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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发端至今,一直是民事诉讼法领域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其取得重要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既判力代表诉讼的终点,赋予民事判决以终局性和权威性.然而,随着实践中案件的逐步复杂化,既判力作用范围的限制出现诸多困境,重新审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为达到协调审判效力层面案件内部关系以及不同案件之间关系的效果,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