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tone60128799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对刑事案件的实体认识所作出的程序选择。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着规定模糊和抽象等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对酌定不起诉认识不一和不能很好发挥酌定不起诉制度价值的后果。本文在分析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及缺陷的基础上完善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 酌定不起诉 刑事案件程序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46-0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增加了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以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公共利益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为指导原则。但是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存在着规定模糊和抽象等情况,如何具体化其适用条件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既是人民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一个案件只有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达到起诉标准才能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等情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对于那些在经过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属于存疑不起诉的范畴。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适用酌定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如果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起公诉。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①
  二、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1.“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罪名轻,犯罪情节也轻的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轻罪重罪,只要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均应包括在内。②不可否认的是立法这样规定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应然要求,但是这样的模糊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使得同一案件不同的人民检察院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检察工作人员对同一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损害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可信度,增强了人民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随意性抑或减少了作出酌定不起诉的主动性。
  纵观国外立法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英国采用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日本则有“起诉犹豫”的考查因素。对于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是什么样的标准或者应包含哪些因素。笔者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得具有社会危害且为刑法所禁止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被不起诉人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由人民检察作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是立法对应受处罚性这一绝对标准的灵活应对。因此酌定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条件应当从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特征进行考虑。即从主观恶性和客观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具体而言:
  主观恶性包括:(1)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是基于什么样的心理进行的犯罪;(2)犯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3)罪过形式及其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4)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等情节;是否真诚悔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5)悔罪表现。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对其进行积极赔偿和精神补偿。
  客观情况包括:(1)犯罪时间;(2)犯罪地点;(3)犯罪手段;(4)危害后果的程度。是否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或对财产造成巨大和不可弥补的损失;(5)被害人的意见;(6)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如,是否为未成年或学生、老年、盲聋哑人等;(7)社会公众的期待。
  2.“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包含在“犯罪情节轻微”和“免除刑罚”之内,属于双重规定。《刑事诉论法》第142条2款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体法根据是刑法第37条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但是刑法中确没有对37条进行具体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自由裁量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定罪免罚和缓刑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具有相同的效果。既然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情节轻微”和“免除刑罚”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考虑后,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能够涵盖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情况,那么就没有再适用“不需要判处刑罚”规定的余地了。
  综上,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2款修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释:
  ①杨新京.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北大法律网.
  ②赵凤兰.酌定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4-35.
其他文献
摘要精简机构、警力下沉是当前公安机关为优化警力配置、充分发挥现有警力效能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借助管理学组织理论的视角,剖析了当前警察组织的结构性弊端,并根据彼得原理和帕金森定律的启示,提出了改良警察组织的路径,重点论述了如何完善人事制度,用合理的制度發现人才,促进组织健康发展。  关键词精简机构 警力下沉 人事制度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
摘要透过红遍网络的种种山寨现象,不难发现,因各种条件所限而导致的一些对充分行使所享有的权利诉求,正凭借网络这一方便快捷的媒介正日益凸现出来。对此国家应当积极消纳,而不是消灭这种与权利本身虽有不同但密不可分的现象。  关键词山寨现象 权利成长 权利成本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12-01    一、山寨现象所产生的利益诉求  (一)期望
摘 要 检察一体化是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有效地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制度安排和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检察制度中,检察一体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从在珠三角地区实行民行检察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法理基础;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实行民行一体化机制的条件;在珠三角实行民行一体化机制的具体径路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珠三角 检察一体 民行一体 协作 效率  中
摘要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法 研究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34-01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摘要: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然而,过去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程序、体制的衔接层面,对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实体、内容衔接研究较少。实际上,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通过技术处理,使部分部门行政机关获得了刑事执法权力,为我们研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  关键词:部门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 刑事执法  作者简介:谢德文,中国
摘要: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更是法院当前工作的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不足、审前程序的缺陷、隐性超审限现象的普遍存在等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简化诉讼机制、多元化解决纠纷,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严格执行审限制度等措施,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以及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提高司法效率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效率诉讼程序
摘 要 世界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主要分为英美的陪审制度和德法的参审制度,而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既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特征。本文从陪审员的挑选、权限、义务等方面对美日两国的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日本裁判员制度的不合理性进行剖析。  关键词 裁判员 陪审制度 不合理性  作者简介:闫双双,湖北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研究生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摘要进入21世纪后,人们更深刻地感受到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带来的后遗症,全球变暖、世界气候变化异常、植被破坏、沙尘暴日益严重等等。在发展的问题上,人们不再一味地追求片面的经济发展,而是更加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那么国家2009年出台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是怎样处理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的呢?  关键词环境保护 黄河三角洲 高效生态  中图分类号:X21
摘 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萌生于革命根据地时区,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有着光辉的历史。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运行着,但时代的考验无法避免。本文正是要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运行状况的分析,来揭示应对之策,人民陪审员、法院以及当事人这三角色又各自能做些什么。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基层法官 角色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钟乾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提要: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法治的真正实现的过程,是一种政治制度和文化历史变迁演进的过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们可以把握规律,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不能无所作为。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必须有政治、经济、文化的现代化才能实现。在这一认识前提下,基于我国近代以来政治变迁和文化演进的考察,研究我国当前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瓶颈问题就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