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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材内容的专业化、体系化与教学课时有限的矛盾、教学内容选择侧重点的偏差、教学方式上的“轻实践”和教学手段上的“矫枉过正”的偏差是高校新课程《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直接制约了该新课程教学宗旨的实现。
关键词:新课程 矛盾 偏差
全国普通高校从2006年秋季起开始使用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新教材。该新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大部分。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旨在向大学生传授基础法律知识,讲授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通过具体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条款,体验并内化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秩序的精神,以形成权利与义务、规则和规范,民主与法制、依法行事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随着新课程的实施,该部分内容的教学定位进一步明确,具有德育性和思想政治教育性,是高校德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笔者认为在“法律基础”内容的教学中,存在着一些制约课程宗旨实现,必须引起我们重视并解决的问题。在教学实践中影响“法律基础”教学作为培养学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主渠道这一教学宗旨的问题主要是“一矛盾二偏差”。
一、教材内容的专业化、体系化与教学课时有限的矛盾,制约了教学宗旨的实现
根据“05新方案”,中宣部和教育部将“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有机融合为一体,形成新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尽管新的教材内容有所精减,设置上更注重和显现了课程的德育性,但从现有出版的教材来看,“法律基础”部分既包括大量法律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也囊括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几大部门法,如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为培养学生的国际意识,还包括国际法的有关内容,军事院校还包括军事法。追求大而全的知识结构和框架使教材的体系痕迹仍存在,思想性、德育性、现实性、针对性仍然欠缺和薄弱。作为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这部分的内容一般只有40个学时左右。因此,教材内容相对庞杂而课时少就成为最突出的矛盾。因此,教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仅仅注重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讲解,而忽视了其中蕴含的思想教育性。在教学中教员要么撒糊椒面,“蜻蜓点水”,把时间和精力平均分配,面面俱到,缺乏重点,缺少针对性;要么就顾此失彼,一部分内容讲透彻了,另一部分内容就放弃不讲。这些方式都无法实现教学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因此,如何突破法律学科系统性的束缚,怎么样在有限的课时内通过教学内容的改革来实现新课程设置的目的,是改革“法律基础”教学的关键环节。
二、教学内容选择侧重点的偏差制约了教学宗旨的实现
从理论上讲,知识的获得最终要取决于学生的接受行为,学生的学习往往具有很强的实用色彩。而“法律基础”部分既包含一部分理论性较强的基础性内容,又包含一部分实用性内容。由于基础理论和宪法部分理论性强,比较枯燥,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又不密切,导致学生往往重视实用性强的部门法,对法理和根本法部分重视不够。教员一方面也觉得理论部分不好讲,另一方面也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就迎合学生的兴趣,把课堂教学的重点放在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实用性、可听性强的部门法上,而忽视了对基础理论和宪法内容的传授。而笔者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认为基础理论和宪法部分的教学恰恰是实现教学宗旨即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关键内容和环节,因为该课教学的终极目的是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态度和法律心理,在于培养具有法治精神和懂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的其他学科门类的专门人才,而不是在于培养懂得具体的案件如何处理的法学理论和技能的法律工作者。而理论性强相对枯燥的基础理论法和宪法所包含的法律知识、规则和原理,恰恰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必须具备的最基础的法律意识,如法理中的公正意识、公平意识、理性意识、规则意识、秩序意识等,宪法中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人权意识、平等意识、监督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等,无一不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而其他的法律意识无疑皆由这些意识派生而来。正因为理论教学环节的薄弱,就直接制约了学生对现实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影响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养成,出现了上课听得过瘾,可是一出课堂,却不能以法律角度和健全的法律心理来看待社会生活、看待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未能真正培养起学生的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在这个教学内容侧重点选择的偏差上,教员没有理由苛求学生的短视及功利色彩,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调整对基础理论和宪法部分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改革来吸引学生的兴趣,实现教学宗旨。
三、教学方式上的“轻实践”和教学手段上的“矫枉过正”的偏差制约了教学宗旨的实现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任何教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就在于对法律由认知转化为认同,由认同升华为信仰,再由信仰外化为行动。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仅要借助于课堂教学,更应借助于实践活动。而作为高校中的公共必修课,因课时的有限和学科地位的不受重视,教员普遍认为在该课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一件费时费力且并不一定讨好的事情。因此,教学只局限在课堂上灌输传授理论和知识点,而不愿意费精力、费时间去组织生动、直观的法律实践活动。导致教学内容与实践的脱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不到锻炼,因此,当学生现实生活中真正面临法律问题时,却不知如何解决,而这意味着该课的教学宗旨不能实现。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远程网络教育、幻灯、录像、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地被用于课堂。由于这些教学手段具有形象性、多样性、新颖性、趣味性、直观性等特点,增强对学生的感官刺激,发展了思维能力,加深了对事物的理解,从而改变“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一张嘴巴众人听”的传统教学方式。不容否认,现代教学手段克服了传统教学模式的最大弊端——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和被灌输的状态,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增强两课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实教学中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过份借助于现代技术教学手段,大量的录像、吸人眼球的动画、变幻的文字和色彩、悦耳时尚的音乐,致使学生把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画面和音乐中,而忽视了教学本身的内容。而且因为课时的有限,过份使用现代技术教学手段必定会占用去大量课堂时间,加剧内容与课时之间的矛盾。从而制约到教学宗旨的实现。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新课程,是中央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的新思路。因此,在新课程体系下,面对现行“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存在的问题,如何探索、改革教学方法,以期切实实现新课程的教学宗旨是一项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新课程 矛盾 偏差
