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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核心行为是投资行为和营运行为,尤其是'投资行为',而并非资本的跨国运动行为;外资并购公平竞争理论的核心,是'非歧视性待遇原则';资本输入国对于外资并购者及其并购资本的法律支持,最高只能是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而不可能、也不应当给予其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特惠待遇对于外资并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权'也是强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