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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在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定上既有明显进步,又存在一定缺失.其进步的方面为:将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规定为职业秘密保守的范围,将秘密所属主体从委托人扩展到其他人,废除了“隐瞒事实、隐瞒证据”的规定.其缺失表现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单纯强调义务的价值倾向没有发生变化,对律师保密例外范围界定模糊.鉴于新律师法的缺失,有必要建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