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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问题,总是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每到年底,很多工厂的工人都要回家过年,最难过的无疑是老板们。本来就被人力成本压得喘不过气来,工厂如果再停工,企业经营就成了问题。此时,廉价的童工就成了应对“用工荒”的对策。
事实上,现阶段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并非偶然,早在几年前一些小微企业就因为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非法使用童工。经调查发现,这类童工问题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并呈现出封闭化、分散化等隐蔽特征,屡禁不绝。
近日,深圳一电子厂雇佣数十名童工的新闻跃上媒体头条。30余名来自四川凉山州的彝族小女孩被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聘用。随后,经警方解救,孩子们陆续返乡。然而,当这些女童见到警察时却非常害怕,有的还在大街上奔跑,生怕被警察所“解救”,原因是家里太穷,不如在外打工。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16周岁以下的人员,也就是童工。16周岁以下,有的可能是13、14岁,甚至更小的年龄就在工厂里面做工,这是典型的童工。为什么这么小年龄就要外出务工呢?归根结底,大部分童工都是因为家庭贫困而选择辍学打工,父母在生活所迫之下也愿意让未成年子女外出求生。也就是说,童工问题的产生在某种情况下,是用人单位与童工本人及其监护人的双方意愿。
从法理上看,雇用童工是违法的,是违背人权的。然而,为什么会有人冒违反法律的风险招录童工,还可以逍遥自在?因为,使用童工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可见,招收童工虽属违法,但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童工既可以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又能够降低人力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即使被发现非法使用童工,最多也就是罚点款,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损失。
那么,禁止童工是否就能既解救了童工,又警告了用人单位呢?

有人认为,禁止童工不会让穷孩子的境遇变好,只可能变糟。在餐饮、手工制造、服务行业、部分流水作业等行业,很多企业摄于法令不敢招募童工,儿童只能被挤压到更黑暗繁重的行业和“岗位”。
孩子进厂打工貌似互利互赢:工厂不再为缺工而发愁,这些“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小小年纪就可以为家庭创收。也许,在许多人眼里匪夷所思难以承受的不堪,在那些家庭贫困者眼里却极为平常。童工们,能否跨过他们面前的贫穷关,根源于我们的保障制度。他们和所有人一样,渴望过上平等、自由富足的生活,他们理应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他们的苦难需要制度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扶助。
每一起非法使用童工案件被曝光后,孩子们都会被解救回到父母身边。但是,这些孩子回乡如何安置?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政策是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谁来关注他们的心灵?他们会面对什么样的生活?被遗失的校园时光又该如何拾起?社会应该如何看待童工现象?仅仅限制用人单位招收童工能否一劳永逸?解决童工现象的根本是什么?
以下是本刊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北京市著名律师武绍智的观点。
孩子是民族的未来,让每一个孩子健康正常地成长,应该是每一个人的责任。然而在我国,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痼疾,由来已久。其原因,有历史对于童工意识的遗毒,也有现在社会对于童工现象的忽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明令禁止企业使用童工,但是媒体对非法使用童工的报道却不时出现,可见,法律的高压线,并不是能完全阻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尚方宝剑。
童工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其问题瓶颈在哪里?
最大的因素来自于贫穷和愚昧。越来越多的农村孩子,因为当地家庭贫困或者条件恶劣,不断涌入城市,组成童工大军。
其次,因为童工廉价。由于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一般都使用较低的报酬雇佣童工,童工年小无知,自然就成为了非法企业降低成本的工具。
还有就是法律执行力的问题。使用童工低成本、高回报,使得一些企业铤而走险。现实中,以纺织、服装、制鞋、矿山、制造、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大量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企业,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使用童工现象非常普遍。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方式有三种。
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将给予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处罚。若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济赔偿: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刑事责任:对拐骗、强迫童工劳动,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违法成本低也是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那么如何更好地遏制童工现象,以及安置好回乡的孩子们呢?
