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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社会上其他一些现实问题的原因(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现在的学生自控能力越来越弱,自律意识越来越差,所以在学校犯点错误在所难免。作为老师的我们,当学生犯了错不及时帮助、矫治,甚至小错不断,这样就会让学生在错误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每当这时,我们很自然的就会用到惩罚这种手段,因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残缺的教育,而惩罚对这种错误行为起着帮助、修剪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惩罚毕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育人,也可以毁人。”
科学的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促进孩子成长的加速器。可是现在的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现在的学生真的就不能惩罚吗?难道学生犯了错误,老师就只能睁只眼闭只眼,束手无策?作为学校来说,为营造全员德育,首先就要求我们的老师们应合理、科学使用好“惩罚”这把双刃剑,使其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学生的目的。下面是作为一名德育工作者的我对惩罚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惩罚”是一门教育艺术
1、“罚”是为了爱,要“让爱做主”
记得才调入接龙中学的第二学期,班上有名男同学叫韩冬,走读生,几乎每天都迟到,按照班上的班规迟到了就扫地。老师找他谈过多次反而适得其反。其理由是早上起不来,反正就是扫地嘛。一天,办公室没有人时我找到他并和他屈膝交谈,从交谈中得知以前找他谈话时办公室有很多老师,觉得面子有点放不下。再者对老师谈话时什么屡教不改呀、必须怎么怎么样呀….这些话有点不能接受。此时的我才恍然大悟,才意识到教育的方式方法对学生来说是多么的重要。经过这件事后,在有一次班上组织的“老师我想对你说”这个活动中他这样说到:“老师,愿我们成为真正的好朋友。请记住:吸烟有害健康,为了你的身体,请不吸烟好吗?”
其实,惩罚的根本宗旨在于“治病救人”,其出发点和终结点都应出于爱。当教师批评学生的时候,一定切记要心存有爱。罚以爱为中心,它不是讽刺、挖苦,让学生失去前进的动力和勇气,它犹如春风,催人奋进,它要求以情动人;要让学生知道老师罚得无奈,老师也正为他着急,不安,难过。罚不仅仅是指出不足,更要给予学生以希望,应该避免说这样的话:“你真是无可救药,你太让我失望了,我对你缺少信心……”这些话犹如利剑,会刺伤学生的自信心。罚中要多这样的勉励和期望:“努力一下,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咱们成为好朋友行吗?你能改正,老师相信你……”这些话能使学生深切地感受到老师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振奋精神,激发自尊自强,奋发向上的情感。
2、思想开导为主,惩罚教育为辅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我们教育学生的原则。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学生能被老师的“情”“理”所打动,理解老师的苦心,自觉改正错误,应为首选的教育方法。但对被我们认为是“刺头”、“冷血动物”、“没治”的学生,在实施惩罚时,也应先讲清道理,告诉孩子他的错在哪儿,为什么要对他们进行惩罚,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比单纯的惩罚效果要好。心理学家帕克等人的研究表明,单独讲清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更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时的效果好。说理的作用就在于,它能使受惩罚者进一步体验到认知上的不协调,从而增大态度转变的心理压力。因此我们在进行惩罚教育时要注意思想教育和惩罚的相互结合,并以思想开导为主,辅以惩罚教育。
3、惩罚应精心设计,讲求艺术性
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三思而后罚”,精心设计处罚方式。
首先,罚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公正无私,奖惩结合。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十分讲究惩罚的艺术,他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唱歌、做好事、写说明书、写心理病历、写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惩罚方式无一不是教育家们精心设计的结果。
其次,罚之有度。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凡事都有一个“度”,把握好惩罚的度至关重要,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惩罚是在关爱的前提下教育学生的方法。一定要适度处理,不可感情用事,否则带来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再次,罚之有情。“请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把学生真正当成自己的孩子,学生犯了错误,就应该该管则管,该罚则罚,其根本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有罚学生“画画”的,有罚学生“写作”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要让学生明白老师为他着急,老师希望他尽快改正错误,转入正确的轨道上来。
二、“惩罚”是必要的教育手段
教育不能没有“惩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过:“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必要的惩罚将有助于学生在将来面对人生的挫折与失败。在人的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心理学研究也表明,惩罚可以使儿童的某种违禁行为与焦虑或恐惧联系起来,儿童自己进行这些行为时就会导致焦虑或恐惧反应,为避免这种焦虑或恐惧反应就不得不终止那些违禁行为。由此可见,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惩罚”不等于“体罚”
心理学上给惩罚的定义是:当有机体自发地做出某种反应以后,随即呈现一个讨厌刺激或不愉快情境,以期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称之为惩罚。现在有很多人存在着一个误解,认为“惩罚=体罚”。而体罚不同,体罚是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和“心”罚。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而惩罚以 “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者的身心健康。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①为别人或为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②轻微“违法”,如当天作业不够500字,则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增强自觉学习的意识。③写一份说明书。④写一份心理病历。⑤写一份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都是他惩罚学生的方式,并不是惩罚就得打学生,或者体罚学生。因此,与体罚只有一字之差的惩罚,是学校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学生从违纪到违法,从违法到犯罪。而体罚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总之,不管惩罚也好,赏识也罢,都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彼此兼容而并非对立的,关键是必须有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教育。一个教师,要了解惩罚,还要学会适当的、正确的、艺术性的运用惩罚,要罚之有理,罚之有据,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这样的惩罚才合情合理,深入内心,触及灵魂,这样的惩罚才有教育意义。
科学的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促进孩子成长的加速器。可是现在的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现在的学生真的就不能惩罚吗?难道学生犯了错误,老师就只能睁只眼闭只眼,束手无策?作为学校来说,为营造全员德育,首先就要求我们的老师们应合理、科学使用好“惩罚”这把双刃剑,使其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学生的目的。下面是作为一名德育工作者的我对惩罚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惩罚”是一门教育艺术
1、“罚”是为了爱,要“让爱做主”
记得才调入接龙中学的第二学期,班上有名男同学叫韩冬,走读生,几乎每天都迟到,按照班上的班规迟到了就扫地。老师找他谈过多次反而适得其反。其理由是早上起不来,反正就是扫地嘛。一天,办公室没有人时我找到他并和他屈膝交谈,从交谈中得知以前找他谈话时办公室有很多老师,觉得面子有点放不下。再者对老师谈话时什么屡教不改呀、必须怎么怎么样呀….这些话有点不能接受。此时的我才恍然大悟,才意识到教育的方式方法对学生来说是多么的重要。经过这件事后,在有一次班上组织的“老师我想对你说”这个活动中他这样说到:“老师,愿我们成为真正的好朋友。请记住:吸烟有害健康,为了你的身体,请不吸烟好吗?”
