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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曾经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唯一的道德和道德教育原则。传统的集体主义强调“一大二公”,强调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改革开放后,由于传统的集体主义只能调节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不能调节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的关系,遑论人与自己、人与自然的关系。近年来,学界较一致地认为,集体主义不是我国唯一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应当有五条,即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人道主义、公正、诚信,有学者认为是三条,即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人道主义。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那么,现阶段集体主义的基本内涵是什么?我们认为,集体主义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涵。现阶段的集体主义是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
一、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的理论内涵
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以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为目标,以人与自己、与他人、与自然协调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它以公正的集体主义即进取互利为基础,以爱国奉献为价值导向,形成由低到高的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利己不损他(它)、己他(它)两利、利他(它)不损己、无私利他;从个人与集体(包括国家、社会)关系看是利己不损公、公私兼顾、先公后私、无私奉献。
(一)公正的集体主义
公正即和谐。集体主义若不以公正为基础,就可能沦为集权主义。公正的集体主义即进取互利主义,它包括主体间的公正和主客体间的公正,并由此形成了以公正为基础的公共行为规范和主体行为规范。
1.主体间的公正及公共行为规范
假如我们将集体内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分为平等的、有差异的和极端差异的三种情形,那么,集体内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公正包括互利、互容、互保三个层面。
互利。初始意义上的互利是利益交换,它是对称的、平等的,有多大的利就会有多大的义,有多大的义就会有多大的利;对方的利就是自己的义,对方的义就是自己的利,故“互利”也是“互义”,是义利统一的最高形式。普遍意义上的互利是人与人之间重复性、历时性的互利,即“合作”。
互容。在社会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必然会出现贫富、强弱等差异。在出现差异时,互容主张富强者“利他不损己”,要帮助那些天赋资质较弱或机遇条件较差的社会成员;主张贫弱者“利己不损他”,要自立自强,勇于承担起自我生存发展的责任。互容体现了一种社会宽容精神。由于贫富、强弱是相对的,普遍意义上的互容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重复性、历时性的互容,即“互利互不损”,也就是“互助”。
互保。在偶然出现极端贫富、强弱等差异时,我们既反对“弱肉强食”,也反对别有用心的“劫富济贫”,主张“利大于损”的互保,互保强调极端富强者要“利他略损己”地救助极端弱势群体;极端贫弱者要“利己略损他”地勇于承担起自救的责任。这是“略损有余以补不足”,这里的“略损”对于极端富强者或许是微不足道的,有时甚至是忽略不计的,但对于身陷绝境者却是雪中送炭,是四两拨千斤。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人都有处于极端弱势情境的可能,所以,普遍意义上的互保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重复性、历时性的互保,也就是“互救”。
初始意义上的公正——互利、互容、互保分别体现了现代公平观的平等原则、有差异的原则和补偿原则,体现了初始意义上的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上的互利;一般意义上的公正——合作、互助、互救分别体现了一般意义上的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上的互利,我们因此统称为进取互利。
在互保层面中,由于“略损”的微不足道,它本质上属于“不损”的范畴。换言之,互保本质上属于互容的范畴,或者说,互救本质上属于互助的范畴。因此,一般意义上讲,公正的集体主义包括合作、互助两重公共行为规范,它的行为边界为“互不损”。我们由此可以判断,公正的集体主义若进入制度安排可以不损一人地增进公共福利总量,且增加的部分最有利于贫弱群体。
2.主客体间的公正及主体行为规范
假如我们将合作、互助两重公共行为规范展开,又形成公正的集体主义表达主客体间公正,或者说主客体间进取互利的三重主体行为规范:利他不损己、己他两利、利己不损他。这种展开,体现了公共行为规范与主体行为规范的内在同一性。假如我们再置入主体与国家、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三重主体行为规范又可以表达为:利己不损他(公、它)、己他(公、它)两利、利他(公、它)不损己。
利他(公、它)不损己——兼济天下型。它在初始意义上是指物质或精神富强者的行为方式,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普通人在相对富强情境中的行为方式。利他,是利他所急需的,而不是利他所贪欲的;“不损己”是防止“农夫和蛇”等情况的发生。正是由于这种行为方式对行为者本身有利,起码无害,这种利他行为才能更长久地持续下去。它为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候利他(它)、助他、救他、尊他、爱他、信他提供了最大的道德空间,是物质或精神富强者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行为方式。
己他(公、它)两利——团结互助型。它在初始意义上是主客体间一次性的互利,在一般意义上是平等的主客体间重复性的合作,这种合作要求行为主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按照一定的契约、规则、程序、方法、手段行事。它是具有平等意识的行为主体在一般情况中与他人的合作、困难中与他人的互助、危难中与他人的互救,是普通民众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行为方式。它也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
利己不损他(公、它)——自强不息(或独善其身)型。它在初始意义上是物质或精神贫弱者的行为方式,在一般意义上是普通人在相对贫弱情境中的行为方式。它充分肯定每个人都有着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不可替代的价值,为人们充分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挖掘自己的潜能,体现自己最大的人生价值提供了最大的伦理空间,为所有的人自利、自助、自救以及自尊、自信、自爱、自由提供了最大的道德空间,也是物质和精神贫弱者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行为方式。
三重主体行为中,初始意义上的行为体现的是初始意义上主客体间的公正和初始意义上主客体间的进取互利;一般意义上的行为体现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主客体间的公正和一般意义上主客体间的进取互利。它们能使行为主体进退有度、张驰有序,保持内心最大的和谐和外在最大的张力,是主体实现与自己、与他人、与自然和谐持续发展的行为规范。
(二)公正的集体主义以利他为价值导向才能形成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
