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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对企业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发展理念,是对企业过去以股东利益为唯一目标的经营理念的修正。随着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展完善进而体系化,有必要从法理和实用主义角度探讨其自成体系的必要性。现有法律框架已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最低限度的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实践中,没有必要在这一框架外对企业经营进行更多的约束和管制,企业社会责任无疑为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提供了借口,进而可能会导致政府干预凌驾于企业自有的判断之上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