体、政府普遍关注的对象。现阶段,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跑路”现象,造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这不仅影响当地小微企业的正常发展,更影响着中国经济这张大网下的民间借贷。因此,通过司法解释或制定颁行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件下,都拥有放贷借贷的权利,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间借款合同规范化的范本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确保民间借贷市场良性运转,制定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民间借贷合同范本(简易版)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若为自然人则为身份证,若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号码)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若为自然人则为身份证,若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号码)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月,自**起至**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人出具收到出借款项的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利息
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年)利率为(大写)****,(小写)**%。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甲方采取下列第*方式将借款提供给乙方:
1.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分**次]将出借款项划入下列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
2.甲方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一次性/分**次]将出借款项直接交付给乙方。
3.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借据。
第六条:借款的偿还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方式归还借款:
1.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借款本金×占用天数。
3.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4.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
5.还款日(结息日):甲方放款的前一日为每月利息结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的,应另行向乙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刘慧兰.借款合同的规范化[J].金融知识,1994.
[3]吴毅平.格式借款合同与贷款法律风险防范[J].华南金融研究,2002(3).
[4]彭陆军.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及对策思考[J].企业经济,2005(7).
[5]陈澄,漆多俊.试论我国民间借贷[J].法制与社会,2008(29).
[6]孔萍萍.探讨民间借贷市场发展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0(7).
[7]陈联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纵横,2011(3).
[8]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言,2011(17).
[9]方剑锋.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与法律思考[J].山西法制报,2012(5).
[10]周莹.民间借贷合同疑难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11]钧胤.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研究[D].河南大学,2013.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规范化;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28;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07-03
作者简介:孙长江(1964-),男,辽宁海城人,高级律师,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法;张薇(1972-),女,辽宁本溪人,中级律师,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法、民商法;肖冬梅(1968-),女,山东汶上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心理学、犯罪心理学;董菁(1964-),女,辽宁盖州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长,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急速推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我国城乡居民也积累了大量财富,为民间借贷储备了充足的资金。与此同时,各银行为了防范贷款的风险,降低呆账、坏账、死账的发生率,导致部分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或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获取贷款。当部分个人或者企业资金有闲置,同时又有资金周转困难的个人或企业,就促成了民间借贷的发生、发展及繁荣。在这种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民间借贷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出借人甘愿冒险或忽视资金安全的风险。但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致使资金到期不还或无法偿还,由此而引发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也逐年增长,成为威胁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隐患。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并非要式合同,这种非要式合同造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井喷式发生,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通过将民间借贷合同规范化来约束和保障民间融资的交易安全。
一、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较正规的金融借贷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形式灵活。这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合同订立阶段比较便捷,但在合同履行阶段及解决合同纠纷时,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逐年增加的原因。我国民间借贷领域一直都存在着合同范本不统一,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晰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借款凭据五花八门
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收条,甚至是口头协议,等等。其中,借条和欠条不能充分证明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可以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虽然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一种证据,但借款关系存在的基础及债权债务是否完全履行,以何种方式履行,在诉讼中达不到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出借人会因此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因此,比较简单的借款借据或者口头协议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隐藏着风险。
(二)条款及内容约定不明
一是借款利率方面的问题。如有的合同没有利率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的,即便出借人请求,人民法院亦会按照无息处理。因此,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及利息。二是借款期限的问题。由于大量的民间借贷基于熟人关系而产生,出借人有时出于情感因素考虑,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期限,事后借款人却因没有约定期限或以无力偿还为借口拖欠不还而产生纠纷,继而发生争议。三是借款用途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用途或者仅为口头约定,若借款人不按照正当的用途去使用,则出借人的债权的实现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四是款项出借方式的问题。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款项以现金还是转账方式出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时,如出借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给借款人,仅凭收条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则有可能面临被法院认定为虚拟债务,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违约责任不明确
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对合同双方主体履约的保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应当清晰、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便于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使用的借款合同则大多没有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间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因没有约定而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时,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方只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对该实际损失当事人还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许多判例表明,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违约方带来的损失,而在诉讼中难以胜诉。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四)合同印章类型不统一
