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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被用人单位炒“鱿鱼”的现象很常见,劳动者被炒“鱿鱼”时,切莫沉默寡言,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罗某系某厂员工。前不久,她因丈夫患病请假15天。半个月后当她去上班时,工厂却以刚下发的制度为由,通知她已解除劳动关系。原来,工厂下发《劳动纪律》中指出,职工如果连续半个月不到工厂上班,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罗某感到纳闷:她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故请事假的,每天扣款30元。她认为,企业只能对她作扣款处理,不能解除她的合同。但工厂坚持认为厂规厂纪必须执行。
点评: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相抵触时,只要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必须以劳动合同为准。厂方单方面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违背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无效的。
案例二:
邹某在某宾馆任厨师已2年多。一天中午,有两桌食客先后投诉:以鸡、猪肘、红枣、枸杞等为原料烹制的“鸡肘神仙汤”,盐下得重,太咸了。宾馆负责人于是板起脸对邹某说:“宾馆的声誉都被你丢尽了,从明天开始,你不必再来上班了!”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邹某在熬汤时放重了盐,宾馆便立即解除与邹某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案例三:
湖南人林某在广州市某旅游公司任豪华大巴驾驶员。2008年初,他突感身体不适,经检查,居然患上了白血病。公司负责人将一份已拟好的辞职申请书交给林某妻子,说:“他这病不能再到公司上班了,广州的医疗费用又高,你替他签个字,让他把工作辞掉,赶紧带他回湖南老家医病吧。”林妻认为公司讲得有理,含泪答应了。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或裁员形式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对于上述特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为了丢掉包袱而解除合同,否则,便撞了法律的“红灯”。本案中,旅游公司将患白血病而在生命线上挣扎的员工林某“一脚踢开”,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湖南 袁仕友)
案例一:
罗某系某厂员工。前不久,她因丈夫患病请假15天。半个月后当她去上班时,工厂却以刚下发的制度为由,通知她已解除劳动关系。原来,工厂下发《劳动纪律》中指出,职工如果连续半个月不到工厂上班,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罗某感到纳闷:她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故请事假的,每天扣款30元。她认为,企业只能对她作扣款处理,不能解除她的合同。但工厂坚持认为厂规厂纪必须执行。
点评: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相抵触时,只要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必须以劳动合同为准。厂方单方面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违背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无效的。
案例二:
邹某在某宾馆任厨师已2年多。一天中午,有两桌食客先后投诉:以鸡、猪肘、红枣、枸杞等为原料烹制的“鸡肘神仙汤”,盐下得重,太咸了。宾馆负责人于是板起脸对邹某说:“宾馆的声誉都被你丢尽了,从明天开始,你不必再来上班了!”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邹某在熬汤时放重了盐,宾馆便立即解除与邹某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案例三:
湖南人林某在广州市某旅游公司任豪华大巴驾驶员。2008年初,他突感身体不适,经检查,居然患上了白血病。公司负责人将一份已拟好的辞职申请书交给林某妻子,说:“他这病不能再到公司上班了,广州的医疗费用又高,你替他签个字,让他把工作辞掉,赶紧带他回湖南老家医病吧。”林妻认为公司讲得有理,含泪答应了。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或裁员形式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对于上述特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为了丢掉包袱而解除合同,否则,便撞了法律的“红灯”。本案中,旅游公司将患白血病而在生命线上挣扎的员工林某“一脚踢开”,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湖南 袁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