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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珠海市的周先生在一家加油站购买了1000元油票,票上注有“90#,单位升,数量共247.52升”字样。然而当周先生最近拿着油票去加油时却被告知,所售出油票须按新价格进行交易,理由是“成品油是国家定价的特殊商品”。
消费者预付了钱款给加油站,且约定了汽油的类型和总量,不仅是为了图方便,更是消费者与加油站的一种“期货合同”——消费者不仅可以享有油价上涨后节约费用的实惠,也承担着油价下跌后损失的风险。加油站把油票卖给消费者,实质上就是和消费者签订了这个“期货合同”。即使油价上涨,加油站也不能为了规避风险单方面“撕票”,所以,加油站要求周先生接受新价格是违法的。
汽油供给方单方面“撕票”行为,不符合“八荣八耻”中的“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要求,更涉嫌违法。其实,这种单方面“撕票”行为,不是珠海一些加油站的独有现象,在国内具有一定普遍性。这些事情,让我想起了“中航油”与“中储铜”,他们都在国际期货市场越陷越深,最后被“套牢”损失惨重。
价格涨跌十分正常,现在不正常的是,为什么一些企业能遵守国际市场上的“期货合同”,甚至为履行“期货合同”让国家“损失惨重”(新华社语),而在国内,当“期货对象”是国内消费者时,他们就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随意“撕票”?
显然,国际市场上一套完整的规则,没有“撕票”的机会和可能。中航油、中储铜事发后,那些国际炒家并没有因为什么官方背景而放弃权益,而是变本加厉,穷追猛打,一炒到底。“撕票”的结局只有一个,那就是倾家荡产。
而在国内,由于油品供应方的垄断地位,他们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什么合同法,什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根本不在他们眼里。所以,他们才敢藐视消费者,不把消费者权益当回事,想怎么“撕票”就怎么“撕票”。
消费者预付了钱款给加油站,且约定了汽油的类型和总量,不仅是为了图方便,更是消费者与加油站的一种“期货合同”——消费者不仅可以享有油价上涨后节约费用的实惠,也承担着油价下跌后损失的风险。加油站把油票卖给消费者,实质上就是和消费者签订了这个“期货合同”。即使油价上涨,加油站也不能为了规避风险单方面“撕票”,所以,加油站要求周先生接受新价格是违法的。
汽油供给方单方面“撕票”行为,不符合“八荣八耻”中的“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要求,更涉嫌违法。其实,这种单方面“撕票”行为,不是珠海一些加油站的独有现象,在国内具有一定普遍性。这些事情,让我想起了“中航油”与“中储铜”,他们都在国际期货市场越陷越深,最后被“套牢”损失惨重。
价格涨跌十分正常,现在不正常的是,为什么一些企业能遵守国际市场上的“期货合同”,甚至为履行“期货合同”让国家“损失惨重”(新华社语),而在国内,当“期货对象”是国内消费者时,他们就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随意“撕票”?
显然,国际市场上一套完整的规则,没有“撕票”的机会和可能。中航油、中储铜事发后,那些国际炒家并没有因为什么官方背景而放弃权益,而是变本加厉,穷追猛打,一炒到底。“撕票”的结局只有一个,那就是倾家荡产。
而在国内,由于油品供应方的垄断地位,他们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什么合同法,什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根本不在他们眼里。所以,他们才敢藐视消费者,不把消费者权益当回事,想怎么“撕票”就怎么“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