在民间借贷中的民商交叉借贷中,企业在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时,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安全。但目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合同双方或不了解印章的使用或故意规避,致使使用的合同印章类型不一致,有的是财务专用章,有的是合同专用章,有的是单位公章。因此,有必要在合同范本中明确标明印章类型。
二、民间借款合同规范化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行为的乱象丛生,致使愈来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徒生枝节,使各方当事人陷入无端的纠葛之中,增加了交易成本。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对借款合同进行规范尤为必要。
(一)规范的合同显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安全
一直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统一的文本,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大多比较随意且简单,为日后的诉讼纠纷埋下了隐患。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民间借款合同文本,能够在某种程度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如果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意味着选择了文本当中的条款来约束自身的行为,且以合同约定的条款来要求对方按约履行。此外,统一的民间借款合同文本,既可在保证公平交易的同时,又可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出借人处于主导地位,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合同时,往往制定倾向于己方的合同条款,例如,违约条款、权利义务条款,免责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将合同的风险及责任强加或隐性地附加给借款人,使得借款人不得不接受或者根本不知道此条款的存在,甚至即便知晓,但由于借款人并不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而使自己置身于法律风险中。而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则避免提供民间借款合同一方约定“霸王条款”,确保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条款的公平及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风险。 (二)规范的合同便于法官明察秋毫,做到定纷止争
民间借贷的主体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一般表现为熟人关系,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只要一张约定比较简单的借条,在此情况下,发生纠纷时很难保护守约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借款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院据此判断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借款期限不明等情况,如果发生纠纷,借款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且无法证明己方的主张,这对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无疑增加了难度。因此,使用统一、规范的借款合同文本,以明确规范的用语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比较容易地举证,从而避免合同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而达到讯速、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规范的合同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
虽然民间借贷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但民间借贷市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中小企业及急需资金周转的自然人,民间借贷市场为其提供经营、改善经营现状的资金。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能够明确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无纠纷即无诉讼,从而降低诉讼率,避免当事人因借款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诉讼成本,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诉累。
(四)规范的合同提升当事人法律素养,遵守交易规则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期,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也比较少,而制定统一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将《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且全面的约定在合同范本中,对于即将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只需认真审核合同中的内容,无需考虑合同中是否有欺诈条款或者倾向性条款,同时,双方亦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双方均认可的权利义务。因此,一份条款齐全、内容完备、合理合法的借款合同,不仅可以清晰明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宣传借款合同法律知识,使《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使用借款合同文本前不断熟悉合同文本内容,进而增强法律意识,让法律不再束之高阁,成为普通民众维护权利的有效工具。
(五)规范的合同维护民间借贷秩序,防范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既包括自然人、企业,亦包括非银行金融企业,成为民间、新闻媒体、政府普遍关注的对象。现阶段,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跑路”现象,造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这不仅影响当地小微企业的正常发展,更影响着中国经济这张大网下的民间借贷。因此,通过司法解释或制定颁行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件下,都拥有放贷借贷的权利,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间借款合同规范化的范本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确保民间借贷市场良性运转,制定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民间借贷合同范本(简易版)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若为自然人则为身份证,若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号码)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若为自然人则为身份证,若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号码)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月,自**起至**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人出具收到出借款项的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利息
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年)利率为(大写)****,(小写)**%。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甲方采取下列第*方式将借款提供给乙方:
1.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分**次]将出借款项划入下列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
2.甲方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一次性/分**次]将出借款项直接交付给乙方。
3.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借据。
第六条:借款的偿还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方式归还借款:
1.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借款本金×占用天数。
3.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4.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
5.还款日(结息日):甲方放款的前一日为每月利息结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的,应另行向乙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刘慧兰.借款合同的规范化[J].金融知识,1994.
[3]吴毅平.格式借款合同与贷款法律风险防范[J].华南金融研究,2002(3).
[4]彭陆军.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及对策思考[J].企业经济,2005(7).
[5]陈澄,漆多俊.试论我国民间借贷[J].法制与社会,2008(29).
[6]孔萍萍.探讨民间借贷市场发展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0(7).
[7]陈联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纵横,2011(3).
[8]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言,2011(17).
[9]方剑锋.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与法律思考[J].山西法制报,2012(5).
[10]周莹.民间借贷合同疑难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11]钧胤.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研究[D].河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