童工现象,不论对于孩子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都是一种巨大的伤害,要阻止童工现象的发生,首要因素就是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让孩子们享受正常美好的童年。扶贫工作,需要国家政策支持,要将对童工现象的关注提升到国家的高度。
首先,要提高法律执行力,加大对于非法使用童工企业的处罚力度。违法成本低是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要遏制童工现象,首要的就是“重典治国”。
其次,国家制度要加强对于孩子的保护。童工返乡以后,如何适应久别的学校,如何面对同龄的其他孩子,如何改善贫穷的生活?这都是国家和政府应当考虑并解决的问题。应保障每一个孩子衣暖饭饱,能读书看病,有专门的心理老师辅导,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保护孩子是一件十分严肃的问题。除了法律的严惩以外,还应当要求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将其标准化,甚至立法化,比如国际上流行的sa8000,对于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有很详细的标准,其首先就是禁止使用童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当对社会包括相关利益方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对社会应该做出的回报。

【背景资料】
深圳数十童工被解救回四川
2014年1月初,有媒体报道,深圳一家电子厂被举报涉嫌非法使用数十名童工,其中大部分是来自四川凉山十多岁的小学女生,也有少部分男生。这些“童工”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固定工资仅2000元。
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近期,在公安、劳动、街道等护送人员的陪同下,41名涉嫌童工事件的员工被“遣送”回老家,交给当地政府和监护人。但在被送回四川老家前,一个涉嫌童工事件的孩子却对媒体说了这样一句话,她说“在这有米饭和肉吃,回家只能吃土豆和玉米,我不想回家”。此话一出,听者不禁沉默。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些十三、四岁的孩子,背井离乡来到异地辛苦打工,还不愿意回家?
目前这些孩子大部分已经返回家乡。当地政府已经联系了学校,尽可能地让孩子们回到学校读书。但是由于有些孩子已经离开学校很久了,课程跟不上,要重新读书可能还需要再适应。
凉山州是彝族自治州,也是四川省最贫困的地区之一,交通不便,水电不通,农民人均年收入也只有2000-3000元。虽然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但是读书的书本费、生活费这些还需要学生自理。很多农民一般都有2-3个孩子,难以承受孩子在校期间的花费。所以大凉山里有些大一点的孩子就辍学回家,帮家里面分忧。据统计,当地大约还有10%左右的孩子因为贫困等原因辍学回家。有些孩子家长和村干部,甚至觉得孩子辍学外出打工补贴家用,也比待在大山里受穷好。在他们看来,外出打工既能增长见识,又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还能经常吃到肉,这总比待在当地每天吃玉米窝窝头好。
苹果公司被发现多起雇佣童工案例
2013年1月25日,据国外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发布的2012年度供应商责任报告透露,在发现一家中国第三方供应商雇佣童工的现象之后,苹果解除了与该供应商的关系。
苹果表示,在对其供应商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了多起雇佣童工的案例。另外,苹果还将某劳务中介蓄意向平洲电子提供童工的事件报告给了当地主管部门。这家劳务中介公司涉嫌与儿童家长合谋,伪造年龄证明文件。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随后被撤销,并被处以罚款。
“这些孩子已经重返家中,平洲电子也被要求支付帮助他们成功返家的开支。”苹果在这份报告中称,“另外,在我们发现平洲电子雇佣童工之后,那家将业务分包给平洲电子的供应商开始对其他分包商也进行童工方面的审计。这表明,一起雇佣童工现象的发现,可以带来超出事件本身的深远影响。”
这份报告距离富士康雇佣16岁以下实习生的新闻爆出仅数月时间。富士康于2012年10月份称,该公司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发现了雇佣低龄实习生的违规现象,将立即开除所有对违规负责的员工。
个体户非法雇佣童工致残
成都一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非法雇佣的童工小红(化名)在上班时受伤致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食品厂实际经营者詹某一次性赔偿小红36万余元。
小红出生于1997年8月,2012年12月进入食品厂务工,2013年2月15日在上班时右手被机器压伤,由詹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出院。经鉴定,小红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法院还审理查明,该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业主为敬某,敬某与詹某因感情不和离婚,而后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
