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生效合同的归责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gyy2000_2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生效合同的归责原则
  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类型,理论界有几种学说:
  第一,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下,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大陆法系比较传统的责任追究原则,主张过错是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及构成要件。如果当事人对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的话,就不应承担责任。在我国,在《合同法》颁布前遵循的是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颁布后普遍被认为采取了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说认为就我国现行合同法而言,合同责任之确定应坚持以过错推定为一般的归责原则。过错在我国合同责任的支柱性意义,免责事由的严格性规定,使得我国合同法仍有坚持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第四,二元论。此学说主张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并存的二元化归责体系,使得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各自调整不同的合同责任形式。从而弥补单一原则的不足,也有利于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全面平等的保护,最终实现合同责任的根本目的。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二元论。在此体系中,合同责任由于包括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无效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及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后契约责任,分别实行的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效力过失责任均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对于未生效合同的规则问题可依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未生效合同责任归属的具体内容
  ·需批准、登记的合同的责任归属
  须批准、登记的合同,能否生效取决于批准、登记行为是否完成。但是,批准、登记等行为一般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应协助义务,则批准、登记行为无法完成,合同将因为缺少必要的生效要件而无法生效,对权利人一方造成不利影响,造成信赖既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形式如何承担。
  ·附条件的合同的责任归属
  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为保护权利人的期待权及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恶意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通过这一规定,以规定与恶意相对人意愿相反的法律效果来间接保护权利人的期待权。这种方式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单纯地适用这一规定,也会违背权利人的意志,甚至造成不合理的后果。
  ·附期限合同的责任归属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的责任归属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客观的外在条件变化,不能实现生效期限,从而合同不能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非因客观而由人为的阻挠拖延生效期限的类型。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不同,在于条件系针对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期限则为确定发生的事实,始期是必然到来的,无阻止或促成期限到来之说。故有关附始期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与附停止条件合同的相对人的保护并不完全一样。
  ·效力未定的合同的责任归属
  已经成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同样存在着能否生效的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的追认是无权代理的合同发生效力的前提。但是,应当确认的是,在效力得到追认前,效力未定合同处于的效力不确定状态,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所以存在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对此,我国的《合同法》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也就是,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一个月)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法律上视为拒绝追认。具体的讲,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拒绝追认的法律效果就意味着合同无效;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与此不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仅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而言,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除了催告权外,法律还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权。
  笔者认为,撤回权的行使不应当发生撤回意思表示而合同不成立的效力,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权的效力应该是撤回其拘束力,使合同无效。因为,对法律行为的撤销不是把法律行为作为曾经实施过的行为来消除,而是通过撤销行为把它已经出现过的法律后果进行取消。但对于,法律并未积极的保护无权处分合同中的相对人的权利,使其在合同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同样是效力未定合同中的一方相对人,法律地位却大相径庭,为何?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此种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善意取得作为我国物权法上的明确规定的保护制度,在合同法中,有赋予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即催告权和撤回权的必要性;再者,以公平原则相衡量,也有赋予无权处分合同向对方这种权利的必要性。
  总之,对相对人的保护分为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两种:积极保护是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赋予相对人实体法上相关的权利。消极保护是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责令对因过失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一方,予以损害赔偿,故消极保护此种方式对所有的未生效合同都有适用的可能。
  (作者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法院)
其他文献
康德美学思想,如果一言一蔽之,那么可以表述为“瞩望道德之美”。美不是外在的实体,而只是一个人内心里的观念;此观念不落于知解的概念,而只能以一个符合观念的个体的表象表
刘玉栋,1971年生,山东庆云人.1993年开始发表小说,在《人民文学》《十月》《天涯》等多家文学期刊发表小说一百多篇(部).小说曾多次被《小说选刊》《小说月报》《新华文摘》
期刊
各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基本上都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回避合同义务及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混同等场合。  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  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须以公平、善意为前提,并严守股东与公司相分离的原则,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之特权。反之,若公司仅仅为股东逃避合同义务之工具,而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则公司人格独立性之价值就值得怀疑,所以,在公
期刊
构建公平、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对于每一个刑事被告人而言都是应有的基本权利.从《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实施以来,该制度的初衷在
【摘 要】环首都绿色经济圈的提出,为保定市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战略契机。然而,面对环首都绿色经济圈的目标  之——保障首都,保定市是否能够提供强有力的区域支撑,论文以北京市发展中所产生的区域合作诉求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保定市的区位、资源等特征,通过分析保定市的发展现状总结其优势和不足,为保定市在环首都绿色经济圈中的具体定位与发展思路提供建议。  【关键词】环首都绿色经济圈;保定市;定位与发展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中,企业的政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对企业管理的确定和企业的定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政治工作的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环
我国《合同法》第45条(关于条件成就阻碍)、第60条(原则性规定)、第62条(关于合同补充)、第118条(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都是关于附随义务的内容。而第119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不真正义务,虽然不是合同义务,但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另外,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实行以及预期违约制度也依赖于诚信原则。  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原则  附随义务的概念,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
期刊
20世纪的后五十年里,世界许多城市都开始仿效美国的交通政策.发展中国家非常羡慕美国的汽车文化,并借鉴了美国高速公路的设计方法,围绕着汽车重新塑造它们的城市.倒退回20世
内容摘要:本文以《更路簿》中的传统地名为考察对象,主要从音节结构特点、地名词汇特点和造词理据三个方面对《更路簿》岛礁传统地名进行论述。  关键词:《更路簿》 岛礁 地名研究  《更路簿》是海南渔民在年复一年的航海实践中,用海南话给南海岛礁命名,用中国传统的航海术语对自己的航路口传笔载,从而创造了地方性特色浓郁南海作业与贸易航海指南,并世代传承,互相抄录。  1.《更路簿》岛礁传统地名语音特点  1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全国较早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和改革的学校之一,依托本地区的产业优势,统筹协调校内外优质资源,钻研学科前沿,把职业教育与创新创业相结合,注重学生创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