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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传统教学模式在很长一段时期都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对于学生的自学总结能力、实践动手能力缺乏系统的培养。这样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甚至可能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脱离社会的状况。保险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理论与实务联系密切,尤其是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后,保险法教学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模式也亟待有新的转变和重大改革,从而为培养满足市场发展和社会功能需求的应用性人才做好准备。
【关键词】保险法 教学改革 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12-0032-02
保险法距今已有数百年历史,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这里集中了各地的贸易商人、船东、经纪人和保险商,商人们通过商会和协会等组织,形成交易规则,并把它变为法律,之后便有了1906年英国女王签署并颁布的、成为各国保险法范本的“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保险法》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保险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特别在中国入世以后,为保险法的教学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对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法教学方式必须转变,以满足市场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保险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保险法的重要性
我国《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保险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保险法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严峻挑战,作为调整保险关系的保险法于金融领域的应用性很强,其理论与实务联系十分密切,保险实务问题的有效解决离不开保险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保险法的教育目标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尤其是保险人才的竞争,给独立学院在培养保险人才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独立学院的教育目的即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毕业之后即能服务于社会的综合性人才。所以,在此市场发展趋势下,《保险法》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应作调整和改革,不仅要把学生培养为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的专门性人才,还要将其培养为具有较强思维能力和创造才能、具有探索钻研精神的应用性人才。
二、目前《保险法》教学的特色与弊端
我国《高教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高校传统教学却表现为:着重课堂知识传授,轻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参与性严重不足,普遍缺乏“实战”经验。保险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实践性,远离学生的生活,许多概念晦涩难懂,学生很难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理解。
其次,在教授课程时,主要以老师、教材为中心,助长了学生的思考“惰性”,妨碍了学生独立自主的个性发展。既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如此一来,容易将学生与社会分割开,脱离实践,从而无法培养实用性人才。
第三,授课内容缺乏针对性。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然而目前保险法的教学内容单一,理论性知识与商业实践环境差距较大,造成学生的学习目的不明确,专业知识的简单堆砌也令学生倍感枯燥。
因此,在信息与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改变陈旧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把他们培养为接受教育能力较强、综合素质全面的创造性人才,应当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保险法》教学改革方法的思考与建议
1.合理规划教学内容,有的放矢。
教学大纲是合理安排如何讲授《保险法》基础理论知识、重点及难点的前提,改革先由此入手。首先,商学院法律系的学生面临的最主要的国家资格考试之一——司法考试,《保险法》也在此范畴,在教学重点上要围绕司法考试展开,在所讲知识要点后剖析讲解往年保险法真题,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从而刺激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其次,为配合教学进度,整理、编集同步练习题集和测验试题库,随时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其中,案例的练习非常重要,是提高学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而不可缺少的环节。案例的选用要符合“新、实用”的原则,以供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进一步分析和钻研,同时帮助、教导学生学会用参考书寻找答案,验证自己的学习成果。
第三,教师有责任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保险法》的应用性很强,教师如果不给自己充电,储存足够的信息量,拓宽授课广度;如果不密切关注学术研究动态,积极探讨学科前沿问题,提高《保险法》的研究能力,如何生动的讲解本课程?如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和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2.课堂教学改革建议
(1)把“舞台”还给学生,让他们尽享学习的快乐。目前,课堂是老师的“一言堂”,学生有三“闭”——闭嘴、闭听、闭思。对于老师的提问,学生显得很茫然,老师很无奈。大学的课堂成了老师“一个人的精彩”,学习对于学生不再是乐趣,而是乏味、枯燥的事情,他们不愿意提问,把取得学分、顺利毕业当作听课的唯一目的。对于老师所讲的内容几乎没有质疑,更不会去进一步求证,故而学生缺乏创造力、实践技能和团队合作精神。在《保险法》教学中,教师应提倡、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搭台”唱主角。
第一,课堂专题辩论。以小组作业计分(平时分)的形式组织课堂辩论,把《保险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和争议焦点问题让学生去剖析、辩论、质疑,同时在小组团队协作时让学生们逐渐体会“团队合作”精神,以及学习总结与他人分工完成目标的方法。