全国普通高校从2006年秋季起开始使用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新教材。该新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大部分。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旨在向大学生传授基础法律知识,讲授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通过具体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条款,体验并内化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秩序的精神,以形成权利与义务、规则和规范,民主与法制、依法行事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随着新课程的实施,该部分内容的教学定位进一步明确,具有德育性和思想政治教育性,是高校德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笔者认为在“法律基础”内容的教学中,存在着一些制约课程宗旨实现,必须引起我们重视并解决的问题。在教学实践中影响“法律基础”教学作为培养学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主渠道这一教学宗旨的问题主要是“一矛盾二偏差”。
一、教材内容的专业化、体系化与教学课时有限的矛盾,制约了教学宗旨的实现
根据“05新方案”,中宣部和教育部将“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有机融合为一体,形成新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尽管新的教材内容有所精减,设置上更注重和显现了课程的德育性,但从现有出版的教材来看,“法律基础”部分既包括大量法律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也囊括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几大部门法,如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为培养学生的国际意识,还包括国际法的有关内容,军事院校还包括军事法。追求大而全的知识结构和框架使教材的体系痕迹仍存在,思想性、德育性、现实性、针对性仍然欠缺和薄弱。作为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这部分的内容一般只有40个学时左右。因此,教材内容相对庞杂而课时少就成为最突出的矛盾。因此,教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仅仅注重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讲解,而忽视了其中蕴含的思想教育性。在教学中教员要么撒糊椒面,“蜻蜓点水”,把时间和精力平均分配,面面俱到,缺乏重点,缺少针对性;要么就顾此失彼,一部分内容讲透彻了,另一部分内容就放弃不讲。这些方式都无法实现教学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因此,如何突破法律学科系统性的束缚,怎么样在有限的课时内通过教学内容的改革来实现新课程设置的目的,是改革“法律基础”教学的关键环节。
二、教学内容选择侧重点的偏差制约了教学宗旨的实现
从理论上讲,知识的获得最终要取决于学生的接受行为,学生的学习往往具有很强的实用色彩。而“法律基础”部分既包含一部分理论性较强的基础性内容,又包含一部分实用性内容。由于基础理论和宪法部分理论性强,比较枯燥,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又不密切,导致学生往往重视实用性强的部门法,对法理和根本法部分重视不够。教员一方面也觉得理论部分不好讲,另一方面也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就迎合学生的兴趣,把课堂教学的重点放在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实用性、可听性强的部门法上,而忽视了对基础理论和宪法内容的传授。而笔者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认为基础理论和宪法部分的教学恰恰是实现教学宗旨即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关键内容和环节,因为该课教学的终极目的是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态度和法律心理,在于培养具有法治精神和懂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的其他学科门类的专门人才,而不是在于培养懂得具体的案件如何处理的法学理论和技能的法律工作者。而理论性强相对枯燥的基础理论法和宪法所包含的法律知识、规则和原理,恰恰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必须具备的最基础的法律意识,如法理中的公正意识、公平意识、理性意识、规则意识、秩序意识等,宪法中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人权意识、平等意识、监督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等,无一不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而其他的法律意识无疑皆由这些意识派生而来。正因为理论教学环节的薄弱,就直接制约了学生对现实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影响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养成,出现了上课听得过瘾,可是一出课堂,却不能以法律角度和健全的法律心理来看待社会生活、看待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未能真正培养起学生的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在这个教学内容侧重点选择的偏差上,教员没有理由苛求学生的短视及功利色彩,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调整对基础理论和宪法部分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改革来吸引学生的兴趣,实现教学宗旨。
三、教学方式上的“轻实践”和教学手段上的“矫枉过正”的偏差制约了教学宗旨的实现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任何教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就在于对法律由认知转化为认同,由认同升华为信仰,再由信仰外化为行动。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仅要借助于课堂教学,更应借助于实践活动。而作为高校中的公共必修课,因课时的有限和学科地位的不受重视,教员普遍认为在该课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一件费时费力且并不一定讨好的事情。因此,教学只局限在课堂上灌输传授理论和知识点,而不愿意费精力、费时间去组织生动、直观的法律实践活动。导致教学内容与实践的脱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不到锻炼,因此,当学生现实生活中真正面临法律问题时,却不知如何解决,而这意味着该课的教学宗旨不能实现。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远程网络教育、幻灯、录像、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地被用于课堂。由于这些教学手段具有形象性、多样性、新颖性、趣味性、直观性等特点,增强对学生的感官刺激,发展了思维能力,加深了对事物的理解,从而改变“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一张嘴巴众人听”的传统教学方式。不容否认,现代教学手段克服了传统教学模式的最大弊端——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和被灌输的状态,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增强两课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实教学中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过份借助于现代技术教学手段,大量的录像、吸人眼球的动画、变幻的文字和色彩、悦耳时尚的音乐,致使学生把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画面和音乐中,而忽视了教学本身的内容。而且因为课时的有限,过份使用现代技术教学手段必定会占用去大量课堂时间,加剧内容与课时之间的矛盾。从而制约到教学宗旨的实现。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新课程,是中央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的新思路。因此,在新课程体系下,面对现行“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存在的问题,如何探索、改革教学方法,以期切实实现新课程的教学宗旨是一项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