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类型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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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分析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概念和主体,并对各领域的博弈现象进行类型学分析,以探寻博弈现象背后隐藏的竞争和合作因素,以及如何从战略高度把握这两个因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等弱势博弈方更清晰地审视这场博弈的环境、形势和自身优势及薄弱之处,做到既坚持国家利益原则、把握主动,又善于在斗争和竞争基础上实现互利合作来发展自己,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关键词] 互联网; 空间; 博弈; 类型
   [中图分类号] D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23-0024-03
  
  互联网信息技术是当代最活跃、发展最迅速、影响最广泛的科技领域之一。能否对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问题有所认识和行动,对一国在信息时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有重大影响。虽然“有关‘技术帝国主义’和‘电子战’的说法已促使民族国家采取管理措施以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整体性”(Daaim Shabazz, Marcelo Alonso,“Internet politics and the creation of a virtual world”,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World Peace, Vol.16, No.3, Sep.1999, pg. 27),但在现实中,普通公民或决策者往往对互联网空间的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博弈认识较为模糊。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进行现实分析,以利于我们在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日益发展的多元世界中保持清醒头脑,在该问题上选择正确战略对策和行动路径。
  
  一、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概念
  
  计算机和网络正在把全球的人、机器和信息源都联系起来,并“具有将所有的人和知识聚集在同一个地方的潜力”(Vlahos, Michael, “Entering the Infospher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51, No.2, Spr.1988, pg.512.),这就是网络空间(Cyberspace),亦称赛博空间。鉴于这里的网络是泛指各类型的互联网络,笔者倾向使用互联网空间这一称谓。互联网空间是当代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商业、军事信息的交汇所,是各类信息活动最核心最重要的场所。“商业利益的侵蚀、政府目标的强制渗透、大国的霸权野心,以及人类贪婪本性和无节制的不良欲望”(蔡文之:《网络:21世纪的权力与挑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注定互联网空间将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新竞争空间,加之互联网空间在缔造之初没有考虑安全性的需求,是一个无控制中心、高度自治和开放的空间,因此,围绕着对互联网空间的开发、使用和控制,世界各国的竞争与较量将会越来越激烈。
  博弈(Game),就是指具有利益关联性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它不仅包括扑克、桥牌等游戏,也包含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作和冲突现象。博弈中必然包含合作与竞争两种基本因素。这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博弈,不仅表现为竞争、斗争、对抗、冲突、磨擦,也同时表现为合作、协作、沟通、对话和融合。虽然适度的竞争和冲突可以保持博弈主体的旺盛生命力和创新精神,对合作和协作的过度预期会使行为体变得迟钝和冷漠,但成功的合作往往能通过协同效应,发挥各方所长与优势,共同创造共赢局面,甚至实现帕累托最优,通过这样的成功合作完成的博弈的结果是双方在实现其共同目标的同时,达到了各自的目的(Oberchall A.,“Theories of Social Conflict”,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1978, 4: 291-315)。本文的命题“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博弈概念。
  
  二、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主体
  
  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主体就是国际关系的角色,即国际行为体。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强调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和环境下,国际行为体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领域进行的策略性互动与接触。因此,同研究国际关系最重要的是认定国际舞台上的主要角色一样,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研究中首要的问题也是主体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当代国际关系正在形成和壮大除传统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种力量”,即所谓的“社会世界”。互联网极大降低了通讯联系的成本和费用,使时空因素的重要性相对降低,非国家行为体更能有效地协调行动,这将促使更多的行为体踏上国际舞台,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权威、民族意识、地域分界和国家主权产生强大冲击。从理论上讲,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甚至普通公民等都是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主体。
  虽然从人类发展的未来历史进程来看,互联网对于国家的冲击和消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周光辉、周笑梅:《互联网对国家的冲击与国家的回应》,载《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2期),但当代,国家行为体通常有更多的外交政策工具选择以在国际博弈中得到更加符合国家利益的结果。非国家行为体在更多的时候,不过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而已。虽然非国家行为体的确有独立设置议程的权力,但是一旦某个问题领域引起国家的注意和干预,结果多数会反映国家的偏好和利益(Daniel W. Drezner: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et: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119, No.3, Fall 2004, pg. 496);而且“即使国家现在让位于非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中最强大的公司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实体也是以美国为大本营的”(David J. Rothkopf: “Cyberpolitik: The Changing Nature of Power in the Information A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51, No.2, Spring 1998, pg. 359)。因此,笔者认为,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各类主体的作用并不完全均等,国家,尤其是大国强国的地位在这一进程中更突出了。
  
