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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