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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基金业的诚信危机愈演愈烈,被广泛关注。本文从我国基金信用危机的现状出发结合英美法上的信赖义务,相应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
关键词 基金 信用危机 信赖义务 应对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基金的信用危机衍生出一系列恶果,引起业界广泛关注。鉴于此,研究对基金失信行为的预防与矫正已经十分迫切。
一、我国基金业的信用危机与具体表现
我国基金自上世纪90年代初发端,截止2010年底,总资产净值达25274.46亿元。然而,在我国基金发展的同时,基金的诚信危机也愈演愈烈。综合已经披露出来的基金失信案例笔者认为我国基金失信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基金服务价格与基金的服务水平脱节。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高速发展,基金资产规模急剧膨胀,基金服务收益也水涨船高。但服务质量却难让人满意。主要表现在:
1、基金管理费与财富创造难匹配。
统计显示,近半年,基金顶着1254.33亿元亏损,实现管理费收入同比增长0.35%。在2010年同期,6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611只基金上半年合计亏损4397.5亿元,但管理费收入却同比增长19%。
这是一种持续的怪现状,基金业在连续巨亏的情况下管理费不降反升,用进一步扩大基金持有人亏损的方式实现“旱涝保收”。这种抽血行为,促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根本对立。
2、 沟通的缺失。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缺乏沟,既没有沟通机制、沟通平台也缺乏沟通诚意。业内有一种的积习,习惯性将投资人的质疑归纳为“不成熟”。从而轻易将沟通拒之门外。
3、基金透明度不高。
我国基金业信用危机的一大推手就是基金透明度问题。“不透明口袋”问题一直围绕我们。
(二)基金营销中的虚假宣传。
基金营销的价值在于推广基金理财的理念,帮助投资者理性决策。而现实中基金的营销宣传却充满蛊惑。年初,一些基金公司发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频频露面纷纷唱多债市,话音未落城投债风波来袭,债券基金损失惨重。甚至一家基金公司,此月发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唱多股市;彼月发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又集體唱空股市。这样的例子非常多。
(三)违约操作。
我国基金在运作中,出现与契约条件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常见。例如大盘股基金投资中小盘、ST;货币市场基金代持长债和超仓位配置等等。但违约失信最大的莫过于“铁公鸡”和下调业绩比较基准两类。此二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前者损害了排除“分红再投资”的投资者之红利规划,后者遗害更大直接绞杀投资信心。
(四)基金“鼠患”。
所谓“鼠患”即“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人在用基金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或“关系户”的资金在底位建仓。待用基金资金拉升股价到高位时,个人或“关系户”率先出局获利。中国股市谓作:无庄不成股。而基金“老鼠仓”就隐匿在这些基金庄股之中,蚕食基金盈利。
(五)利益输送。
指基金向分仓券商、关联基金、私募、社保基金、专户账户、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输送利益。这里既有主动输送,例如基于社保年度考核而年尾拉盘,又有利益交换,例如时下风行的“拜票”。
(六)职业素养参差不齐。
今年来我国基金管理人队伍迅速年轻化。据统计,截止2010年我国基金经理平均任职年限为2.58年,其中担任基金经理不满1年的有140位,占28%。众所周知,资本市场本身是逐利的,没有哪位投资者愿意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去亏损。基金经理是一个讲究投资经验的职业,而不是训练新人的试炼场。离谱的是国内交易员因为敲错键盘,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多次出现。
二、英美法上信赖义务的启示
“信赖义务”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一般认为信赖义务包括忠实义务(消极的不作为)和注意义务(积极的作为)。前者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基金管理费方面的忠实义务、利益冲突交易的防范以及个人交易管制。后者主要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的限制。依英美立法例,先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再从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点题中之义出发分别规范,从而将信赖义务的监管具体化。其逻辑严谨、体系完备值得我们借鉴。
三、应对危机的建议
(一)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
我国《信托法》第25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从抽象意义上明确了我国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但我们应当看到基金法上的信赖义务不同于民事法上的诚实信用。以忠实义务来替代有失偏颇,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二)基金管理浮动费率替代固定费率。
“旱涝保收”的固定费率弊端颇多,严重制约了我国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逐日计算,定期支付。
(三)构建基金持有人统一的网络表决平台。
鉴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建议由网络警察、基金协会和证券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统一的网络表决平台。将购买基金与表决平台的实名注册捆绑进行,从而为每一个投资者建立独立的评价和表决账户,同时提供独立的个人免费邮箱。实现重大事项网络通知、网络表决。
(四)建立基金管理人失信持续公示制度。
如果一种诚信评价不能形成持久的市场记忆,就不会对市场诚信环境产生有力的影响。所以必须建立基金管理人失信持续公示制度,对每一位投资者以期提示。通过公示投资者可以了解到A基金公司在过去N年发生过多少起违法违规事件。从而在事前对基金公司的内部规范程度和信誉有一个概括了解,同时也能促进基金自律。
(五)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
建议首先要提高效率增加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将年报、季报编制期、报告期一体减半。其次,对基金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披露。
(六)实现投资者与两机关的关联防联控。
欲实现基金持有人、证劵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的外部联防联控,构建基金持有人统一的网络表决平台是前提。在此可期实现投资者与两机关的互动,从而加大基金失信的成本,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一体追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袁彩红.论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其实现.载中国经济网.
