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地方性秩序,促进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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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水资源的管理根本上要依靠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作为一种需求性的资源也必须要追求规则化、有序化的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水资源进入良性的轨道。为了更好的管理水资源,我们有必要对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细致分析,以促进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更是防止实施的方式和手段出现问题,最终阻碍了水资源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制度利益涉水行为秩序
  作者简介:薛宪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36-02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解决日益突出的人口、资源、环境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理解水资源管理制度
  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这里采取最广义的理解,举凡有关水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在内,这样有利于把极纷纭的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不同的管理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但绝大多说问题所共有的一些特征让他们具有某种相似性。
  对于有关各项水资源管理的制度,大家都习惯把它理解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国家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来规范水资源使用与管理的各类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总称,这是一种政治学角度的理解。
  如果我们把有关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放到整个社会中来理解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在通过各种相关的管制制度,水资源管理方面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稳定的水资源运行秩序,以便利于水资源的统一治理,最根本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做考虑。因为只有在比较确定的预期基础之上,人们才会按照预期进行各种涉水行为和活动,才会形成水资源的运行秩序。如果我们对水资源方面的一切不能预先判断,而是一片未知,那我们将不敢做任何事情。这里同时也有一个交易成本的问题,即在统一的、稳定的秩序内大家的各种行为的成本是最少的,而在一个凌乱的秩序内,大家为了保证各自预期目的顺利实施,各自为政,行为互相冲突,不得不付出更高的成本,甚至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
  二、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效果的总结
  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一来,水利方面依靠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建立了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保证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进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基本的水资源管理的秩序,使我国水资源管理步入了规范化轨道。但实施中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即社会上有些不规则的涉水行为和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若从深层次来探索的话,可以发现这些无法有效解决的违法行为同当地社会有着内在的、固有的联系。我们的这些制度历经十几年,仍没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很重要的原因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某些地方成为了“沦落”为一种纯粹的工具,虽然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立了起来,但是新的水资源运行秩序并没有必然生成,旧的地方性涉水秩序依然在抗争。这里可能存在一种认识即以现代西方国家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模式和标准,认为以前的中国水资源处于一种“真空”的无秩序运转,通过加强立法和严格执法并进行大规模的普法教育,便可以建立相应水资源管理秩序。
  实际上,在类似这些地区,水资源的运转之前已经存在一种地方性的运行秩序(暂且不论运转科学与否),当地人在这种秩序下形成的习惯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暂不管它是不是陋习),在当地社会中起着隐性的规范作用(暂不论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只有当外来水资源管理制度试图重新规范大家已有的生活时,这种隐性的秩序才通过人们对这种外来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种种不合作来证明它的存在和它那巨大的力量以及功能。这就造成了在固有的水资源运行秩序与国家要建立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之间的冲突,并导致水资源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实施。这时容易形成一种误区:当地人民思想保守,素质较低,缺乏大局观念等等。
  三、地方性秩序背后的利益链条
  下面我将以云南的一些实例来进行分析,类似的例子也是广泛存在,甚至数量惊人。
