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分类操纵:上市公司的隐秘财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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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益分类操纵利润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影响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现阶段,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操纵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利润调节的常用手段。从制度上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减少上市公司损益分类操纵,已经不容延宕。

“高尔夫租金”事件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000033.SZ)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专门从事客房、餐饮等服务为一体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于1994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作为国内老牌单体酒店企业,新都酒店上市后经营业绩并非一帆风顺,先是营业收入逐年下滑,再有自2006年伊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连续多年为负,还有因2013年、2014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
  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业绩指标对新都酒店能否顺利“摘星脱帽”至关重要。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新都酒店于2016年4月披露了年报,年报显示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300万元。2016年5月,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出具了恢复上市保荐书。
  但与此同时,“高尔夫租金是否应列为经常性损益”引起了深交所的高度关注。围绕这一事项,新都酒店聘请了另外第三方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所复核后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高尔夫租金”属于经常性收益结论无不当之处。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2017年4月天健所和大信所先后推翻了之前的结论,并认为“高尔夫租金”属于非经常性收益,经此调整新都酒店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继续为负,广发证券因之撤回了之前的上市保荐书,至此相持一年多的拉锯战落下帷幕,2017年5月深交所作出新都酒店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尽管新都酒店利用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分类操纵利润已过去4年,但该事件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冰山一角,折射出的很多问题仍然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从而厘清损益分类操纵的原因,完善规范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认定与监管规则。

损益分类操纵愈演愈烈


  2000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频繁利用损益分类操纵利润,此举不仅降低了目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甚至还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为了改善这一状况,中国证监会先后就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定进行了四次修订与完善,但效果却不明显,上市公司在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据Wind数据库资料以及笔者手工统计,2015年至2020年期间,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由2582亿元涨至5052亿元,与净利润之比由9.20%升至12.58%(见图1)。其中,非经常性损益对当期净利润有较大影响(30%≤非经常损益与净利润比值<50%)的公司由2015年260家升至2020年391家;有重大影响(50%≤非经常损益与净利润比值<100%)的公司由265家升至415家;有决定性影响(非经常损益与净利润比值≥100%)的公司由293家升至320家(见图2)。


图1: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情况(2015-2020年)


图2: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重分布(2015-2020年)

  分行业看,传统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批发和零售业,当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影响仍居前列(见表1)。


表1:2020年各行业非经常性损益占比情况

  上述数据都说明了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的年报业绩影响重大。此外,虽然证监会就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以列举方式界定了21个项目,但却滋生了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管理层碰见复杂交易情形时,不再从业务实质角度出发,而只从是否归属于“21项”来区分非经常性损益和经常性损益项目。倘若造成普遍性的损益分类操纵现象,则势必会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監管套利”的隐秘动机


  结合实践经验看,损益分类操纵利润产生的原因至少有五个方面。
  其一,将非经常性收益项目分类为经常性收益、经常性损失分类为非经常性损失能够改变监管层或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损益表的解读。当前,A股市场不论是IPO首发、再融资还是股权激励会计利润设定抑或是ST公司“摘星脱帽”,监管层对公司的监管利润均采取的是扣非后净利润孰低者指标。而公司净利润又由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损益净额两部分构成,在这个前提下如果将非经常性收益项目重分类为经常性收益项目,将经常性损失项目分类为非经常性损失则可以大幅提高扣非后净利润,从而满足监管要求,进而顺利取得资本市场挂牌交易券或再融资资格。
  其二,较之应计项目或真实盈余管理行为,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分类操纵显得更为隐秘。一般来说,应计项目或真实盈余管理虽然可以增加当期利润,但会对下一个期间的利润形成冲击,而损益分类操纵则不影响当期利润总额,也不会给未来业绩带来反转效应,因而显得更为隐蔽且不易被投资者、监管层或审计机构察觉。此外,随着新技术、新业态以及新商业模式的发展,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所处风险也随之发生变化,经营性活动和非经常性活动之间的边界也愈发变得模糊,这给非经常性损益的识别和判断增加了难度,但同时也给公司盈余信息操纵提供了诸多便利,尤其是在损益表列报变化与非经常性损益内容扩充之间未形成有效对位的情况下,非经常性损益有了更多藏身之处。   其三,较之应计项目或真实盈余管理行为,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分类操纵方式更为灵活。在权责发生制下,利润表中某些报表项目的费用分配、结转以及损失界定本身就含有主观性,而且归集方法也不尽相同,这就让审计机构难以认定到底哪一种计量分类方法是百分百无误的,因而给公司管理层留下了自由裁度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就可以依据自身经营情况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选择性归类,甚至可以就确认时机以及金额进行盈余信息操纵。
  其四,较之应计项目或真实盈余管理行为,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分类操纵方式成本更为低廉。如前文所述,损益分类操纵属于损益表结构调整,且不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反转效应,这就降低了后续被监管人员发现的风险成本。此外,不同于真实盈余管理手段,损益分类操纵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过程的成本费用造成影响。
  其五,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分类操纵方式即便被监管层发现也难以被处罚。现阶段对非经常性损益而言,准则并未要求将其作为表内项目单独列报,更多是采取表外披露方式,加之监管层也未明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分类及确认标准,那么概念的模糊就会导致公司管理层走向准则的“真空地带”,也即公司认为即便监管层知晓了管理层采取了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分类操纵手段,也难以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对其进行处罚。

堵住盈余操纵的“后门”  


  现阶段,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操纵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利润调节的常用手段,且这一现象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同时,我国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只是停留在证监会发布或公告的一些信息披露问答里,财政部并未出台任何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会计准则,这就使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因而为了更好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减少上市公司损益分类操纵现象,笔者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一是将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提升到会计准则高度。正是由于法律制度和准则规范指引的缺失,才使得众多上市公司非经常损益披露过于主观,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出台单独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准则,以促使非经常损益的信息披露更为规范。
  二是细化非经常损益的确认依据以及分类标准。当前,囿于非经常损益的概念界定不清,不少上市公司以此为契机将本不属于经常性损益项目归集为经常性损益事项,以达到美化业绩的目的。建议改变当前非经常性损益以列举方式为主的确认方法,给予其明确的分类标准以及确认依据,以减少管理层利用概念模糊进行盈余操纵的机会。
  三是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力度,同时将非经常损益项目作为单独列报在损益表中予以披露反映。现阶段对于非经常损益的披露,上市公司更多是选择表外方式,其内容主要体现在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支出以及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这就导致报表使用者难以直接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可要求上市公司在报表附注或另设章节形式反映,以此增强该信息的透明度。此外,亦可借鉴国外经验,将非经常损益作为单独列报,在此基础上通过重要性原则来约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
  四是强化中介机构的履职义务。当前,A股市场是以中小散户为主的投资群体,他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非经常损益项目不了解也鲜有主动关注,因而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管层有必要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如果作为资本市场第一道“守门员”的中介机构都不能勤勉尽责,投资者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因此,监管机构应要求中介机构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质量进行复核,同时明确中介机构的审计程序以及相应的审计責任,并就此事项作出风险提示。
  五是加强报表使用者运用非财务信息验证财务信息的意识与能力。不论是会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都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因此在改善非经常性损益会计信息制作以及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报表使用者的教育,以促使其更好理解数据变动后的真实原因。同时,报表使用者也应充分评估亏损公司“止亏转盈”背后利润的可持续性并审慎实施趋势投资,减少因盲目追捧题材股导致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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