[2]陈甦主编.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
关键词 基金 信用危机 信赖义务 应对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基金的信用危机衍生出一系列恶果,引起业界广泛关注。鉴于此,研究对基金失信行为的预防与矫正已经十分迫切。
一、我国基金业的信用危机与具体表现
我国基金自上世纪90年代初发端,截止2010年底,总资产净值达25274.46亿元。然而,在我国基金发展的同时,基金的诚信危机也愈演愈烈。综合已经披露出来的基金失信案例笔者认为我国基金失信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基金服务价格与基金的服务水平脱节。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高速发展,基金资产规模急剧膨胀,基金服务收益也水涨船高。但服务质量却难让人满意。主要表现在:
1、基金管理费与财富创造难匹配。
统计显示,近半年,基金顶着1254.33亿元亏损,实现管理费收入同比增长0.35%。在2010年同期,6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611只基金上半年合计亏损4397.5亿元,但管理费收入却同比增长19%。
这是一种持续的怪现状,基金业在连续巨亏的情况下管理费不降反升,用进一步扩大基金持有人亏损的方式实现“旱涝保收”。这种抽血行为,促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根本对立。
2、 沟通的缺失。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缺乏沟,既没有沟通机制、沟通平台也缺乏沟通诚意。业内有一种的积习,习惯性将投资人的质疑归纳为“不成熟”。从而轻易将沟通拒之门外。
3、基金透明度不高。
我国基金业信用危机的一大推手就是基金透明度问题。“不透明口袋”问题一直围绕我们。
(二)基金营销中的虚假宣传。
基金营销的价值在于推广基金理财的理念,帮助投资者理性决策。而现实中基金的营销宣传却充满蛊惑。年初,一些基金公司发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频频露面纷纷唱多债市,话音未落城投债风波来袭,债券基金损失惨重。甚至一家基金公司,此月发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唱多股市;彼月发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又集體唱空股市。这样的例子非常多。
(三)违约操作。
我国基金在运作中,出现与契约条件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常见。例如大盘股基金投资中小盘、ST;货币市场基金代持长债和超仓位配置等等。但违约失信最大的莫过于“铁公鸡”和下调业绩比较基准两类。此二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前者损害了排除“分红再投资”的投资者之红利规划,后者遗害更大直接绞杀投资信心。
(四)基金“鼠患”。
所谓“鼠患”即“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人在用基金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或“关系户”的资金在底位建仓。待用基金资金拉升股价到高位时,个人或“关系户”率先出局获利。中国股市谓作:无庄不成股。而基金“老鼠仓”就隐匿在这些基金庄股之中,蚕食基金盈利。
(五)利益输送。
指基金向分仓券商、关联基金、私募、社保基金、专户账户、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输送利益。这里既有主动输送,例如基于社保年度考核而年尾拉盘,又有利益交换,例如时下风行的“拜票”。
(六)职业素养参差不齐。
今年来我国基金管理人队伍迅速年轻化。据统计,截止2010年我国基金经理平均任职年限为2.58年,其中担任基金经理不满1年的有140位,占28%。众所周知,资本市场本身是逐利的,没有哪位投资者愿意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去亏损。基金经理是一个讲究投资经验的职业,而不是训练新人的试炼场。离谱的是国内交易员因为敲错键盘,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多次出现。
二、英美法上信赖义务的启示
“信赖义务”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一般认为信赖义务包括忠实义务(消极的不作为)和注意义务(积极的作为)。前者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基金管理费方面的忠实义务、利益冲突交易的防范以及个人交易管制。后者主要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的限制。依英美立法例,先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再从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点题中之义出发分别规范,从而将信赖义务的监管具体化。其逻辑严谨、体系完备值得我们借鉴。
三、应对危机的建议
(一)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
我国《信托法》第25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从抽象意义上明确了我国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但我们应当看到基金法上的信赖义务不同于民事法上的诚实信用。以忠实义务来替代有失偏颇,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二)基金管理浮动费率替代固定费率。
“旱涝保收”的固定费率弊端颇多,严重制约了我国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逐日计算,定期支付。
(三)构建基金持有人统一的网络表决平台。
鉴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建议由网络警察、基金协会和证券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统一的网络表决平台。将购买基金与表决平台的实名注册捆绑进行,从而为每一个投资者建立独立的评价和表决账户,同时提供独立的个人免费邮箱。实现重大事项网络通知、网络表决。
(四)建立基金管理人失信持续公示制度。
如果一种诚信评价不能形成持久的市场记忆,就不会对市场诚信环境产生有力的影响。所以必须建立基金管理人失信持续公示制度,对每一位投资者以期提示。通过公示投资者可以了解到A基金公司在过去N年发生过多少起违法违规事件。从而在事前对基金公司的内部规范程度和信誉有一个概括了解,同时也能促进基金自律。
(五)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
建议首先要提高效率增加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将年报、季报编制期、报告期一体减半。其次,对基金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披露。
(六)实现投资者与两机关的关联防联控。
欲实现基金持有人、证劵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的外部联防联控,构建基金持有人统一的网络表决平台是前提。在此可期实现投资者与两机关的互动,从而加大基金失信的成本,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一体追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袁彩红.论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其实现.载中国经济网.
[2]陈甦主编.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