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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二五时期,我们面临经济发展转型的压力,提出了包容性增长,就是要实现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转型为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增长。在经济发展中要注重经济和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才是高质量的发展。在这样的要求下,我们从财税角度出发,提出可以征收碳税来促进经济的包容性增长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税;包容性增长;税制
一、包容性增长下征收碳税的必要性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首次提出。包容性增长寻求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包容性增长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亚行当时在中国提倡“包容性增长”,比较重要的一个观点是:保持较快经济增长的同时,增长也要是可持续的、协调的、更多关注社会领域发展的。这种增长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考虑到其他方面,尤其是社会领域的,使更多的老百姓能够享受到这种发展的成果。“包容性增长”,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经济增长应该是互相协调的。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更具体地看,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开征碳税可以涉及到环境发展的各个方面,有利于、有助于实现包容性增长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碳税征收的可行性
1.理论上的可行性。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政策上的可行性。我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已经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和承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发布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可以考虑在未来五年内开征碳税,其路线图为2009年进行燃油税改革,2009年或之后择机推行资源税改革,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预计开征时间2012~2013 年。2010年我国也开展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还表示“十二五”能源规划的制定,将重点围绕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智能电网等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展开,占领国际技术制高点,并实现对国际低碳技术市场的控制权。这些政策和决议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3.技术上的可行性。与其他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再考虑减排技术和回收利用等措施计量真实的碳排放量,所以碳税计量相对简单,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相对容易,也不需要复杂的检测。同时,其他国家的碳税实践为我国碳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借鉴,包括合理设计碳税的税负水平,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
4.国外碳税制度的实践。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外的实践证明,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碳税税制设计的思考
1.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其中,化石燃料的范围包括褐煤、烟煤、无烟煤、焦炭、泥炭、柴油、重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煤油、焦油、天然气等。二氧化碳排放来源于三个方面:生产经营、交通、生活。二氧化碳税只将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运输工具排放的二氧化碳可通过对消费税改革,使汽油、柴油的税负与碳含量挂钩;还可通过对车船税改革,使税负与排气量大小挂钩来实现。出于民生考虑,暂时不对居民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
3.计税依据以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税基。计算公式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燃料使用量×碳强度系数。虽然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税基,有利于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但技术上不易操作。考虑到目前尚无有效措施去除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排放量单纯由燃料中的碳含量决定,税基的选择可用燃料代替实际的排放量。单位能量的化石燃料中煤的含碳量最高,与之相应,煤的折算系数最高,天然气最低。一般来说,碳元素是组成煤的有机高分子的最主要元素,并且碳含量随煤化度的升高而增加。整个成煤过程也可以说是增碳过程。因此,碳强度系数可以测算而且具有较好的区分度、可计量性。
4.税率。理论上,二氧化碳税率的确定应考虑二氧化碳的边际损害成本。但边际损害成本实际上是难以确定的,因此,税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减排目标、企业国际竞争力、与其他税种的协调等因素。为了保护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区分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加工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5.税收优惠。二氧化碳税的实施应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应考虑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此,二氧化碳税的税收优惠应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对积极减排的能源密集型企业的优惠。为了鼓励企业节能减耗,企业可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二氧化碳减排协议,对于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企业,可实施税收返还;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或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碳捕获和封存技术等)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6.收入的归属与使用。由于碳税的征收涉及行业的发展、国际间的协调与平衡,从中央税、地方税的性质来看,碳税宜作为中央税,而不宜作为地方税。但考虑到调动地方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以及增加地方税收入比重等因素,碳税可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收入分成,中央分成比例应大于地方分成比例。从收入的使用上来看,为了强化碳税节能减耗的特定目的,碳税宜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减排降碳,如鼓励节能技术、植树造林等。
参考文献
[1]Lee,C.Flin,S.J.& Lewis,C.Analysis of the Impacts of Combining Carbon Taxation and Emission Trading on Sifferent Industry Sectors [J].Energy Policy.2008(36)
