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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传统上以诉讼为当然的视角 ,形成“诉讼中心主义” ,忽视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中国国际私法承继这一特点 ,阻碍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为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第九编应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限于该草案的体例和宗旨 ,作者仅建议对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