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特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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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法学界正在进行有关证据制度立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其中一个热点就是关于应否在证据法中确立特权规则的问题。特权规则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或制止他人作证的权利。它的存在是对不同的价值进行权衡取舍的体现,它以牺牲发现实体真实为代价,来维护一些被认为是更重要的权利和关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特权规则;拒绝作证;特权
  
   一、特权规则概述
  
   (一) 特权规则的概念及特点
  
  特权规则又称证人的免证权或称拒证权,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或制止他人作证的权利。特权规则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证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成为证人的资格,否则证人拒绝作证权利便无从谈起。
  对于证人的资格问题各国在法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证人资格要求必须达一定年龄,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否则便不具有证人资格。
  第二,证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或与被告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例如 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律师、知悉国家机密的行政人员等,这是证人行使拒绝作证特权的身份要求。
  目前世界上规定特权规则的国家大都把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具有法定关系或具有特定的身份作为一项普遍要求,基于这种关系或身份,证人才可以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否则,证人便有作证的义务,拒绝作证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律师在履行辩护职务时从被告人处了解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律师便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第三 ,对于特权规则各国都采用法定主义,即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有作证能力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由于特权规则的特殊性,享有特权的证人范围一般由相关法律予以详细规定,并且拒绝作证所涉及的内容一般也由法律列明或概括指出。
  
  
   (二)特权规则的历史渊源
  
  我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包含了特权规则的内容,但其内涵又远远超出了作证部分,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亲属之间不仅可以不互相作证,而且可以不互相告发,甚至可以隐匿犯罪的亲属或帮助其逃脱。此外,我国古代容隐制度基于封建纲常理论的价值取向更多强调的是一种义务,如果违反了此义务,有的还要受到惩罚。
  西方现代的证据制度虽然有很明显的现代法律的价值依据,但在特权规则的设计上仍带有深刻的历史文化印记,其合理性的证明不仅是哲学的,也来自历史文化。
  
  特权的分类
  
   (一) 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除了美国和英国之外,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法中也大都有关于证人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的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一)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回答后有可能给自己、给第52条第(一)款所列亲属成员中的一员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受到追诉危险的那些问题,拒绝予以回答。(二)对证人要告知他享有拒绝证言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拒绝提供有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证人无义务就他可能因之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作证。”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与其有前条第一项关系之人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得拒绝证言。”
  
  三、特权规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一) 特权规则的理论基础
  绝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为了促进真实的发现而设,如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都是为了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而排除不可信的、具有误导性的证据。而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规则却不是为了促进事实发现程序。相反,证人主张拒绝作证的特权规则往往使具有相关性和可信性的证据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有损于事实的发现。正如美国学者华尔兹所指出的,“它们(特权规则)排除相关证据是为了促进与准确的事实发现无关的外部政策。它们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某些法庭之外的关系和利益。这些些关系和利益被认为非常重要,即使使司法程序失去有用的证据也在所不惜。”[ ① 陈学权:《建立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构想》,《人民检察》2002年5月,第25页。]所以,特权规则的理论基础归根结底是利益权衡原则。
  特权规则就是这种利益均衡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为了克服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产生的,它珍重证人利益和与此相关的特定社会利益,它珍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或者说,赋予证人拒证权的目的,在于促进某种社会关系的发展。
  
  (二) 特权规则的价值选择
  
   特权规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它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对正常社会伦理道德观的维持。应当说,处于对立的诉讼结构中,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协助对方追究自己的责任。在美国,证人所享有的“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基本的”、“非常重要的”权利,英国等国家的一些法学家也主张,这是最重要的个人特权之一。他们认为,“这项特权的确立,是为了纠正政府官员为取得证据不惜采取任何强迫手段,以使人受到刑事惩罚的传统做法,是为了加强公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感。同时,证人享有此项特权,可以消除后顾之忧,毫无顾忌地提供证言”。③可见,特权规则的功能就在于消除证人被刑事追究的危险,让证人大胆作证。
  
  
   四.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特权规则的建立与顺利实施除了规定各种特权规则的详细内容外,还需要一整套完善的证人权利保护与证人义务制度与之配套。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王进喜著:《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
  [3]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
  [4] [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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