[2]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9(2)
[3]张明文,张金良,谭忠富,王东海.碳税对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技术经济.2009(6)
【关键词】碳税;包容性增长;税制
一、包容性增长下征收碳税的必要性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首次提出。包容性增长寻求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包容性增长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亚行当时在中国提倡“包容性增长”,比较重要的一个观点是:保持较快经济增长的同时,增长也要是可持续的、协调的、更多关注社会领域发展的。这种增长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考虑到其他方面,尤其是社会领域的,使更多的老百姓能够享受到这种发展的成果。“包容性增长”,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经济增长应该是互相协调的。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更具体地看,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开征碳税可以涉及到环境发展的各个方面,有利于、有助于实现包容性增长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碳税征收的可行性
1.理论上的可行性。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政策上的可行性。我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已经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和承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发布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可以考虑在未来五年内开征碳税,其路线图为2009年进行燃油税改革,2009年或之后择机推行资源税改革,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预计开征时间2012~2013 年。2010年我国也开展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还表示“十二五”能源规划的制定,将重点围绕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智能电网等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展开,占领国际技术制高点,并实现对国际低碳技术市场的控制权。这些政策和决议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3.技术上的可行性。与其他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再考虑减排技术和回收利用等措施计量真实的碳排放量,所以碳税计量相对简单,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相对容易,也不需要复杂的检测。同时,其他国家的碳税实践为我国碳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借鉴,包括合理设计碳税的税负水平,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
4.国外碳税制度的实践。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外的实践证明,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碳税税制设计的思考
1.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其中,化石燃料的范围包括褐煤、烟煤、无烟煤、焦炭、泥炭、柴油、重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煤油、焦油、天然气等。二氧化碳排放来源于三个方面:生产经营、交通、生活。二氧化碳税只将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运输工具排放的二氧化碳可通过对消费税改革,使汽油、柴油的税负与碳含量挂钩;还可通过对车船税改革,使税负与排气量大小挂钩来实现。出于民生考虑,暂时不对居民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
3.计税依据以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税基。计算公式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燃料使用量×碳强度系数。虽然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税基,有利于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但技术上不易操作。考虑到目前尚无有效措施去除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排放量单纯由燃料中的碳含量决定,税基的选择可用燃料代替实际的排放量。单位能量的化石燃料中煤的含碳量最高,与之相应,煤的折算系数最高,天然气最低。一般来说,碳元素是组成煤的有机高分子的最主要元素,并且碳含量随煤化度的升高而增加。整个成煤过程也可以说是增碳过程。因此,碳强度系数可以测算而且具有较好的区分度、可计量性。
4.税率。理论上,二氧化碳税率的确定应考虑二氧化碳的边际损害成本。但边际损害成本实际上是难以确定的,因此,税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减排目标、企业国际竞争力、与其他税种的协调等因素。为了保护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区分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加工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5.税收优惠。二氧化碳税的实施应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应考虑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此,二氧化碳税的税收优惠应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对积极减排的能源密集型企业的优惠。为了鼓励企业节能减耗,企业可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二氧化碳减排协议,对于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企业,可实施税收返还;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或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碳捕获和封存技术等)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6.收入的归属与使用。由于碳税的征收涉及行业的发展、国际间的协调与平衡,从中央税、地方税的性质来看,碳税宜作为中央税,而不宜作为地方税。但考虑到调动地方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以及增加地方税收入比重等因素,碳税可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收入分成,中央分成比例应大于地方分成比例。从收入的使用上来看,为了强化碳税节能减耗的特定目的,碳税宜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减排降碳,如鼓励节能技术、植树造林等。
参考文献
[1]Lee,C.Flin,S.J.& Lewis,C.Analysis of the Impacts of Combining Carbon Taxation and Emission Trading on Sifferent Industry Sectors [J].Energy Policy.2008(36)
[2]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9(2)
[3]张明文,张金良,谭忠富,王东海.碳税对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技术经济.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