第二,保险案例的模拟教学。即为学生提供真实生动、贴近生活、可操作性强的保险纠纷案例,并令学生进行角色分工组成模拟法庭,帮助学生了解法庭中的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既锻炼了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又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三,实践模拟教学。教师为学生提供保险公司营销的保险产品,例如,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或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等。通过学生的角色分工,各自代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利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等),让学生在课堂上为彼此设计适合的保险产品(保险人的职责),或保险代理人为投保人选择适宜的保险产品,再由教师进行点评。这种形式的授课全体学生都能参与,各自总结,互相评价,课堂气氛活跃,提高了学生的自我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学生们在实际演练中,不仅为自己创造了表演的平台,同时也熟悉甚至掌握了保险实践中的理论、营销、演讲等技巧。
第四,实习基地教学法。校内学习的成果始终要在校外接受考验与磨练,临近毕业时,合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可以帮助学生及时掌握保险人才市场需求动态,获取第一手信息,避免单纯理论教学不能满足培养目标的弊端。学生们通过变换学习环境,能進一步了解社会,既巩固了专业知识,又培养了工作实践能力,完善了知识结构体系。
(2)老师在“后台”,为学生们提供学习的乐趣。“授业解惑”是我们的责任,教学态度的端正与教育观念的与时俱进于我们是新的挑战。我们把“舞台”还给学生的同时还要培养他们学习的兴趣,“后台”的工作是一点都放松不得。
首先,针对固定的教学课时,要充分照顾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消化能力,所以要合理分配理论知识讲解与社会实践内容的比例。理论知识采取框架讲解,突出重点、分析难点,尤其在案例分析教学中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使学生投入到积极思考与辩论的环境中去,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也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特别是让学生们感性的认识到实际生活的不易。
第三,学海无涯,教师的自身修炼直接关系到授课水平的高低。教师只有密切注意本学科的研究动态,积极参与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广泛吸纳新观点、新思路,讲课内容才能充实、全面、生动,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
3.考核改革方法
期末的闭卷考试是对学生阶段性学习成果的检验,除此之外,还应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考试方法,例如:案例分析、综合实习、论文撰写和基地调研等。
综上所述,只有在《保险法》教学中不断总结,提高对本学科的认识,切实转变教学观念,不断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学改革,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有效推动人才素质的培养,使学生学有专长,学有所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
2 黎建飞、王卫国.保险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吴玲琍.保险法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
4 乌玉洁.高职院校《保险法》教学的探索与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06(29)
5 陶斌智.保险法课程案例教学法运用的探讨[J].广西梧州学院学报,2006(4)
6 游 明.保险法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J].甘肃科技纵横,2007(6)
7 张艳芹.《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10)
8 黄 娜.民办高校《保险法》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法制与社会,2010(3)
9 张安毅.当前我国高校商法课程教学的困境与对策[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1)
【关键词】保险法 教学改革 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12-0032-02
保险法距今已有数百年历史,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这里集中了各地的贸易商人、船东、经纪人和保险商,商人们通过商会和协会等组织,形成交易规则,并把它变为法律,之后便有了1906年英国女王签署并颁布的、成为各国保险法范本的“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保险法》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保险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特别在中国入世以后,为保险法的教学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对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法教学方式必须转变,以满足市场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保险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保险法的重要性
我国《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保险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保险法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严峻挑战,作为调整保险关系的保险法于金融领域的应用性很强,其理论与实务联系十分密切,保险实务问题的有效解决离不开保险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保险法的教育目标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尤其是保险人才的竞争,给独立学院在培养保险人才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独立学院的教育目的即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毕业之后即能服务于社会的综合性人才。所以,在此市场发展趋势下,《保险法》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应作调整和改革,不仅要把学生培养为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的专门性人才,还要将其培养为具有较强思维能力和创造才能、具有探索钻研精神的应用性人才。
二、目前《保险法》教学的特色与弊端
我国《高教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高校传统教学却表现为:着重课堂知识传授,轻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参与性严重不足,普遍缺乏“实战”经验。保险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实践性,远离学生的生活,许多概念晦涩难懂,学生很难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理解。
其次,在教授课程时,主要以老师、教材为中心,助长了学生的思考“惰性”,妨碍了学生独立自主的个性发展。既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如此一来,容易将学生与社会分割开,脱离实践,从而无法培养实用性人才。
