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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部分轻罪刑事和解程序,使刑事和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有关刑事和解的争议从未停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质疑是刑事和解系“花钱买刑”,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和刑罚的稳定性,同时造成了一种不公平。在刑事和解入法之前,各地已经开始以各种形式探索刑事和解制度,“检调对接”就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尝试。本文将以某市人民检察院过去三年检调对接的案件数据分析,探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释疑“花钱买刑”,并分析相关法理、实践问题,同时列举案例更直观的反映司法实践中这类问题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 刑事和解 赔偿 量刑
作者简介:杨娟,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07
一、检调对接案件实证分析
实践中检调对接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范围小
检调对接案件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过失犯罪(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及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主要是轻伤害及过失致人重伤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和解范围有所扩大,但依然限定在轻罪范围内 。
(二)多数案件从宽处理
在检调对接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及判处缓刑的占比分别为29.2%及57.7%,合计86.9%,多数案件得到从宽处理。这类案件受案范围本身就限定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说即使没有检调对接(或刑事和解)这类案件也属轻罪范畴,很可能从宽处理。
(三)案件调解成功是处理的主要参考,但并非绝对
在调解成功的189件案件中,有182件做了从宽处理,包括不起诉和缓刑,占比96.3%,可以说是否调解成功是处理的重要参考。同时,调解成功的案件中有7件被判处实刑,调解不成功的28件案件中依然有20件被判处缓刑,因此是否调解成功并不是刑罚的决定性因素。 “花钱买刑”的说法是不准确、不严谨的。
二、“花钱买刑”错觉的释疑
为什么刑事和解会给人一种“花钱买刑”的错觉呢?这与刑事和解案件自身的特点等因素有关。
(一)刑事和解案件本身就是轻罪案件,判处缓刑可能性高
能够纳入到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具有严格的条件,首要的条件就是轻微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尽管刑法是一部惩罚性的法律,但对于重罪和轻罪适用不同的刑事政策,一般而言由于轻罪社会危害性小,犯罪人改造可能性大,对轻罪的处理原则是重教育轻惩罚。即使没有刑事和解程序,这些轻罪案件犯罪人如果能够悔罪,再犯可能性小,多会从宽处理,适用缓刑也是普遍现象。而这些轻罪纳入到刑事和解程序后,因双方和解率提高,矛盾化解,从宽处理就更为普遍,所以给人一种刑事和解案件普遍从宽处理的印象。但这种情况并不是“花钱买刑”造成的,而是刑事法客观规律决定的。
(二)和解为是否从宽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包括其他因素
刑事和解是对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理的重要参考,但并非绝对,还包括其他多个方面的否定条件,仅列举有代表性的三点:
1.行为人是否被判处过刑罚。如果行为人之前有过犯罪行为,即使本次犯罪达成刑事和解,因为有较强的社会危险性,也不能适用缓刑。如姜某轻伤害一案,姜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请求从宽处理,但姜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故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也未对姜某适用缓刑。
2.行为人有无恶劣情节。如朱某无证驾驶致人重伤的交通肇事案,因朱某具有无证驾驶的恶劣情节,故不适用缓刑。其他交通肇事恶劣情节包括酒驾、逃逸、严重超速、超载等。
3.认罪态度差。即使支付了赔偿款,但认罪态度较差,也不适用缓刑。如谢某交通肇事案,谢某百般抵赖,企图逃避刑罚,被判处实刑。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到,“花钱”不一定能获得从宽处理,重要的是符合不起诉、缓刑条件。
(三)赔偿被害方损失,怎能称之为“买”
中国古代存在赎刑的情况。如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汉武帝时纳钱五十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到武帝中后期,随着国家财政开支的急剧增长,赎金数额猛涨。《武帝纪》太始二年,募死罪人赎钱五十万减死。然是皆偶一行之,不为永制。《汉书.功臣表》“天汉四年初九月,令死罪人赎五十万,减死一等”。明帝隋唐以后,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的具体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非常严密的具体制度,哪些情况适用赎刑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制度才是正宗的“花钱买刑”,犯罪人把钱给国家以求减免刑罚。而刑事和解程序中,犯罪人支付的是赔偿款,对象是被害方,这笔钱本就应当支付,只是法律、刑事政策鼓励积极支付。公安司法机关不收犯罪人的钱款,并不是犯罪人向国家交钱获得轻判,与中国古代的“赎刑”具有本质的差别,根本不能称之为“花钱买刑”。