其实,惩罚的根本宗旨在于“治病救人”,其出发点和终结点都应出于爱。当教师批评学生的时候,一定切记要心存有爱。罚以爱为中心,它不是讽刺、挖苦,让学生失去前进的动力和勇气,它犹如春风,催人奋进,它要求以情动人;要让学生知道老师罚得无奈,老师也正为他着急,不安,难过。罚不仅仅是指出不足,更要给予学生以希望,应该避免说这样的话:“你真是无可救药,你太让我失望了,我对你缺少信心……”这些话犹如利剑,会刺伤学生的自信心。罚中要多这样的勉励和期望:“努力一下,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咱们成为好朋友行吗?你能改正,老师相信你……”这些话能使学生深切地感受到老师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振奋精神,激发自尊自强,奋发向上的情感。
2、思想开导为主,惩罚教育为辅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我们教育学生的原则。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学生能被老师的“情”“理”所打动,理解老师的苦心,自觉改正错误,应为首选的教育方法。但对被我们认为是“刺头”、“冷血动物”、“没治”的学生,在实施惩罚时,也应先讲清道理,告诉孩子他的错在哪儿,为什么要对他们进行惩罚,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比单纯的惩罚效果要好。心理学家帕克等人的研究表明,单独讲清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更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时的效果好。说理的作用就在于,它能使受惩罚者进一步体验到认知上的不协调,从而增大态度转变的心理压力。因此我们在进行惩罚教育时要注意思想教育和惩罚的相互结合,并以思想开导为主,辅以惩罚教育。
3、惩罚应精心设计,讲求艺术性
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三思而后罚”,精心设计处罚方式。
首先,罚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公正无私,奖惩结合。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十分讲究惩罚的艺术,他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唱歌、做好事、写说明书、写心理病历、写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惩罚方式无一不是教育家们精心设计的结果。
其次,罚之有度。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凡事都有一个“度”,把握好惩罚的度至关重要,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惩罚是在关爱的前提下教育学生的方法。一定要适度处理,不可感情用事,否则带来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再次,罚之有情。“请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把学生真正当成自己的孩子,学生犯了错误,就应该该管则管,该罚则罚,其根本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有罚学生“画画”的,有罚学生“写作”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要让学生明白老师为他着急,老师希望他尽快改正错误,转入正确的轨道上来。
二、“惩罚”是必要的教育手段
教育不能没有“惩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过:“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必要的惩罚将有助于学生在将来面对人生的挫折与失败。在人的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心理学研究也表明,惩罚可以使儿童的某种违禁行为与焦虑或恐惧联系起来,儿童自己进行这些行为时就会导致焦虑或恐惧反应,为避免这种焦虑或恐惧反应就不得不终止那些违禁行为。由此可见,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惩罚”不等于“体罚”
心理学上给惩罚的定义是:当有机体自发地做出某种反应以后,随即呈现一个讨厌刺激或不愉快情境,以期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称之为惩罚。现在有很多人存在着一个误解,认为“惩罚=体罚”。而体罚不同,体罚是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和“心”罚。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而惩罚以 “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者的身心健康。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①为别人或为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②轻微“违法”,如当天作业不够500字,则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增强自觉学习的意识。③写一份说明书。④写一份心理病历。⑤写一份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都是他惩罚学生的方式,并不是惩罚就得打学生,或者体罚学生。因此,与体罚只有一字之差的惩罚,是学校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学生从违纪到违法,从违法到犯罪。而体罚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总之,不管惩罚也好,赏识也罢,都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彼此兼容而并非对立的,关键是必须有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教育。一个教师,要了解惩罚,还要学会适当的、正确的、艺术性的运用惩罚,要罚之有理,罚之有据,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这样的惩罚才合情合理,深入内心,触及灵魂,这样的惩罚才有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