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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对刑事案件的实体认识所作出的程序选择。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着规定模糊和抽象等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对酌定不起诉认识不一和不能很好发挥酌定不起诉制度价值的后果。本文在分析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及缺陷的基础上完善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 酌定不起诉 刑事案件程序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46-0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增加了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以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公共利益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为指导原则。但是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存在着规定模糊和抽象等情况,如何具体化其适用条件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既是人民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一个案件只有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达到起诉标准才能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等情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对于那些在经过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属于存疑不起诉的范畴。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适用酌定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如果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起公诉。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①
二、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1.“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罪名轻,犯罪情节也轻的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轻罪重罪,只要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均应包括在内。②不可否认的是立法这样规定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应然要求,但是这样的模糊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使得同一案件不同的人民检察院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检察工作人员对同一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损害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可信度,增强了人民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随意性抑或减少了作出酌定不起诉的主动性。
纵观国外立法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英国采用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日本则有“起诉犹豫”的考查因素。对于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是什么样的标准或者应包含哪些因素。笔者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得具有社会危害且为刑法所禁止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被不起诉人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由人民检察作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是立法对应受处罚性这一绝对标准的灵活应对。因此酌定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条件应当从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特征进行考虑。即从主观恶性和客观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具体而言:
主观恶性包括:(1)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是基于什么样的心理进行的犯罪;(2)犯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3)罪过形式及其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4)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等情节;是否真诚悔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5)悔罪表现。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对其进行积极赔偿和精神补偿。
客观情况包括:(1)犯罪时间;(2)犯罪地点;(3)犯罪手段;(4)危害后果的程度。是否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或对财产造成巨大和不可弥补的损失;(5)被害人的意见;(6)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如,是否为未成年或学生、老年、盲聋哑人等;(7)社会公众的期待。
2.“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包含在“犯罪情节轻微”和“免除刑罚”之内,属于双重规定。《刑事诉论法》第142条2款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体法根据是刑法第37条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但是刑法中确没有对37条进行具体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自由裁量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定罪免罚和缓刑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具有相同的效果。既然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情节轻微”和“免除刑罚”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考虑后,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能够涵盖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情况,那么就没有再适用“不需要判处刑罚”规定的余地了。
综上,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2款修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释:
①杨新京.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北大法律网.
②赵凤兰.酌定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4-35.
关键词 酌定不起诉 刑事案件程序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46-0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增加了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以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公共利益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为指导原则。但是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存在着规定模糊和抽象等情况,如何具体化其适用条件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既是人民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一个案件只有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达到起诉标准才能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等情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对于那些在经过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属于存疑不起诉的范畴。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适用酌定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如果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起公诉。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①
二、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1.“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罪名轻,犯罪情节也轻的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轻罪重罪,只要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均应包括在内。②不可否认的是立法这样规定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应然要求,但是这样的模糊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使得同一案件不同的人民检察院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检察工作人员对同一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损害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可信度,增强了人民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随意性抑或减少了作出酌定不起诉的主动性。
纵观国外立法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英国采用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日本则有“起诉犹豫”的考查因素。对于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是什么样的标准或者应包含哪些因素。笔者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得具有社会危害且为刑法所禁止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被不起诉人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由人民检察作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是立法对应受处罚性这一绝对标准的灵活应对。因此酌定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条件应当从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特征进行考虑。即从主观恶性和客观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具体而言:
主观恶性包括:(1)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是基于什么样的心理进行的犯罪;(2)犯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3)罪过形式及其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4)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等情节;是否真诚悔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5)悔罪表现。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对其进行积极赔偿和精神补偿。
客观情况包括:(1)犯罪时间;(2)犯罪地点;(3)犯罪手段;(4)危害后果的程度。是否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或对财产造成巨大和不可弥补的损失;(5)被害人的意见;(6)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如,是否为未成年或学生、老年、盲聋哑人等;(7)社会公众的期待。
2.“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包含在“犯罪情节轻微”和“免除刑罚”之内,属于双重规定。《刑事诉论法》第142条2款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体法根据是刑法第37条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但是刑法中确没有对37条进行具体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自由裁量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定罪免罚和缓刑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具有相同的效果。既然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情节轻微”和“免除刑罚”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考虑后,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能够涵盖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情况,那么就没有再适用“不需要判处刑罚”规定的余地了。
综上,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2款修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释:
①杨新京.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北大法律网.
②赵凤兰.酌定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4-35.