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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均是一商品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标志。顾名思义,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概念,未注册商标是未申请注册或虽经申请但未获核准以及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业标记。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它与注册商标同样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一、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首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正当的财产利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具体的权能包括:使用权,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其商标;处分权,即所有人有权处分其商标并获得收益,例如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设质、投资等。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要受到一系列的限制。首先是它的排他效力的相对性,即他无权排除他人对有关商标所作的善意使用,相对于他来说,他人也同样因其独立的使用而获得了独立的未注册商标权益。
其次,未注册商标权利在地域上也有较强的相对性,即它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它就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当然,未注册商标的有效范围会随着商品的流通和知名度的延伸而不断变化。
最后,商品服务种类上的相对性。同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种类,而且包括相似商品、服务。对于知名度特别高的未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甚至可以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法律法规
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无完整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项法律当中。
1、《商标法》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也是对恶意抢注的禁止。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抢注未注册商标,直接仿冒未注册商标等行为,应该是违背了此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未注册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或者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援用该法第5条的规定,来保护未注册商标。
3、《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对未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建立了一定的商誉,其对未注册商标理所当然的具有合法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当为民法所保护。《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的规定,也可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一些补充性保护。
4、《著作权法》、《专利法》
当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或该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一定的保护。
三、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现实中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即注册人明知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未将其注册,而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①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公众熟知商标,无论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模仿的方式,我们都无需借助其他证据即可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具有恶意,是明知故犯。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③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
2、仿冒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未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擅自使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仿冒他人品牌销售商品、服务,得用他人的商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和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但会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而且还会使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抢先进行其他注册的行为
即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人把未注册商标注册为商号、域名或外观设计等其他商业标记或智力成果权的行为。这种抢注者的目的在于用其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来对抗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侵权指控,造成商标权利与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目前,不同的法院对这种权利冲突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首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正当的财产利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具体的权能包括:使用权,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其商标;处分权,即所有人有权处分其商标并获得收益,例如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设质、投资等。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要受到一系列的限制。首先是它的排他效力的相对性,即他无权排除他人对有关商标所作的善意使用,相对于他来说,他人也同样因其独立的使用而获得了独立的未注册商标权益。
其次,未注册商标权利在地域上也有较强的相对性,即它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它就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当然,未注册商标的有效范围会随着商品的流通和知名度的延伸而不断变化。
最后,商品服务种类上的相对性。同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种类,而且包括相似商品、服务。对于知名度特别高的未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甚至可以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法律法规
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无完整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项法律当中。
1、《商标法》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也是对恶意抢注的禁止。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抢注未注册商标,直接仿冒未注册商标等行为,应该是违背了此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未注册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或者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援用该法第5条的规定,来保护未注册商标。
3、《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对未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建立了一定的商誉,其对未注册商标理所当然的具有合法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当为民法所保护。《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的规定,也可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一些补充性保护。
4、《著作权法》、《专利法》
当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或该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一定的保护。
三、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现实中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即注册人明知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未将其注册,而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①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公众熟知商标,无论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模仿的方式,我们都无需借助其他证据即可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具有恶意,是明知故犯。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③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
2、仿冒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未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擅自使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仿冒他人品牌销售商品、服务,得用他人的商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和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但会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而且还会使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抢先进行其他注册的行为
即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人把未注册商标注册为商号、域名或外观设计等其他商业标记或智力成果权的行为。这种抢注者的目的在于用其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来对抗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侵权指控,造成商标权利与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目前,不同的法院对这种权利冲突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