法院认为,原告小红在受伤时未满16周岁,被告雇佣小红属于非法用工。被告敬某是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被告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两被告应连带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詹某向小红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假肢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后期护理鉴定费、辅助器具配置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62284元。敬某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上,现阶段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并非偶然,早在几年前一些小微企业就因为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非法使用童工。经调查发现,这类童工问题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并呈现出封闭化、分散化等隐蔽特征,屡禁不绝。
近日,深圳一电子厂雇佣数十名童工的新闻跃上媒体头条。30余名来自四川凉山州的彝族小女孩被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聘用。随后,经警方解救,孩子们陆续返乡。然而,当这些女童见到警察时却非常害怕,有的还在大街上奔跑,生怕被警察所“解救”,原因是家里太穷,不如在外打工。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16周岁以下的人员,也就是童工。16周岁以下,有的可能是13、14岁,甚至更小的年龄就在工厂里面做工,这是典型的童工。为什么这么小年龄就要外出务工呢?归根结底,大部分童工都是因为家庭贫困而选择辍学打工,父母在生活所迫之下也愿意让未成年子女外出求生。也就是说,童工问题的产生在某种情况下,是用人单位与童工本人及其监护人的双方意愿。
从法理上看,雇用童工是违法的,是违背人权的。然而,为什么会有人冒违反法律的风险招录童工,还可以逍遥自在?因为,使用童工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可见,招收童工虽属违法,但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童工既可以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又能够降低人力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即使被发现非法使用童工,最多也就是罚点款,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损失。
那么,禁止童工是否就能既解救了童工,又警告了用人单位呢?

有人认为,禁止童工不会让穷孩子的境遇变好,只可能变糟。在餐饮、手工制造、服务行业、部分流水作业等行业,很多企业摄于法令不敢招募童工,儿童只能被挤压到更黑暗繁重的行业和“岗位”。
孩子进厂打工貌似互利互赢:工厂不再为缺工而发愁,这些“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小小年纪就可以为家庭创收。也许,在许多人眼里匪夷所思难以承受的不堪,在那些家庭贫困者眼里却极为平常。童工们,能否跨过他们面前的贫穷关,根源于我们的保障制度。他们和所有人一样,渴望过上平等、自由富足的生活,他们理应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他们的苦难需要制度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扶助。
每一起非法使用童工案件被曝光后,孩子们都会被解救回到父母身边。但是,这些孩子回乡如何安置?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政策是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谁来关注他们的心灵?他们会面对什么样的生活?被遗失的校园时光又该如何拾起?社会应该如何看待童工现象?仅仅限制用人单位招收童工能否一劳永逸?解决童工现象的根本是什么?
以下是本刊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北京市著名律师武绍智的观点。
孩子是民族的未来,让每一个孩子健康正常地成长,应该是每一个人的责任。然而在我国,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痼疾,由来已久。其原因,有历史对于童工意识的遗毒,也有现在社会对于童工现象的忽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明令禁止企业使用童工,但是媒体对非法使用童工的报道却不时出现,可见,法律的高压线,并不是能完全阻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尚方宝剑。
童工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其问题瓶颈在哪里?
最大的因素来自于贫穷和愚昧。越来越多的农村孩子,因为当地家庭贫困或者条件恶劣,不断涌入城市,组成童工大军。
其次,因为童工廉价。由于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一般都使用较低的报酬雇佣童工,童工年小无知,自然就成为了非法企业降低成本的工具。
还有就是法律执行力的问题。使用童工低成本、高回报,使得一些企业铤而走险。现实中,以纺织、服装、制鞋、矿山、制造、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大量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企业,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使用童工现象非常普遍。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方式有三种。
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将给予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处罚。若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济赔偿: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刑事责任:对拐骗、强迫童工劳动,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违法成本低也是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那么如何更好地遏制童工现象,以及安置好回乡的孩子们呢?