三、和解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认为和解影响量刑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和刑罚的稳定性的观点机械的理解了法律,未掌握法理深层次逻辑。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上看,和解都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当然不应存在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 刑事和解 赔偿 量刑
作者简介:杨娟,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07
一、检调对接案件实证分析
实践中检调对接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范围小
检调对接案件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过失犯罪(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及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主要是轻伤害及过失致人重伤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和解范围有所扩大,但依然限定在轻罪范围内 。
(二)多数案件从宽处理
在检调对接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及判处缓刑的占比分别为29.2%及57.7%,合计86.9%,多数案件得到从宽处理。这类案件受案范围本身就限定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说即使没有检调对接(或刑事和解)这类案件也属轻罪范畴,很可能从宽处理。
(三)案件调解成功是处理的主要参考,但并非绝对
在调解成功的189件案件中,有182件做了从宽处理,包括不起诉和缓刑,占比96.3%,可以说是否调解成功是处理的重要参考。同时,调解成功的案件中有7件被判处实刑,调解不成功的28件案件中依然有20件被判处缓刑,因此是否调解成功并不是刑罚的决定性因素。 “花钱买刑”的说法是不准确、不严谨的。
二、“花钱买刑”错觉的释疑
为什么刑事和解会给人一种“花钱买刑”的错觉呢?这与刑事和解案件自身的特点等因素有关。
(一)刑事和解案件本身就是轻罪案件,判处缓刑可能性高
能够纳入到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具有严格的条件,首要的条件就是轻微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尽管刑法是一部惩罚性的法律,但对于重罪和轻罪适用不同的刑事政策,一般而言由于轻罪社会危害性小,犯罪人改造可能性大,对轻罪的处理原则是重教育轻惩罚。即使没有刑事和解程序,这些轻罪案件犯罪人如果能够悔罪,再犯可能性小,多会从宽处理,适用缓刑也是普遍现象。而这些轻罪纳入到刑事和解程序后,因双方和解率提高,矛盾化解,从宽处理就更为普遍,所以给人一种刑事和解案件普遍从宽处理的印象。但这种情况并不是“花钱买刑”造成的,而是刑事法客观规律决定的。
(二)和解为是否从宽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包括其他因素
刑事和解是对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理的重要参考,但并非绝对,还包括其他多个方面的否定条件,仅列举有代表性的三点:
1.行为人是否被判处过刑罚。如果行为人之前有过犯罪行为,即使本次犯罪达成刑事和解,因为有较强的社会危险性,也不能适用缓刑。如姜某轻伤害一案,姜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请求从宽处理,但姜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故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也未对姜某适用缓刑。
2.行为人有无恶劣情节。如朱某无证驾驶致人重伤的交通肇事案,因朱某具有无证驾驶的恶劣情节,故不适用缓刑。其他交通肇事恶劣情节包括酒驾、逃逸、严重超速、超载等。
3.认罪态度差。即使支付了赔偿款,但认罪态度较差,也不适用缓刑。如谢某交通肇事案,谢某百般抵赖,企图逃避刑罚,被判处实刑。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到,“花钱”不一定能获得从宽处理,重要的是符合不起诉、缓刑条件。
(三)赔偿被害方损失,怎能称之为“买”
中国古代存在赎刑的情况。如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汉武帝时纳钱五十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到武帝中后期,随着国家财政开支的急剧增长,赎金数额猛涨。《武帝纪》太始二年,募死罪人赎钱五十万减死。然是皆偶一行之,不为永制。《汉书.功臣表》“天汉四年初九月,令死罪人赎五十万,减死一等”。明帝隋唐以后,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的具体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非常严密的具体制度,哪些情况适用赎刑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制度才是正宗的“花钱买刑”,犯罪人把钱给国家以求减免刑罚。而刑事和解程序中,犯罪人支付的是赔偿款,对象是被害方,这笔钱本就应当支付,只是法律、刑事政策鼓励积极支付。公安司法机关不收犯罪人的钱款,并不是犯罪人向国家交钱获得轻判,与中国古代的“赎刑”具有本质的差别,根本不能称之为“花钱买刑”。
三、和解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认为和解影响量刑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和刑罚的稳定性的观点机械的理解了法律,未掌握法理深层次逻辑。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上看,和解都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当然不应存在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