第三,授课内容缺乏针对性。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然而目前保险法的教学内容单一,理论性知识与商业实践环境差距较大,造成学生的学习目的不明确,专业知识的简单堆砌也令学生倍感枯燥。
因此,在信息与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改变陈旧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把他们培养为接受教育能力较强、综合素质全面的创造性人才,应当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保险法》教学改革方法的思考与建议
1.合理规划教学内容,有的放矢。
教学大纲是合理安排如何讲授《保险法》基础理论知识、重点及难点的前提,改革先由此入手。首先,商学院法律系的学生面临的最主要的国家资格考试之一——司法考试,《保险法》也在此范畴,在教学重点上要围绕司法考试展开,在所讲知识要点后剖析讲解往年保险法真题,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从而刺激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其次,为配合教学进度,整理、编集同步练习题集和测验试题库,随时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其中,案例的练习非常重要,是提高学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而不可缺少的环节。案例的选用要符合“新、实用”的原则,以供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进一步分析和钻研,同时帮助、教导学生学会用参考书寻找答案,验证自己的学习成果。
第三,教师有责任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保险法》的应用性很强,教师如果不给自己充电,储存足够的信息量,拓宽授课广度;如果不密切关注学术研究动态,积极探讨学科前沿问题,提高《保险法》的研究能力,如何生动的讲解本课程?如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和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2.课堂教学改革建议
(1)把“舞台”还给学生,让他们尽享学习的快乐。目前,课堂是老师的“一言堂”,学生有三“闭”——闭嘴、闭听、闭思。对于老师的提问,学生显得很茫然,老师很无奈。大学的课堂成了老师“一个人的精彩”,学习对于学生不再是乐趣,而是乏味、枯燥的事情,他们不愿意提问,把取得学分、顺利毕业当作听课的唯一目的。对于老师所讲的内容几乎没有质疑,更不会去进一步求证,故而学生缺乏创造力、实践技能和团队合作精神。在《保险法》教学中,教师应提倡、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搭台”唱主角。
第一,课堂专题辩论。以小组作业计分(平时分)的形式组织课堂辩论,把《保险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和争议焦点问题让学生去剖析、辩论、质疑,同时在小组团队协作时让学生们逐渐体会“团队合作”精神,以及学习总结与他人分工完成目标的方法。
第二,保险案例的模拟教学。即为学生提供真实生动、贴近生活、可操作性强的保险纠纷案例,并令学生进行角色分工组成模拟法庭,帮助学生了解法庭中的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既锻炼了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又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三,实践模拟教学。教师为学生提供保险公司营销的保险产品,例如,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或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等。通过学生的角色分工,各自代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利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等),让学生在课堂上为彼此设计适合的保险产品(保险人的职责),或保险代理人为投保人选择适宜的保险产品,再由教师进行点评。这种形式的授课全体学生都能参与,各自总结,互相评价,课堂气氛活跃,提高了学生的自我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学生们在实际演练中,不仅为自己创造了表演的平台,同时也熟悉甚至掌握了保险实践中的理论、营销、演讲等技巧。
第四,实习基地教学法。校内学习的成果始终要在校外接受考验与磨练,临近毕业时,合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可以帮助学生及时掌握保险人才市场需求动态,获取第一手信息,避免单纯理论教学不能满足培养目标的弊端。学生们通过变换学习环境,能進一步了解社会,既巩固了专业知识,又培养了工作实践能力,完善了知识结构体系。
(2)老师在“后台”,为学生们提供学习的乐趣。“授业解惑”是我们的责任,教学态度的端正与教育观念的与时俱进于我们是新的挑战。我们把“舞台”还给学生的同时还要培养他们学习的兴趣,“后台”的工作是一点都放松不得。
首先,针对固定的教学课时,要充分照顾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消化能力,所以要合理分配理论知识讲解与社会实践内容的比例。理论知识采取框架讲解,突出重点、分析难点,尤其在案例分析教学中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使学生投入到积极思考与辩论的环境中去,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也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特别是让学生们感性的认识到实际生活的不易。
第三,学海无涯,教师的自身修炼直接关系到授课水平的高低。教师只有密切注意本学科的研究动态,积极参与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广泛吸纳新观点、新思路,讲课内容才能充实、全面、生动,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
3.考核改革方法
期末的闭卷考试是对学生阶段性学习成果的检验,除此之外,还应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考试方法,例如:案例分析、综合实习、论文撰写和基地调研等。
综上所述,只有在《保险法》教学中不断总结,提高对本学科的认识,切实转变教学观念,不断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学改革,才能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有效推动人才素质的培养,使学生学有专长,学有所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
2 黎建飞、王卫国.保险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吴玲琍.保险法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
4 乌玉洁.高职院校《保险法》教学的探索与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06(29)
5 陶斌智.保险法课程案例教学法运用的探讨[J].广西梧州学院学报,2006(4)
6 游 明.保险法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J].甘肃科技纵横,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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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黄 娜.民办高校《保险法》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法制与社会,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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