公正的集体主义即进取互利对于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结构的优化、基础秩序的重建有着规范性的意义,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起到规范性的作用。但必须指出的是,公正的集体主义要以利他为价值导向才能避免道德相对主义,才能形成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
以利他为价值导向,就是要提倡以利他为荣,以损他为耻,起码以不损他为底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时代体现。
静态地看,公正的集体主义以利他为价值导向,形成了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的行为规范体系。以利他为价值导向,是对极端情况下“利他损己”的肯定,对“利己损他”的否定,使公正的集体主义的三重主体行为规范形成了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由低到高的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利己不损他(它)、己他(它)两利、利他(它)不损己、利他损己。若从个人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看,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可以表达为利己不损公、公私兼顾、先公后私、大公无私。在以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处理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时,体现的是四重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道德境界。在以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处理与他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若能同时以不损害集体、国家、社会利益为底线,则体现为现实的(或隐性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格;若能同时以利于集体、国家、社会为价值取向,则体现为理想的(或显性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格。
动态地看,公正的集体主义以利他为价值导向,形成了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的“量”的持续拓展和“质”的持续提升。“量”的持续拓展,是行为主体实现从利亲人到利熟人到利陌生人的过程,也是从利家庭到利社会、利国家的过程,与儒家“修齐治平”的人格修养过程一致。它表明了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以家为最小单元,以国为最大单元;以孝为逻辑起点,以忠为最高追求。“质”的持续提升,是行为主体从物质满足到精神满足,从低级精神满足到高级精神满足的过程,是主体从利己不损公到公私兼顾、先公后私、无私奉献的人格提升过程,它利于人们通过提高精神境界来寻找“身心和谐”的支点和归宿,这种身心和谐不是等到拥有了崇高精神境界后才能拥有,而是存在于追求崇高精神境界的全过程中。
总之,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集中体现。它的初始意义是指不同阶级、阶层的主体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它的一般意义是指同一阶级、阶层的主体在不同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初始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主义。
二、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的价值
(一)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原则
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坚持和提倡什么、反对和抵制什么,为全社会成员辨别是非善恶、判断行为得失、确定价值取向,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体系。它是对《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积极整合和新的发展;是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积极整合和新的发展;是对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积极整合和新的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的公正、民主、自由、博爱、幸福、富裕、可持续发展、人道主义等价值观的积极整合和新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二)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现代传承
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对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是对传统知识分子爱国主义人格,即“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积极整合与新的发展。它具有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品质,利于实现我国“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和而不同”(费孝通语)的社会文化理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
(三)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对传统集体主义的补充、发展与完善
将以人为本作为集体主义的核心,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尊严、自由、幸福、发展等权利的关注。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拓展了集体主义原则的应用范围,使集体主义不仅能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处理人与自己、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国家、社会的关系时,体现了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思想,是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将利己不损他(它、公)补充为集体主义的最低行为规范。利己不损他(它、公)蕴含了艰苦奋斗的精神,从物质层面要求人们在创造财富时不畏艰难,能吃苦耐劳,在生活消费上自奉节俭,珍惜劳动创造的财富;从精神层面要求人们保持穷则思变、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利己不损他(它、公)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要求是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俭养德,戒骄戒躁,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利己不损他(它、公)也是对西方个人主义积极因素的汲取,为集体主义增添了新的发展活力。
(四)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对道德—心理一体人格教育模式的发展
用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这一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道德教育,可以实现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教育的整合。它利于实现大学生与自己、与他人、与自然的协调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青少年心理品质方面的问题,道德教育与心理教育有机整合,出现了“心理—道德教育”模式。用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理念实施教育,是集道德、心理于一体的健全人格教育,有利于培养人的理想、责任感、自立精神、坚强意志和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这一教育模式突出道德实践能力的多元整合取向,将自由、民主、博爱、公正、尊重、责任等美德通过规范教育进行整合,有利于道德教育获得可靠的立足点,从而走出困境。