童工现象,不论对于孩子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都是一种巨大的伤害,要阻止童工现象的发生,首要因素就是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让孩子们享受正常美好的童年。扶贫工作,需要国家政策支持,要将对童工现象的关注提升到国家的高度。
首先,要提高法律执行力,加大对于非法使用童工企业的处罚力度。违法成本低是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要遏制童工现象,首要的就是“重典治国”。
其次,国家制度要加强对于孩子的保护。童工返乡以后,如何适应久别的学校,如何面对同龄的其他孩子,如何改善贫穷的生活?这都是国家和政府应当考虑并解决的问题。应保障每一个孩子衣暖饭饱,能读书看病,有专门的心理老师辅导,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保护孩子是一件十分严肃的问题。除了法律的严惩以外,还应当要求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将其标准化,甚至立法化,比如国际上流行的sa8000,对于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有很详细的标准,其首先就是禁止使用童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当对社会包括相关利益方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对社会应该做出的回报。

【背景资料】
深圳数十童工被解救回四川
2014年1月初,有媒体报道,深圳一家电子厂被举报涉嫌非法使用数十名童工,其中大部分是来自四川凉山十多岁的小学女生,也有少部分男生。这些“童工”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固定工资仅2000元。
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近期,在公安、劳动、街道等护送人员的陪同下,41名涉嫌童工事件的员工被“遣送”回老家,交给当地政府和监护人。但在被送回四川老家前,一个涉嫌童工事件的孩子却对媒体说了这样一句话,她说“在这有米饭和肉吃,回家只能吃土豆和玉米,我不想回家”。此话一出,听者不禁沉默。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些十三、四岁的孩子,背井离乡来到异地辛苦打工,还不愿意回家?
目前这些孩子大部分已经返回家乡。当地政府已经联系了学校,尽可能地让孩子们回到学校读书。但是由于有些孩子已经离开学校很久了,课程跟不上,要重新读书可能还需要再适应。
凉山州是彝族自治州,也是四川省最贫困的地区之一,交通不便,水电不通,农民人均年收入也只有2000-3000元。虽然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但是读书的书本费、生活费这些还需要学生自理。很多农民一般都有2-3个孩子,难以承受孩子在校期间的花费。所以大凉山里有些大一点的孩子就辍学回家,帮家里面分忧。据统计,当地大约还有10%左右的孩子因为贫困等原因辍学回家。有些孩子家长和村干部,甚至觉得孩子辍学外出打工补贴家用,也比待在大山里受穷好。在他们看来,外出打工既能增长见识,又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还能经常吃到肉,这总比待在当地每天吃玉米窝窝头好。
苹果公司被发现多起雇佣童工案例
2013年1月25日,据国外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发布的2012年度供应商责任报告透露,在发现一家中国第三方供应商雇佣童工的现象之后,苹果解除了与该供应商的关系。
苹果表示,在对其供应商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了多起雇佣童工的案例。另外,苹果还将某劳务中介蓄意向平洲电子提供童工的事件报告给了当地主管部门。这家劳务中介公司涉嫌与儿童家长合谋,伪造年龄证明文件。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随后被撤销,并被处以罚款。
“这些孩子已经重返家中,平洲电子也被要求支付帮助他们成功返家的开支。”苹果在这份报告中称,“另外,在我们发现平洲电子雇佣童工之后,那家将业务分包给平洲电子的供应商开始对其他分包商也进行童工方面的审计。这表明,一起雇佣童工现象的发现,可以带来超出事件本身的深远影响。”
这份报告距离富士康雇佣16岁以下实习生的新闻爆出仅数月时间。富士康于2012年10月份称,该公司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发现了雇佣低龄实习生的违规现象,将立即开除所有对违规负责的员工。
个体户非法雇佣童工致残
成都一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非法雇佣的童工小红(化名)在上班时受伤致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食品厂实际经营者詹某一次性赔偿小红36万余元。
小红出生于1997年8月,2012年12月进入食品厂务工,2013年2月15日在上班时右手被机器压伤,由詹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出院。经鉴定,小红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法院还审理查明,该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业主为敬某,敬某与詹某因感情不和离婚,而后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
法院认为,原告小红在受伤时未满16周岁,被告雇佣小红属于非法用工。被告敬某是食品厂登记的经营业主,被告詹某在该厂内实际经营,两被告应连带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詹某向小红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假肢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后期护理鉴定费、辅助器具配置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62284元。敬某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