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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责任与公司成员责任的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除了其投资之外的进一步的责任.由于有限责任的“绝对化”色彩过于浓厚而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弊害,经常被公司成员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工具.该制度被不当利用对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者造成了损害,这就使有限责任突破成为限制无限责任下的“无限权利”非常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