【王黎静,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高级政工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发展规范伦理学研究。山西临汾,041000】
责任编辑/赵 煦
一、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的理论内涵
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以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为目标,以人与自己、与他人、与自然协调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它以公正的集体主义即进取互利为基础,以爱国奉献为价值导向,形成由低到高的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利己不损他(它)、己他(它)两利、利他(它)不损己、无私利他;从个人与集体(包括国家、社会)关系看是利己不损公、公私兼顾、先公后私、无私奉献。
(一)公正的集体主义
公正即和谐。集体主义若不以公正为基础,就可能沦为集权主义。公正的集体主义即进取互利主义,它包括主体间的公正和主客体间的公正,并由此形成了以公正为基础的公共行为规范和主体行为规范。
1.主体间的公正及公共行为规范
假如我们将集体内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分为平等的、有差异的和极端差异的三种情形,那么,集体内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公正包括互利、互容、互保三个层面。
互利。初始意义上的互利是利益交换,它是对称的、平等的,有多大的利就会有多大的义,有多大的义就会有多大的利;对方的利就是自己的义,对方的义就是自己的利,故“互利”也是“互义”,是义利统一的最高形式。普遍意义上的互利是人与人之间重复性、历时性的互利,即“合作”。
互容。在社会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必然会出现贫富、强弱等差异。在出现差异时,互容主张富强者“利他不损己”,要帮助那些天赋资质较弱或机遇条件较差的社会成员;主张贫弱者“利己不损他”,要自立自强,勇于承担起自我生存发展的责任。互容体现了一种社会宽容精神。由于贫富、强弱是相对的,普遍意义上的互容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重复性、历时性的互容,即“互利互不损”,也就是“互助”。
互保。在偶然出现极端贫富、强弱等差异时,我们既反对“弱肉强食”,也反对别有用心的“劫富济贫”,主张“利大于损”的互保,互保强调极端富强者要“利他略损己”地救助极端弱势群体;极端贫弱者要“利己略损他”地勇于承担起自救的责任。这是“略损有余以补不足”,这里的“略损”对于极端富强者或许是微不足道的,有时甚至是忽略不计的,但对于身陷绝境者却是雪中送炭,是四两拨千斤。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人都有处于极端弱势情境的可能,所以,普遍意义上的互保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重复性、历时性的互保,也就是“互救”。
初始意义上的公正——互利、互容、互保分别体现了现代公平观的平等原则、有差异的原则和补偿原则,体现了初始意义上的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上的互利;一般意义上的公正——合作、互助、互救分别体现了一般意义上的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上的互利,我们因此统称为进取互利。
在互保层面中,由于“略损”的微不足道,它本质上属于“不损”的范畴。换言之,互保本质上属于互容的范畴,或者说,互救本质上属于互助的范畴。因此,一般意义上讲,公正的集体主义包括合作、互助两重公共行为规范,它的行为边界为“互不损”。我们由此可以判断,公正的集体主义若进入制度安排可以不损一人地增进公共福利总量,且增加的部分最有利于贫弱群体。
2.主客体间的公正及主体行为规范
假如我们将合作、互助两重公共行为规范展开,又形成公正的集体主义表达主客体间公正,或者说主客体间进取互利的三重主体行为规范:利他不损己、己他两利、利己不损他。这种展开,体现了公共行为规范与主体行为规范的内在同一性。假如我们再置入主体与国家、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三重主体行为规范又可以表达为:利己不损他(公、它)、己他(公、它)两利、利他(公、它)不损己。
利他(公、它)不损己——兼济天下型。它在初始意义上是指物质或精神富强者的行为方式,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普通人在相对富强情境中的行为方式。利他,是利他所急需的,而不是利他所贪欲的;“不损己”是防止“农夫和蛇”等情况的发生。正是由于这种行为方式对行为者本身有利,起码无害,这种利他行为才能更长久地持续下去。它为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候利他(它)、助他、救他、尊他、爱他、信他提供了最大的道德空间,是物质或精神富强者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行为方式。
己他(公、它)两利——团结互助型。它在初始意义上是主客体间一次性的互利,在一般意义上是平等的主客体间重复性的合作,这种合作要求行为主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按照一定的契约、规则、程序、方法、手段行事。它是具有平等意识的行为主体在一般情况中与他人的合作、困难中与他人的互助、危难中与他人的互救,是普通民众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行为方式。它也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
利己不损他(公、它)——自强不息(或独善其身)型。它在初始意义上是物质或精神贫弱者的行为方式,在一般意义上是普通人在相对贫弱情境中的行为方式。它充分肯定每个人都有着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不可替代的价值,为人们充分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挖掘自己的潜能,体现自己最大的人生价值提供了最大的伦理空间,为所有的人自利、自助、自救以及自尊、自信、自爱、自由提供了最大的道德空间,也是物质和精神贫弱者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行为方式。
三重主体行为中,初始意义上的行为体现的是初始意义上主客体间的公正和初始意义上主客体间的进取互利;一般意义上的行为体现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主客体间的公正和一般意义上主客体间的进取互利。它们能使行为主体进退有度、张驰有序,保持内心最大的和谐和外在最大的张力,是主体实现与自己、与他人、与自然和谐持续发展的行为规范。
(二)公正的集体主义以利他为价值导向才能形成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
公正的集体主义即进取互利对于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结构的优化、基础秩序的重建有着规范性的意义,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起到规范性的作用。但必须指出的是,公正的集体主义要以利他为价值导向才能避免道德相对主义,才能形成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
以利他为价值导向,就是要提倡以利他为荣,以损他为耻,起码以不损他为底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时代体现。