  三、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类型学分析
  
  当前,国际关系正处于从冷战时期的两极体系向后冷战时期的多极体系转型的长期进程中。国际行为体,尤其是国家行为体把互联网时代的国际博弈等互动视为调整相互关系和探索今后发展的重要平台,因此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前所未有,竞争与合作的因素也极为复杂。
  (一)对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中竞争和合作因素的分析。
  亚历山大·温特认为,国际社会的三种无政府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分别建构了敌人、竞争对手和朋友的身份关系。笔者认为,在国际无政府环境特征明显,信息革命尚处早期发展阶段的情况下,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更多体现出的是洛克文化国际关系的特征,即国家是以竞争对手的身份看待对方。因此,在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主要涉及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技等问题领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竞争是客观必然,不承认这一点就不能看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这场博弈中面临的严峻形势。
  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普及和渗透也同时强化了国际博弈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赖局面,各方共同利益不断扩大,共识也将随之增多。如果博弈主体只关心相对收益,即自己所得是否多于其他行为体所获,而不从绝对收益,即参与主体都可能得益的角度考虑合作,那么国家间的互动只能是没有合作余地的零和博弈。只有当参与主体认为合作能惠及每个成员,即每个主体都能获得绝对收益,并因而舍弃对相对收益的追求时,才能使合作的范围得以扩大,稳定性得以提高(参见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133页)。尤其是互联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负面效应,类似网络信息污染、网络恐怖主义等不是哪一个国家能单独解决的,加强合作更是必然选择。
  (二)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两大类型。
  总体来讲,在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互联网造成的“先行有利、强者有利、适者有利、马太效应”等使原优势强国政治军事力量继续加强。同时,互联网也加大了国家等行为体在经济、金融、网络安全、文化、科技、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全球互联和相互依存,这些领域的国际互动中合作趋向明显。按照这种思路,笔者倾向于将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分为趋向竞争型和趋向合作型两大类。但这绝不意味着任何国际互动只有竞争或只有合作。任何国际互动都是竞争的绝对性与合作相对性的矛盾统一体,只不过互联网空间的政治军事国际博弈出现了竞争性趋势有所加剧的苗头,但也存在缓和因素;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国际博弈合作因素有所增多,但也存在激烈竞争。通过分类分析,关键是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在趋向竞争型国际博弈中发现和梳理合作的因素,在趋向合作型国际博弈中认识到竞争的必要性,在竞争的绝对性和合作的相对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1.趋向竞争型的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
  传统国家安全观认为,在国际社会“无政府”和“丛林法则”支配下,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是国家传统安全的重心,是关系到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的关键所在。相对于其他问题领域,国际政治军事互动的对抗性和竞争性较强,即使在冷战结束后,互联网得到迅猛发展,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发展主流的情况下,这一判断仍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因为:一是数字鸿沟的出现使信息弱国在政治军事博弈与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占有经济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通过操纵发展中国家信息流,就能达到削弱其政治合法性和破坏其国家政治稳定的目的。它们还在互联网上大肆宣传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大力推行价值观外交,发展中国家自主选择国家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力及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受到严重威胁。在军事领域,信息强国利用自己的网络信息技术优势继续走在了新军事变革的前面,传统的核威慑有向信息威慑转向的趋势,“‘信息保护伞’使一方能看到对手而对手看不到对方,……藉以对对手形成威慑或者制服对手”(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信息革命与国际关系》,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8页)。二是全球范围内不断推进的电子政务使政府掌握的大量关系国家生存的信息被窃取的风险增加,使有政府、军方背景的网络间谍或民间黑客有了可乘之机。三是互联网打破了国家对信息的垄断,政治的透明度骤然提高,政府任何不慎重的行为都会经由网络的放大而招致政治风险。外部势力也常借助互联网,进行网络政治动员,制造政治动荡。