  1988年《滇池保护条例》出台,明文规定“禁止在滇池水体范围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未经允许不得在界桩内构筑任何建筑物。”“禁止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然到2006年近20年时间里,执法部门仍还在进行着拆除越界建筑、拆除网箱养鱼、处理违章排污的执法活动。滇池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阻力,多头管理的权利交叉以及执法人手有限是一部分原因,最主要的是不能依靠几个职能部门的努力,而是要形成人人参与治理的局面。
  1993年施行的《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封湖禁渔……。”时至2006年,抚仙湖中仍有各类船只近300艘,拖渔网的拖拉机头1862台。执法大队无计可施,只能悄悄砍断违规捕渔的拖网,让它沉入水底。执法大队办公室每天都接到许多“鱼霸”打的恐吓、威胁的电话,执法人员的手机号码不得不经常更换,并有执法人员被打成重伤的案件。有些村庄有不少房屋直接建在湖边,都是渔民自建的,为了出船捕鱼方便。村委会年曾进行过一次大清理,但执法活动遭到了部分村民的暴力抵抗。
  这些涉水习惯已经是人们生活或生存的一部分,在社会经济条件制约下,人们是无法脱离它们的,否则,将提高自己的生活成本,甚至威胁自己的生存。例子中的渔民们,若是能方便的找到替代捕鱼、养殖的其它利益性更高更好的谋生手段,哪怕是利益相等的谋生替换,那他们又何乐而不为呢?村民在湖边建房,也是为了生存,若是有更便利出船捕鱼的方式,在低行为成本的诱惑下我想他们肯定不会据守的,即使是同等便利情况下的方式替换,我想他们也不愿意在那里忍受潮湿去干那些道德所谴责的事情。
  人们的不合作并不是由于他们希望固守某一种抽象的文化或价值,或者是他们多么的愚昧无知,而仅仅是由于这些外来制度与他们的习惯背离较大,并不能便利他们的行为,相反可能会使增加他们行为的成本;目前也没有或难以给他们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利益,哪怕是相等的利益交换,甚至威胁到他们的生活与生存,在基于生活与生存需要的面前,他们最终做出了与制度进行抗争。因此,这些外来的规范不容易甚至是根本不会为他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行动规范。
  这说明了我们制定的制度和人们的生活与生存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脱离与阻隔,我们更习惯于以国家制定法的角度来看待民间的涉水行为,看待国家制定法的正当性,而忽视了当地涉水行为习惯对于人们生活与生存的至关重要性。这种阻隔需要打破,否则必将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秩序,这就需要我们挖掘背后的原因,调整策略,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以期尽快建立良好的管理秩序。
  四、关注地方性秩序对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水作为一种需求性资源必然导致不可避免的稀缺性,任何涉水行为必然是对水资源这种利益性资源的争夺;也必然依赖于制度来规范和解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具有塑造社会,使涉水行为标准化的作用。现实中绝大多数人,不会因为这些制度是政府提倡的或者是法律规定的而死心塌地的去遵守或执行;绝大多数情况下,遵守或执行这些制度成了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当塑造作用在某些任何地方不起作用时,变相的证明了此时人们不遵守制度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中国农村改革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说是我国改革开放开始的标志,也是改革开放成功标志。它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并得到迅速推广,就是因为我们对民间的传统进行了引导性的发展而设计出了好的制度。历史至今,不管富农、自耕农还是佃户,农民都早已习惯于一家一户的农业经济,这种制度深深的刻在了骨子里。这是因为人们在税收或地租一定的情况下,会尽最大的努力,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这是人们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对自己成本与收益明确。只有在明确自己现实收益的情况下,人们的自身能动性才发挥的最好,而不是活在那些充满激情的,离我们那么遥远的口号里。我们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发展了这一点,对人们的习惯进行了发掘性的引导,将这看似与土地所有制冲突的习惯转化成了农业生产的强劲动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巨大发展,更促进了国家建设的巨大进步。
  我们应该认清人们只是很实际的认为能给他们带来方便、带来生存利益的制度是好制度,如果不能,那么即使再大的决心,也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如果单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严格执法,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累死”执法机构,因为我们的执法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同时仅仅是最后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才动用国家强制力。
  我们应该认真对待那些民间的涉水习惯,尽管他们未必是正确的,但每个人都具有满足生存需要的知识,具有维持生存的行为习惯,更具有趋向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类本性。当我们无法通过宣传和教育,或者用法律禁止来迅速的、彻底的清除这些民间涉水习惯的消极影响时,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发掘这种习惯背后的利益链条,通过引导其利益来设计出适合水资源管理的制度。
  因此我们要研究实证中人们涉水行为习惯背后的利益链条,认清人们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求,要努力构建利益平衡机制;我们还要总结各级执法机构的不同经验,善于发现其中隐含的理论逻辑,善于用一般性的理论语言表述出来。在此基础上对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也许是更有生命力的,更符合国情的。
  
  参考文献:
  [1]李雪野.水法规与“水陋习”的较量.法制与社会.2006(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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