静态地看,公正的集体主义以利他为价值导向,形成了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的行为规范体系。以利他为价值导向,是对极端情况下“利他损己”的肯定,对“利己损他”的否定,使公正的集体主义的三重主体行为规范形成了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由低到高的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利己不损他(它)、己他(它)两利、利他(它)不损己、利他损己。若从个人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看,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可以表达为利己不损公、公私兼顾、先公后私、大公无私。在以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处理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时,体现的是四重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道德境界。在以四重主体行为规范处理与他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若能同时以不损害集体、国家、社会利益为底线,则体现为现实的(或隐性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格;若能同时以利于集体、国家、社会为价值取向,则体现为理想的(或显性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格。
动态地看,公正的集体主义以利他为价值导向,形成了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的“量”的持续拓展和“质”的持续提升。“量”的持续拓展,是行为主体实现从利亲人到利熟人到利陌生人的过程,也是从利家庭到利社会、利国家的过程,与儒家“修齐治平”的人格修养过程一致。它表明了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以家为最小单元,以国为最大单元;以孝为逻辑起点,以忠为最高追求。“质”的持续提升,是行为主体从物质满足到精神满足,从低级精神满足到高级精神满足的过程,是主体从利己不损公到公私兼顾、先公后私、无私奉献的人格提升过程,它利于人们通过提高精神境界来寻找“身心和谐”的支点和归宿,这种身心和谐不是等到拥有了崇高精神境界后才能拥有,而是存在于追求崇高精神境界的全过程中。
总之,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集中体现。它的初始意义是指不同阶级、阶层的主体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它的一般意义是指同一阶级、阶层的主体在不同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初始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主义。
二、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的价值
(一)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原则
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坚持和提倡什么、反对和抵制什么,为全社会成员辨别是非善恶、判断行为得失、确定价值取向,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体系。它是对《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积极整合和新的发展;是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积极整合和新的发展;是对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积极整合和新的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的公正、民主、自由、博爱、幸福、富裕、可持续发展、人道主义等价值观的积极整合和新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二)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现代传承
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对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是对传统知识分子爱国主义人格,即“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积极整合与新的发展。它具有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品质,利于实现我国“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和而不同”(费孝通语)的社会文化理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
(三)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对传统集体主义的补充、发展与完善
将以人为本作为集体主义的核心,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尊严、自由、幸福、发展等权利的关注。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拓展了集体主义原则的应用范围,使集体主义不仅能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处理人与自己、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国家、社会的关系时,体现了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思想,是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将利己不损他(它、公)补充为集体主义的最低行为规范。利己不损他(它、公)蕴含了艰苦奋斗的精神,从物质层面要求人们在创造财富时不畏艰难,能吃苦耐劳,在生活消费上自奉节俭,珍惜劳动创造的财富;从精神层面要求人们保持穷则思变、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利己不损他(它、公)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要求是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俭养德,戒骄戒躁,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利己不损他(它、公)也是对西方个人主义积极因素的汲取,为集体主义增添了新的发展活力。
(四)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是对道德—心理一体人格教育模式的发展
用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这一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道德教育,可以实现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教育的整合。它利于实现大学生与自己、与他人、与自然的协调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青少年心理品质方面的问题,道德教育与心理教育有机整合,出现了“心理—道德教育”模式。用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理念实施教育,是集道德、心理于一体的健全人格教育,有利于培养人的理想、责任感、自立精神、坚强意志和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这一教育模式突出道德实践能力的多元整合取向,将自由、民主、博爱、公正、尊重、责任等美德通过规范教育进行整合,有利于道德教育获得可靠的立足点,从而走出困境。
【王黎静,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高级政工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发展规范伦理学研究。山西临汾,041000】
责任编辑/赵 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