  虽然互联网空间围绕政治军事进行的国际博弈中竞争性有加剧的一面,但也存在缓和因素,表现在:一是互联网是各博弈主体交流与合作的良好平台,在掌握主动的前提下,以更详实的信息和更直接的形式与其他主体展开对话与交流,有助于提高国家政治军事透明度,树立诚实负责任的国家形象并及时化解误解,降低对抗的风险,消除隔阂。二是互联网上呼吁和平与发展的舆论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牵制力量,以合作谋安全的新安全观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三是互联网的发展使未来的战争形态正在发生变化。网络战的高技术性、情报的不确定性、攻防双方的非对称性和灾难的瞬时性使国家独善其身的难度加大,势必要求各国加强情报交流、司法和技术合作等,在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好自身的安全与利益。
  2.趋向合作型的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
  互联网推动了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国际互动中,谋求合作的势头也越来越突出。这表现在:一是在经济领域,互联网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传统企业的运作模式,电子商务实现了现代经济对充分信息、零交易成本和无市场进入障碍的需求,经济的全球化特征和网络化效应明显,参与经济互动各方的合作更加重要,如在IT行业中,生产者之间通常会寻求合作和兼容,以共同赢得市场标准(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信息革命与国际关系》,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页)。同时,互联网促进了全球统一的金融市场的形成,对协调、对话和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在科技领域,互联网的普及和对高新技术的渗透作用对全球科技研发与交流合作搭建了一个良好平台,主权国家的科学技术活动越来越受到多种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的约束,出现了崭新的国际科学技术事务的游戏规则;同时科技发展中的异化,如核技术、地雷,克隆技术、网络攻击技术的扩散等,带来了很多全球性问题,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是理性选择。三是在文化领域,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压缩了时空阻隔,为全球文化的自由传播提供了极其廉价和便捷的方式,也为各种文化的冲突、交流、理解和融合创造了无限机会,各文化相互认同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可以说,互联网的文化融合与交流正处于空前的活跃期,并在内容和形式、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有新的发展。
  虽然以上领域中的国际博弈中合作因素有所增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竞争和冲突,表现在:一是在经济领域,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互联的情况下,更容易成为发达国家转嫁危机的目标国,再加上它们对国际经济制度的运行规范等缺乏深刻洞察,不能熟练运用它们来维护自身利益,更无法主导新的游戏规则的制订,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发展面临很大隐患。二是在科技领域,由于互联网的强渗透性与先导性,科学技术因素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决定力量。科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浓厚的民族国家色彩、国家利益立场和国家安全属性,围绕着技术垄断与反垄断,技术帝国主义国家与技术殖民地国家的斗争将是长期的。三是在文化领域,虽然互联网史无前例地给弱势文化提供了理想的发展空间,但网络在打破文化交流的技术障碍的同时,也打破了本土文化的天然屏蔽。技术先进和市场繁荣的一方自然成为文化高位,发展中国家在充分利用互联网,成为文化向外辐射一方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互联网空间的国际博弈中,发达国家捷足先登,利用自身的创新优势与信息优势获得了先行者利益与博弈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等弱势博弈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明确互联网空间国际博弈的内容和类型,探寻博弈现象背后隐藏的竞争和合作因素,以及如何从战略高度把握这两种因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等弱势博弈方更清晰地审视这场博弈的环境、形势和自身优势及薄弱之处,做到既坚持国家利益原则、把握主动,又善于在斗争和竞争基础上实现互利合作来发展自己,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责任编辑于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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